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爾曼在談到西方法律傳統的神學淵源時說了這樣一段話:
基督教從猶太教那裏繼承了對這樣一位上帝的信仰,他既是慈愛的父親,又是正義的法官——一位自相矛盾的上帝,他將仁慈與正義結合起來……一方面,上帝懲惡賞善,人要為自己的行為對上帝負責。另一方面,上帝又憐憫人的弱點,並赦免由於人的不服從而應受到的全部懲罰……基督教也從猶太教那裏繼承了這樣的信仰,即相信在歷史終結之時,上帝將對世界上所有民族,包括所有曾在這個世界上存貨過的人們的靈魂進行審判……相信上帝是一位公正的法官,基督將降臨作為一位法官,這種信仰對於東西方教會的法律價值的發展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法律與革命(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第四章)
到了此時此刻的中國這個特定的時空場域,很多精明人(五毛黨)和糊塗蟲(泛愛論者)卻以上帝和宗教的名義割裂歷史上真實存在過的上帝和宗教,把上帝和人子描述成殘缺不全的慈父,基督教只講永恆的和平和仁愛,不講最後的審判和煉獄,為避免和反對清算共產黨的歷史罪行尋找藉口。
曾經被錯誤地歸入聖奧古斯丁名下的一本寫於11世紀並被12世紀的格拉提安等教會法學家廣泛使用、後來又被伊拉斯謨詳盡注釋的小冊子《論真實與虛假的補贖》,就正確地把補贖與接受懲罰等同起來:
恰當地說:懲罰(poena)乃是對一個人所犯罪過進行懲處和報復(vindicat)的傷害(laesio)……因而補贖(poenitentia)是一種總是個人對其所懊悔行為進行自我懲罰的報復(vindicatio)。(轉引同前)
需要說明的是,正在實行党權壟斷的權力市場化和權貴私有化的党官僚階級,仍然堅持所謂社會主義道路和人民民主專政(實行一黨專政),不斷殘酷壓迫、剝削和侮辱廣大臣民,他們不僅沒有懊悔自己的反人類行為,更談不上“對其所懊悔行為進行自我懲罰的報復”,還在理直氣壯地繼續進行有組織的大規模集團犯罪活動並鎮壓受害者和反對派的正義反抗。在此時此刻的中國,在根本不存在“補贖”的情況下,一些人片面地對受害者和反對派大談上帝的和平和仁愛,反對正義的審判和煉獄,這對無權者來講意味著什麼?希望大家都能夠保持清醒的頭腦,不被偽神學和愛的話語矇騙和嚇倒,堅持正義的清算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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