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已經人盡皆知了,兩名記者報導富士康公司超時加班,該公司以虛假報導、侵犯名譽權為由,繞過新聞出版單位直接起訴了記者,還獅子大開口。結果還未開庭自己先紅透了半邊天,這廣告做的,怎麼想都實惠!富士康公司做不做廣告我沒意見,但我對那個富有中國特色的司法解釋實在相當有意見。
因新聞報導或其他作品發生的名譽權糾紛,應根據原告的起訴確定被告。只訴作者的,列作者為被告;只訴新聞出版單位的,列新聞出版單位為被告;對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都提起訴訟的,將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均列為被告,但作者與新聞出版單位為隸屬關係,作品系作者履行職務所形成的,只列單位為被告。
這就是讓富士康公司鑽了空子的那個司法解釋。第一句“因新聞報導或其他作品發生的名譽權糾紛,應根據原告的起訴確定被告。”實際上是賦予了原告在選擇被告上充分的自主權。下面以分號列舉出了三種情況,一:只訴作者的,列作者為被告;二:只訴新聞出版單位的,列新聞出版單位為被告;三:對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都提起訴訟的,將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均列為被告,但作者與新聞出版單位為隸屬關係,作品系作者履行職務所形成的,只列單位為被告。
問題終於出來了,按照一般司法精神,最後的這個關於“隸屬關係”的“但書”應該三種情況都適用。可是,富士康公司發現了,我們也終於發現了,“但”的前面它是一個逗號!也就是說,我們完全有理由通過文理解釋把它理解為,只有第三種情況適用“但書”,前面兩種你管不著!
一個逗號可以在民法上讓兩位元無辜的記者背上三千萬的債務,是不是也可以在刑法上讓一個無辜的人冤死?我親耳所聞的例子是,青島的一個會計師通過鑽法律的空子,一年可以正大光明地為公司逃掉上百萬元的稅款,而這樣的事情在商界根本就是一條潛規則。人家富士康直接告記者“有法可依”,讓你連個屁也放不出來!
總之,擬法條不是寫小說,真可謂“差之毫釐,失之千里”。我還不明白的是,連我這個法盲都能一眼看出的漏洞,為什麼直到“東窗事發”才被提出來?還是沒人樂意提?
另外我對在這種民事訴訟中,賦予原告如此充分的自主選擇權也持懷疑態度。當然,如果把那個逗號改為了句號,富士康公司應該沒有權利直接起訴記者了。但現實中的確有許多新聞工作者,很難肯定是否與新聞單位有直接的隸屬關係,甚至包括很多向媒體提供資訊的普通民眾。“但書”的規定並不能保障到他們的權益——這是否會使打壓言論自由的行徑“有法可依”、心安理得?非職業新聞工作者還敢通過媒體發表言論嗎?這就屬於法的正義方面的問題了。
當然,很多國人肯定會質問,那兩位元記者就一定是對的富士康公司就一定是錯的?我們怎能如此縱容言論自由呢?過度的言論自由就不會產生副作用嗎?在此我要引用
有些人認為,媒體說三道四,或者報紙每天登的都是黑暗啊,腐敗啊什麼的,對整個社會的人的心態有非常不好的影響。但是,托克維爾講,我們不能只享受言論自由的好處,而不承受其代價。如果那樣,你會發現,你邁出的第一步已經跨到專制裏去了。你要享受言論自由的好處,就必須忍受公眾人物被說三道四,就必須忍受對官員、對政府、對司法的評論。這樣做的好處是什麼?是人民能夠發出聲音,能將大的社會動盪消解於小的言論衝突中,能在官員腐敗還處於萌芽期時就挽救他,能在政府試圖掩飾什麼時加以揭露,從而使我們的社會和國家更好。當然,這也是對每一個公民作為個人的尊重——人活著就是要說自己想說的話啊!
一位思想家說過一段話來形容言論自由可能的“代價”:我們的社會間經常出現這種局部的動盪,它是我們和諧的人類社會的一部分,正好比暴風雨是和諧的自然的一部分,我們不可以想像一個美好的民主社會裏居然沒有這樣局部的動盪(賀衛方:《好判例 壞判例》)。
可見,“富士康”案不止是一個逗號的問題,那它又會是一個什麼樣的判例呢?我們拭目以待。
8月31號
附:剛得知消息,“富士康”案雙方似乎已經“和解”了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