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國家藥監局局長鄭筱萸和前青島市委書記杜世成落馬後,顯然失去了人身自由,到目前為止,從公開的新聞報導來看,他們的問題還處在“違紀”階段,也就是說,並無確切證據表明他們觸犯法律,因此,司法機關可能尚未打算介入,或者說,想介入也無法介入,中紀委的級別和權利都比公安、檢察機關更高更大,中紀委不把問題查清楚,是不會把案件移交司法機關的,這種針對官員的“雙規”制度早已多受詬病,我們暫且不談,不過,鄭筱萸和杜世成“自殺身亡”的傳言已在網上流傳多時,有關方面既不出面證實,也不予以“闢謠”,令人懷疑這兩位前高級官員能否獲得公正的審判。
反腐是當下民眾最關切的問題之一。腐敗和違法官員的失勢,自然會給人以暢快淋漓的感受,鄭筱萸和杜世成落馬後,民間輿論大聲叫好,紀檢部門在這兩個案件上是得分不少的。不過,即使是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按照《聯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2項之規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也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也就是說,即使已經進入司法程式,鄭筱萸和杜世成到今天為止,仍不應被視為有罪,司法機關的首要職責是查明其有無犯罪事實,如有,才可由法院給予相應的懲罰。更何況對鄭筱萸和杜世成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所依據的不過是中國共產黨的家法。
既然鄭筱萸和杜世成尚未經過法庭審判,目前來講,我們就只能假設他們無罪,這是現代法治觀念中“無罪推定”原則的基本要求,退一步說,即使他們被確認有罪,他們的基本人權,也應受到保護,民眾痛恨貪官的腐敗行為,並不表明人們願意看到他們被任意處置。
貪官之所以倍受民眾痛恨,是因為他們不當地運用手中的權力為個人牟利,在這種牟利行為中,他們借助的是公權力而非個人的特殊才能,因此,當他們失去權力並被限制人身自由後,他們已經無法對公眾利益構成威脅,此時,我們需要考慮的,應該是如何在保障其基本人權和為自己進行辯護權利的前提下,使之受到公正、公開、適度的審判和懲罰,而不是毫無限制地對他們進行報復,如果這樣的審判和懲罰不能被約束在法治範圍之內,很容易讓人們對這種懲罰與權力鬥爭聯繫在一起,反而不利於反腐的推進。
同時,對“雙規”官員的人權加以保護,也是為了更好地提升全社會人權標準,如同我們在伊拉克所看到的那樣,罪惡累累的薩達姆是在受到公正而有尊嚴的審判後被處以絞刑的,這種公正而有尊嚴的審判,不僅使對犯罪者的人道對待,更是建立現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只有通過這樣的人道對待,對犯罪者的審判才能夠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如果在雙規期間接連發生被雙規者自殺的情況,有關部門應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並對相關政策進行反思。若鄭筱萸和杜世成確實在雙規期間自殺身亡,人們將會懷疑對他們的任何指控,使正義的審判喪失可能的機會。而且,短時間內發生高官連續自殺的事件,不能不使人對中紀委的雙規措施表示深深的憂慮和懷疑。我們記得:電視連續劇《大雪無痕》中主人公周密的原形人物、哈爾濱市副市長朱勝文在家屬高調喊冤期間“跳樓自殺”,這一事件曾引起廣泛關注,由於朱勝文案件確實存在許多不明之處,認同其無罪的意見並不在少數,這一自殺事件不能不使人懷疑案件背後另有隱情。由於“貪官”們落馬後失去人身自由,與外界的聯繫被徹底斷絕,于理於法,其人身安全均應由司法機關或負責實施“雙規”的機構負起責任,而經過多年的實踐,對於犯罪嫌疑人和服刑者的控制手段,司法等有關部門已積累大量經驗,犯罪嫌疑人或服刑者處在24小時嚴密監控之下,若頻頻發生自殺身亡事件,無疑是對有關部門執法能力的一種諷刺。
我們知道,現代法治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對任何犯罪嫌疑人(即使是民憤極的貪官污吏)的人權加以保護,某種意義上說,也是在保護全體公民的人權。情感不能替代法律,正如雙規不可以替代正常的司法程式。尤其是在偵察過程中普遍存在“逼供信”惡習的環境下,若不能確保犯罪嫌疑人和被雙軌者的生命權,則有關執法者或實施“雙規”的部門,就無法擺脫刑訊逼供的嫌疑,使法律和法規的威信大打折扣。如果確實發生過對於鄭筱萸和杜世成的刑訊逼供行為致使他們在無法承受的壓力之下自殺,那麼,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雖然我們知道在目前的體制之下,這只是一種理論上的可能。大量有關被雙規者在雙規期間受到身體虐待的傳聞,不能不使我們對此問題加以關注,我們呼喚反腐,我們呼喚廉政,我們呼喚正義回歸社會,但如果對於貪官污吏的審查和懲罰過程中存在侵犯人權現象,這樣的“正義”是沒有價值的,因為它違背了我們建立法治社會的初衷。
呼籲給鄭筱萸和杜世成以人道對待和公正審判的權利,並不表明我們的立場站在貪官一邊,事實上,在這些官員失去官位之前,他們往往正是蔑視和侵犯人權的不法之徒,對他們為官期間的劣行,我們希望予以嚴厲和公正的懲罰,這種懲罰也是對其他從事非法侵權官員的必要警示,但如果存在收押期間催犯罪嫌疑人的不公正對待,正義的懲罰將淪為“以惡制惡”,使反腐之舉的意義喪失大半。同時,對於被限制人身自由者的基本人權保障,也是法律審判的直接要求,由於這些官員的腐敗行為可能涉及更高權位者,只有在關押期間的基本權利得到保障,他們才可能如實說出犯罪事實,甚至舉報其他犯罪者以減輕罪責,而不必擔心受到打擊報復。
司法等有關部門在偵察階段對案情予以保密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不應以這種保密為由進行黑箱作業,更不應利用這種保密制度對犯罪嫌疑人或被雙規者實施刑訊逼供,更重要的是,當民眾對犯罪嫌疑人或被雙規者的人權狀況提出置疑時,負責實施控制的部門應公開面對民眾,向民眾講明情況,目前,鄭筱萸和杜世成自殺身亡的傳言越來越多,有關部門如果繼續置若罔聞,無異於對民眾知情權的傲慢與漠視。
另外,如果鄭筱萸和杜世成的傳聞為虛,希望對他們的審判將是公開的。公開審判除了可以給他們以公正的辯護,也可以使公眾對這兩起腐敗案件的具體案情有所瞭解,使有關涉案人無法借助“不公開審理”的掩護而逃脫法律制裁。
因此,無論對於貪官污吏懷有怎樣的仇恨,我們不可忘記:給予鄭筱萸和杜世成人道、公正、公開的對待和嚴厲懲處,是反腐和建立法治過程中不可或缺的兩個方面,二者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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