說起公民的"不服從",最具典範意義的莫過於梭羅拒絕向當時的美國政府納稅。1845年,美國兼併了原屬墨西哥的德克薩斯,第二年,又發動了墨西哥戰爭。戰後,關於在新獲得的大片疆域上是否實行奴隸制的問題,南北雙方又唇槍舌戰,導致內戰的爆發。其時,梭羅剛在瓦爾登湖畔度過了兩年的獨居生活。1846年一個夏日傍晚,他由林中小屋返回鎮上取一雙修補的皮靴,路遇一個警官,警官要他交納三年未付的人頭稅。梭羅拒絕以稅款援助正在進行的美墨戰爭及與其有關的蓄奴勢力。他因此坐了一夜牢房(他的姨母趕來代交了稅款,並阻止了他同政府的對抗)。出獄後,梭羅將自己的政治觀點寫成論文,題名為《論公民的不服從》。梭羅在文中抗議了政府入侵墨西哥及容忍奴隸制這兩項不義之舉。他宣佈:"我一刻也不能承認那個政治組織就是我的政府,因為它也是奴隸的政府。"作為一個公民,他覺得如果自己繼續服從這樣一個政府,並以納稅等方式與它保持聯繫,便等於默認並參與其罪惡。他明確提出,對這種合法地施行不公正的政府,公民不僅可以不服從,而且有責任不服從。該文傳遍世界,隨之影響了英國工黨、印度獨立鬥爭、丹麥反法西斯團體、美國的女權與黑人運動,甚至俄國的托爾斯泰伯爵。後者讚揚梭羅對公民權益的堅持推動了西方政治思想對異議的重視與寬容,因為梭羅"不僅相信自己的道理,還親身加以實踐"。
常言道,哪里有壓迫,哪里就有反抗。在一個官僚集體不斷徇私舞弊貪污壓榨的社會,公民的"不服從"在中國社會的突出表現就是"群體性事件"。近年來,"群體性事件"的頻繁發生用風起雲湧來形容毫不為過。從規模上看,中國社會的"群體性事件"比梭羅的拒絕納稅更具革命性,但也更令每一個正直之士寒心和憤怒。早在2005年的時候,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員警頭子周永康在全國政協十屆十次常委會會議上說,群體性事件已經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並具有五大特點:一是數量明顯增多,規模不斷擴大。群體性事件數量從一九九四年的一萬多起上升到二○○四年的七萬四千多起,增加了六倍多,參與人數從一九九四年的七十三萬人次上升到二○○四年的三百七十六萬人次,增加了四倍多;二是涉及面廣。群體性事件幾乎涉及城市、農村、企業、機關、學校各個領域和行業,波及各省市自治區和直轄市;三是群體性事件的主體成分多元化,有下崗職工、農民、城鎮居民、個體業主、教師等各階層人員;四是行為方式激烈,有的動輒圍堵衝擊黨政機關,堵塞公路、攔截列車的情況時有發生;五是組織化傾向明顯,有的甚至自發形成一些組織,出現了一些挑頭人物。(香港《大公報》)
針對不斷發生在全國各地的群眾抵抗"特殊利益群體"的運動,中組部副部長李景田曾在國務院新聞辦的發佈會上答路透社記者時說:"最近中國農村發生的這些事情,我們把它叫作'群體性事件',而不是叫騷亂。"(中新網)"騷亂"意味著群眾對政府的"不服從",是一個令中共當局十分忌諱的名詞,因為它表示著社會秩序的混亂和不安定,對於一貫推行穩定壓倒一切的霸權統治的他們而言,群體的不服從是極不體面的事情。最近,新華社主辦的《瞭望》新聞週刊推出的一組規模宏大的專題《"典型群體性事件"的警號》,將"甕安事件"當作"我國群體性事件的標本性事件"深度解剖。 《瞭望》新聞週刊坦陳,儘管當地"玉山幫"相當部分成員確實不同程度地捲入了"甕安事件",但迄今為止,"尚未有足夠證據說明,黑惡勢力是這場群體性事件的組織者和策劃者"。《瞭望》稱:"甕安事件"的演變軌跡顯示,某些地方官員和地方政府已經成為"只對自己負責"的特殊利益群體。群體性事件處置之所以長期不能正常化,之所以長期處於輿論的暗箱和法治的死角,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這個"只對自己負責"的特殊利益群體的百般阻撓。
值得贊許的是,喉舌媒體對於事實的還原基本接近真相。這個稱之為"特殊利益群體"只是一種委婉的說法,事實上就是被一幫權貴階層綁架和操縱了政府。對於這樣的政府,公民含冤受屈或忍氣吞聲到了極限後,顯然就只有"群起攻之"和"不服從"了。這個時候,"特殊利益群體"的武裝機器也就瘋狂運轉起來了。不管是上世紀的"六四"學潮,還是近期的甕安民變,我們都可以看到:專制員警(包括常備軍、武警、監獄看守、員警、工商、城管、治安聯防隊、乃至保安等)並非作為人來為國家效勞的,而僅是一架架用作鎮壓和殺戮的機器。用梭羅的話說,這種人不會比稻草人或一堆土更能引起人們的尊敬。他們只具有與馬和狗同等的價值。然而他們卻被普遍視為好公民,領受著政府的種種好處和褒獎。還有那些用納稅人的血汗供養著的政客法官和專家們,他們的頭腦來則不是用來為國家服務,而是不遺餘力地巧取豪奪、撒謊和欺騙。儘管科技進步與各種問題的依次爆發,使這些兇手、騙子和投毒犯們他們即使藏匿在政府的鐵幕下也無所遁形,但這幫茹毛飲血的"特殊利益群體"跟野獸一樣沒有任何屬於人類的理性和良知,根本就不願放棄手中的強力和暴力的法則,任何不服從的人只要落在它們的爪牙之內,不是被羞辱和踐踏,就是遭到毀滅。尤其是用自己的良心為國家服務的另外一些人,他們往往會針鋒相對地揭穿或抵制這個"特殊利益群體"的惡劣行徑,但他們卻由此被政府視為"敵人",要麼剝奪他們的生活根源,要麼就給他們冠以"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予以瘋狂抓捕和囚禁。筆者兩年前因寫文章被控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在上訴中,筆者堅持"言論自由"是憲法賦予的權利,公民不管怎麼批評政府都只是鞭策和監督,不可能會顛覆國家政權。省高院的法官這樣回答道:"憲法也規定了堅持共產黨的領導,你的文章否定共產黨的領導就構成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對於這樣的強詞奪理,"言論自由"子虛烏有,"公民"一詞也只徒有其名。
梭羅一針見血地指出:"真正的惡在於憲法本身。這聽來也許過於嚴厲、偏執或不通情理,但唯有這種精神才是我們對待憲法的態度,它含有最大程度的善意和最深刻的思考。"在《論公民的不服從》中,他首先便提出關於政府職能這一根本性的問題。他說:"政府是由人民選擇用來執行他們意志的一種模式。"所以政府本身並無淩駕公民之上的神聖性。相反,它必須以自己的信譽和行為來贏得公民的尊敬,公民不僅有權,而且有責任監督審察政府的行為。倘若政府不僅有權規範公民的外部行為,而且有權干涉公民的內心世界,欽定標準,統一思想,那麼公民監督政府又從何談起?又如何盡公民之責?對於當時的麻塞諸塞州政府一邊標榜自由,一邊承認奴隸制,梭羅理直氣壯地提議:如果法律要求你對另一人施行不公正,"那麼我要說,請犯法吧,用你的生命來進行反摩擦,好讓這機器停止運轉。在任何情況下,我必須保證自己不參與我所譴責的罪過。"
在一個容不下民主,容不下普通群眾的利益和異議的政府的統治下, 一個不服從者的歸宿只能是監獄。如果員警們認為,把異議者和不服從的群眾全部關進監獄,他們的聲音就再也不能刺痛"特殊利益群體"的代表們的耳朵,那就錯了。他們低估了人民大眾自我保護的能耐,也低估了這個社會進步所追求的公平和正義的力量,正如洛克在《政府論》中說的,一個人可以毀滅向他宣戰或對他的生命懷有敵意的人。他可以這樣做的理由就像他可以殺死一隻豺狼或獅子一樣。所以,刀客楊佳有句話在網路上廣為流傳:"有些委屈如果要一輩子背在身上,那我寧願犯法。任何事情,你要給我一個說法,你不給我一個說法,我就給你一個說法。"在討一個說法的驅動下,楊佳不惜以身試法,與專制員警進行了一場悲壯的對決。用一句網路術語來概括,楊佳不是一個人在戰鬥。當公民個體的不服從演變為如火如荼的"群體性"事件時,這本身就意味著:如果人民無法容忍一個獨裁或無能的政府,他們就有權拒絕對它效忠並擁有抵抗它的權力。
2008-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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