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高智晟律師的被捕原因及其當局對他“犯罪”的認定,在此不做論述,因為,我向來只重視“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儘管這一原則被一些執法機關和權勢者們破壞得七零八落,但是,我還是要遵守這一原則來說話。
中華人民共和國1979年執行的《刑事訴訟法》第41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準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宮可能的;(六)身份不明有流竄作案可能的;(七)正在進行”打砸搶”和嚴重破壞工作、生產、社會秩序的。”根據以上規定,顯然對正在山東省東營市探望親屬的高智晟律師進行蒙面襲擊是毫無道理的,因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需出示拘留證”。據網上報導,高智晟律師在被拘留時並沒有預先看到“拘留證”,這也和公安機關的依法辦案精神相違背,至少是違反了共和國的《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43條還同時規定:“拘留後,除有礙偵查和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拘留的住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從網上看到,高智晟在被拘留後,其家屬和原單位同事一直沒有接到高的被拘留原因和被拘留的準確地址,如果是那樣,顯然又是違法行為。
網上同時報導了高智晟家中駐進了公安局的員警、切斷電話、禁止家屬自由行動,拒絕家人為其聘請律師等一系列違犯法律常規的事情,在此,不再逐一評論,總之,如果以上報導屬實,都將是對高智晟及其家人嚴重的侵權行為,並將被歷史記錄在案。
最後,我想,無論是高智晟犯下了什麼“彌天大罪”,一切也都應該有國家的法律來解決,而法律的第一要素就是程式的正義,誰都知道,程式的違法必然導致實質的違法,如果連“天子腳下”的北京公安部門辦起案來都作出了以上那麼令人費解的違法事情,又怎麼能不讓人對高智晟律師案件中的“人治”行為產生懷疑哪!
我還是帶著對共和國法律的信任,希望辦案機關和辦案人員能夠嚴肅國法,排除人治的干擾,依照國家法律的正當程式進入高智晟的案件,或者“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將高智晟的案情昭告天下;或者儘快無罪釋放高智晟律師。總之,為讓世界能夠看到中國政府的“依法治國”形象盡到你們應盡的責任,辦一起對得起歷史、對得起人民、對得起良心的案件,則應是我們共同的心願也!
郭少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