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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治國:我為什麼認為“六四不存在平反問題” ?

(首發稿)

文章摘要: 六四問題遠遠沒有進入歷史,成為當今中國政治進步的死結。

作者 : 党治國,


發表時間:9/24/2006

1993年三四月份,幾位不速之客突然光臨我的辦公室。通過姓名,才知道他們是西安市公安局政治保衛處的朋友,其中一位是劉科長。他說:“久聞党老師大名,今天特來拜訪,向党老師請教幾個問題。”我回答說:“請教談不上,願意一塊討論。”

我當然知道他們來訪的善意。我向來認為隱瞞自己的觀點是一件可恥的事情,又從不贊成任何政治密謀活動,可謂“無事不可對人言,無話不可對人說。”於是我問:“請問你們想討論什麼問題呢?”

劉科長說:“第一個問題,有人認為應該修改憲法,去掉憲法中‘共產黨的領導’這一條。請問党老師怎麼看?”

我回答說:“我認為我們的憲法中,有兩個權力主體。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就是說,人民是權力主體。但憲法又規定了共產黨的領導權,党的領導也是一個權力主體。如果有一天人民不選共產黨了,是不是人民就違背了憲法,要否定人民的選舉結果?但否定人民的選舉結果,豈不是又違背了憲法規定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一部憲法有兩個權力主體,在法理學上是自相矛盾的。如果要保留‘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一條,就應該去掉‘共產黨的領導’。如果要保留‘共產黨的領導’這一條,就應該去掉‘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樣,在法理學上就統一了。你看是不是這麼個道理?”

劉科長輕輕點頭,臉上卻是僵硬的表情。我問:“請問下一個問題呢?”

劉科長緩和了一下情緒說道:“再一個問題是,有人認為應該為六四平反,請問党老師怎麼看?”我不假思索地回答:“我認為六四不存在平反問題。”

劉科長好像千里逢故知似地,臉上綻出笑容說:“請問党老師為什麼這麼看呢?”

我回答說:“1989年,中國的《刑法》中還存在‘反革命罪’。反革命既然是一種罪,那麼,就只有法院才有權定這個罪。除法院外,任何個人或組織,都無權為六四定反革命罪名。但直到現在,從北京初級法院到中級法院直至最高法院,人們並沒有看到哪一級法院對六四事件開庭審判,宣判六四事件犯了‘反革命暴亂罪’或者‘反革命動亂罪’。既然沒有定罪,就不存在平反問題,而只存在改變看法問題。至於對六四的看法,從來就不統一。從這個角度說,我認為六四不存在平反問題。劉科長的意見呢?”

劉科長難以覺察地點頭,他一定未曾預料會聽到這樣的回答。我緩和氣氛說:“我是研究經濟理論的,對於政治是門外漢。如果有什麼經濟理論方面的問題,我歡迎你們隨時來訪。”聽到我送客的話,劉科長幾個人客氣地告辭了。

我這個人平時不善言詞,每與人交談,輒反應遲鈍,常常事後才會想起一些比較恰當的回答。這一回是罕有的例外,被劉科長他們碰了個正著。魯迅先生說過:急不擇言,不是沒有時間想,而是有時間的時候沒有想。這兩個問題,我平時不止一次和別人交流過,這回不過是“瞎貓逮住個死老鼠”。

上面所說的六四平反,是法律意義上的嚴格概念。六四問題遠遠沒有進入歷史,成為當今中國政治進步的死結。徹底調查六四真相,該道歉的道歉,該賠償的賠償,該追究政治責任的追究政治責任,該追究法律責任的追究法律責任,當然對於那些受到迫害的個人,也存在法律上平反的問題。所有這些,叫做“政治上平反”也行。但“平反”一詞用在這裏,卻不是嚴格意義上的。

2006-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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