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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勁松:也從陳光誠案看律師的責任倫理——答劉路



文章摘要: 您真的認為,重判盲人陳光誠、或者重判師濤、清水君、鄭貽春,是負責辦案的法官根據當庭辯護情況、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地做出的判斷?您也做過不少類似的案件,難道不知道有時候律師把控方駁得啞口無言,而判決一樣荒唐可笑?

作者 : 李勁松,


發表時間:9/16/2006

近日讀到了劉路律師在8月18日下午沂南法院違法強行審理陳光誠案後僅一天,快速打來的冷槍——《從陳光誠案看律師的責任倫理》。
    
     我注意到了劉路律師的如下言論:

 
    1、許志永並沒有被法庭接納為陳的律師,他根本出不了庭。作為預備措施,原來的辯護人李勁松律師也到了臨沂,李完全可以出庭。
    2、出了不出庭,陳案律師團臨時更換主辦辯護律師,臨時要求延期審理,也都是違背責任倫理要求的不智之舉。
    3、陳案是高風險案件,一開始接受的時候就應該有心理準備,而且,主辦律師連遺書都寫好了,說明他們有這種心理準備。到了臨近開庭又以受不了壓力為由更換主將。
    4、 陳案是具有世界影響的大案,陳案律師是被當成英雄看待的,最終卻鬧出個開庭無人辯護的結局,律師團把所有責任都推到山東司法當局頭上,不是很滑稽麼?
     5、我為陳案律師團同行們的失誤感到痛心疾首,欲哭無淚!
    6、作為同行,我至今沒有看到辯護團律師有任何反省,相反,卻以為把責任輕鬆的推到山東司法當局頭上,這又讓我極度不安。
    7、作為維權律師,如果我們不能從這個案件中汲取一些教訓,不能提升我們的責任倫理,將愧對輿論對我們的那些讚美,愧對歷史和人民對我們的期望。
    
     本不打算回應,但有些地方涉及到維權的普遍問題,還是說一說。
    
    一、如果是我的朋友,從旁人轉述的並不一定真實全面的情形中,發覺並確信我的工作存在嚴重失誤後,也肯定會先直接向我詢問一下事實是否果真如此、會先聽我解說一下相關原因。絕不會做親者痛仇者快的“趁亂以最快的速度從背後打朋友冷槍”之事。
    
    二、沒有上場做事的看客,的確是至多只有一個“沒做該做之事”的錯,一句“我沒有為老鄉陳光誠案做什麼,按說不該說三道四”後,便能“理直氣壯”地分析起“責任倫理”了。
    但在戰場上做具體事情的人們,肯定是做得越多失誤越多,或做錯事的可能性就越大。所以,只要同行們還在做事,任何人日後也難免會存在失誤。
    而且,您已承認 “我沒有說山東的法官沒有責任,我同意他們應該負主要責任”。如果負次要責任者的行為,即已讓您的“心”如此快速地“痛心疾首,欲哭無淚”,我可真不敢想像對“負主要責任者” 的行為,您的“心”,又會是如何地“悲憤欲絕、驚天動地”!
    
    三、劉路律師,請您憑良心想想:
    是律師們“輕易”放棄辯護權“讓陳光誠孤立無援的在法庭上被人羅織成罪”嗎?!試問:律師辯護的目標是什麼?是盡可能通過自已的言行,有效揭示出案件相關事實的真相,特別是“有力地揭示出對當事人有利的事實”、“有力地揭露出對方的違法事實”!
    難道您真以為辯護律師的辯護工作,就是“空口無憑地出在法庭上念念辯護詞”?不知劉路兄是不是習慣于配合法院走過場、無需去進行艱險必要的調查取證工作只需寫自已明知空口無憑是在做秀的華麗辯護詞;然後,便心安理得地企盼“輿論的那些讚美”?
    
    我深信:律師的責任絕不是如此!
    做人的倫理更不是如此!
    
    四、記得在我去沂南前,劉路兄您曾給過我電話,說到山東後如有事可找您,您一定會過來援助我。故我在沂南決定去村裏見袁偉靜之前,即專門致電請求劉路兄過來援助一下,陪我一塊去冒險嘗試進村。劉路兄您給我的答復是“我已問過省公安廳的朋友了,你們還是別去冒險。我不來沂南陪你們去村裏了,你們就撤回到青島來吧”。
    很遺憾的是,我當時並沒聽從您的忠告。
    我因“不肯輕易放棄辯護人的調查取證天職,不甘心讓陳光誠孤立無援的在法庭上被人羅織的證據成罪”,或許是“白做了許多無用功,白經受了許多沒產生實際辯護價值的危難”,也“並沒能突破當地流氓惡勢力的封鎖,沒能取得在開庭時對光誠能有用的鐵證”。
    如今回想起來,實在抱歉:我“當時沒聽從您的忠告”這一失誤,當時肯定您肯定也“為陳案律師團同行們的失誤感到痛心疾首,欲哭無淚”了吧!
    
    五、劉路律師,即便您“至今沒有看到辯護團律師有任何反省”,您也無需“極度不安”。
    1、我們並不存在您認定的失誤。
    2、您向我們開炮之前並沒問過我們,怎能知道我們有沒有反省過呢?
    3、即便我們真的存在有必要反省的失誤,您憑什麼要求我們的任何反省都必須立即公佈到網上來讓您看到?您憑什麼要求我們對失誤的認識時間和公開反省時間還“必須要快過您”?
    我認為,每個人,自已只要盡力而為、問心無愧即可。
    
    六、我不知您因何覺得“陳案律師被當成英雄看待”?我也不知道“歷史和人民對我們有什麼期望”。
    我認為,一個人要是對某一個具體的個體的生命、具體的朋友不珍重的話,就別指希望他會對抽象的歷史和抽象的人民能真有義氣和責任感!
     辦理光誠案時,我並未想到什麼歷史、人民;我只想到了光誠及光誠家的一個個具體的人;我只想到了一年前我對光誠個人的一句承諾的道義責任。
    劉路律師,您同我講什麼“愧對輿論對我們的那些讚美,愧對歷史和人民對我們的期望”,找錯人了。
    
    七、劉路律師,什麼叫“最終卻鬧出個開庭無人辯護的結局”並“把所有責任都推到山東司法當局頭上”?
    我們不會把“所有責任”都推到山東司法當局頭上,到底誰該負責任,人們心裏清楚。我們只是依法實施了我們認為有益於維護陳光誠合法權益的行動、固化相關事實鐵證、依法認為山東臨沂違法亂紀的貪官污吏和流氓惡勢力必須承擔其應負的法律責任”!
    劉路律師,我們陳案律師團的律師真沒有時間、沒有精力更沒有財力去“鬧”什麼東西,豁出命來讓您這樣的看客看熱鬧。
    請撫摸自已的良心想一想?
    “許志永在開庭前一天被做為偷包賊關起來直到庭審結束才被放”真是我們“鬧”出來的結局?
    “律師在庭前根本無法進行必需的調查取證工作”是我們鬧出來的結局?
    “對律師的死亡威脅”是我們鬧出來的結局?
    “律師多次被毆打”是我們鬧出來的結局?
    “律師的車被掀、照相機被砸、攝像機被搶”是我們鬧出來的結局?
    “開庭前通往法院的各個路口交通管制、欲旁聽的諸多律師和志願者被抓” 是我們鬧出來的結局?
    
    八、我和光誠及許志永是在7月19日共同決定取消我的主要出庭辯護人資格,讓志永擔任主要出庭辯護人的。儘管大家挽留,但我還是決定退出由他接替出庭辯護工作。這些事實,志永早在7月23日左右便已在網上公開過。
    劉路律師,這是8月17日臨時更換主辦辯護律師?
    這是8月17日到了臨近開庭又以受不了壓力為由更換主將麼?
    
    九、我在7月19日和光誠確定將出庭辯護人變更為許志永時,已經特別給光誠宣讀相關規定,告訴光誠:開庭時如果發現出庭辯護人裏沒有他自己委託的主要辯護人許志永而是他不熟悉的其他人,那麼作為被告人,他有權拒絕接受其辯護,並當庭要求變更辯護人;根據法律規定,法庭就應當立刻休庭,延期再審。
    請問劉路律師:8、18開庭時,光誠多次明確拒絕了法院給他臨時指定的兩個律師,但被法官蠻橫拒絕——這是法院之錯還是我們之錯?
    請問劉路律師:難道您認為,這兩個已被光誠拒絕的法院指定律師還有權繼續呆在法庭以光誠辯護人的身份發表質證意見、他們的質證意見還有法定效力?
    難道您真認為這還是一場合法進行的有效審判?
    難道您真認為“這場審判程式合法、光誠被沂南法院如此無理重判,是由於光誠沒能得到有力辯護”錯在我們?
    難道您真認為法院有權在開庭前二個小時之內如此替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難道您真不知道,就算法院指定辯護律師,也必須保證律師有三至十天的準備辯護時間”?!
    
    十、什麼叫“許志永並沒有被法庭接納為陳的律師,他根本出不了庭。作為預備措施,原來的辯護人李勁松律師也到了臨沂,李完全可以出庭”?
    
    請問劉路律師:
    1、您是怎麼知道法庭沒有接納許志永為陳光誠的出庭辯護人的?我們可是至今都沒得到法庭的如此決定!
    2、要是法庭真的勇於出具“不接納許志永為陳光誠的出庭辯護人”的決定的話,對方還犯得著“在舉世關注的開庭前夜用如此下三濫的低劣招數來將許志永關押至開完庭才放出來”?
    3、作為律師,難道您不知道自許志永把陳光誠所簽署的“因故撤銷李勁松律師的辯護人資格改委託許志永為辯護人”之“變更辯護人授權委託書”交至法院時起,李勁松的出庭資格便沒有了,若李勁松要恢復出庭資格亦必須再取得陳光誠的重新確認?
    您明知,自8月17號至18號開庭前,對方一直是非法阻撓陳光誠和律師見面;您明知,8月18日我重返沂南後,我們根本無法得到陳光誠的重新授權確認;您卻還說什麼“原來的辯護人李勁松律師也到了臨沂,李完全可以出庭”。——這屬不屬於瞎說?這屬不屬於有違律師的責任和倫理??
    對於任何一個案件來說,當庭辯護的重要性我們當然清楚。但是,您真的認為,重判盲人陳光誠、或者重判師濤、清水君、鄭貽春,是負責辦案的法官根據當庭辯護情況、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地做出的判斷?您也做過不少類似的案件,難道不知道有時候律師把控方駁得啞口無言,而判決一樣荒唐可笑?您沒有聽說過“你辯你的、我判我的”這句司法界的順口溜?楊天水被判刑12年、李元龍因為4篇文章被判2年,難道是認為他們無罪的劉路律師的責任?難道是你劉路律師沒有恪守“當事人的利益高於一切”的責任倫理?杜導斌被判緩刑難道完全是律師的“功勞”,而一浪高於一浪的網路抗議竟沒有作用?希望劉路律師站在一個更宏觀、更廣闊的角度,來想想一個當下中國的刑事律師的責任倫理到底意味著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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