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個前提:由誰來實施和主持平反?
當年是中共當局把和平請願的學生運動定性為“反黨反社會主義”的“動亂”和“暴亂”,並進行了殘酷鎮壓,釀成了震驚中外的血案。後來雖然在報刊上對“六四”悄悄改稱為“風波”,但並未正式改變定性,當然也談不上什麼平反.時至今日,中共當局仍然堅持原有立場,拒不改正。
那麼,是否應當由中共當局來為“六四”實施和主持平反呢?
今天希望或呼籲為“六四”平反的一些人盼望中共當局能“認識錯誤”、“改正錯誤”,能為“六四”平反。實際上,同當年“六四”的一些參與者、同情支持者“不反黨反社會主義”的民運思維如出一轍,這種一廂情願的企望反映了對中共專制反動本質的糊塗認識和對實現中國民主化道路觀念上的誤區。
應當不應當由中共來實施和主持為“六四”平反,取決於兩點:中共對“六四”的鎮壓直至釀成血案究竟是個什麼性質的事件?中共當局究竟是個什麼性質的政權?
首先,六四血案不是一樁普通的錯誤,更不是什麼超出人的主觀意志左右的意外,而是中共當局頑固堅持專制獨裁,公然對抗世界民主進步潮流,公然與世界人民、全中國人民為敵,窮兇極惡瘋狂鎮壓屠殺人民的暴行和罪行。因此,中共當局絕不是好心辦了錯事的好心人或無意中犯了過失的糊塗者,而是不折不扣的罪大惡極的罪犯。倘若是辦了錯事而且願意將功補過的好心人或糊塗者,當然可以原諒也應當給其改正錯誤、彌補過失、挽回影響的機會,可以允許其親自出來實施和主持平反。然而,對於瘋狂鎮壓人民、雙手沾滿了人民鮮血的儈子手和罪犯來說,唯一可以容許的是認罪服罪,接受人民的正義審判,完全談不上由它來實施甚至主持平反。
其次,中共是一個靠暴力上臺,靠暴力維持,頑固堅持專制獨裁的非法政權。它是不折不扣的竊國大盜,是中國各民族人民的不折不扣的敵人。六四血案是中共的無數暴行、罪行之一。在“六四”之外,中共對人民、對民族、對中華大地還大量犯下了累累罪行,欠下了筆筆血債。中共的專制獨裁本質決定了,它是絕對不會改悔,絕對不會主動放棄專制權力的。既然“六四”的民主要求是同中共的專制、獨裁本質根本對立的,全面肯定“六四”的民主要求就意味著全面否定專制獨裁,意味著全面否定中共。“六四”全面平反之日必然是中共全面解體之時。盼望中共真誠地平反“六四”完全是一種不切實際的空想。讓中共這樣一個十惡不赦的犯罪集團來實施和主持平反是對“六四”極大的褻瀆,也是對平反的嘲弄。那種企盼還由中共來實施和主持對“六四”平反的想法及主張,其實質是視中共為合法,是繼續擁護和幫助延續中共暴政,客觀上,是對民主運動的否定和歪曲。
那麼,究竟應當由誰來實施和主持對“六四”的平反呢?顯然,只能是真正代表全中國絕大多數人民利益、代表中國光明前途的民主、正義、進步力量,也就是取代中共專制暴政的民主政府。
平反“六四”絕不是一件孤立的事情。它是與實現中國民主化的整體事業密不可分的一部分,也是中國民主運動的必然結果和成功標誌;同時,平反“六四”也是同徹底否定和清除中共暴政、清算中共罪行不可割裂的。因此,真正徹底平反“六四”必然只可能在民主運動獲勝、中共暴政解體之後,並且與清算、審判中共罪行同步進行。不清算、審判中共,平反“六四 ”絕不會徹底;不平反“六四”,對中共的否定和清算不夠完全,中國的民主化也是不完整的。平反“六四”和審判中共的將是中國人民、民主和進步的真正代表,這是徹底埋葬專制,開創民主新時代必不可少的一環。
第三個前提:以什麼為依據和標準來實施平反及衡量平反工作的品質和效果?
這裏所說的,是平反“六四”的政治的和法律的依據。
首先,政治的依據。中共將“六四”定性為“反黨反社會主義”的“動亂”,其政治上的依據就是 “四項基本原則”,即:“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即無產階級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四項基本原則”是中共的政治思想命脈,十四大將其寫入黨章並稱之為“立國之本”。實際上,所謂“四項基本原則”正是中共竊國害民、實行專制獨裁暴政的政治武器。正是塗炭生靈的罪惡根源,亦是民主的死敵,也是“六四”所針對的目標,需要剷除的物件。平反“六四”首先必須徹底否定和推翻“四項基本原則”,而不是繼續將其作為平反的政治依據。
其次,法律的依據。中共制定的法律、法規是中共鞏固其專制獨裁暴政、剝奪人民正當權利、鎮壓人民的民主要求的法律依據,是體現專制獨裁利益集團意志、長期奴役、控制、愚弄中國各族人民的專政機器的法律外衣。同樣,它不可能用來作為平反“六四”的法律依據。當年“六四”的許多參與者和同情支持者也正是囿於遵循中共的反動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爭取民主的思維,使“六四”未能走出徹底否定中共、與中共徹底決裂的關鍵一步,而使“六四”最終未能成為真正徹底的反專制的民主運動,並最終在專制集團鎮壓下慘遭失敗,教訓何等慘痛而深刻!正如前文所述,平反“六四”是實現中國民主化整體事業密不可分的一部分,因此,徹底平反“六四”也必須在徹底否定並清算中共的同時,也徹底否定清算專制獨裁暴政的法律依據------中共制定的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核心的一切反人民、反民主、反社會進步的反動法律法規。平反“六四”只可能在自由、民主、人權普世思想原則和國際公法基礎上,以重新制定的民主憲政理論和法律法規為依據。
徹底否定中共、徹底否定中共的反動法律法規不僅是平反“六四”的前提,而且是決定平反“六四”能否真正健康徹底進行的關鍵所在。正因為如此,我特別讚賞袁紅冰先生所做的極有意義和價值的工作,並完全贊同他在《聯邦中國憲法理論綱要》一文中所闡述的觀點:
“《聯邦中國憲法理論綱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否定者;《聯邦中國憲法理論綱要》的神聖責任之一,就在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作徹底的理論否定,並成為在現實中否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合法性的社會大變革的思想起點之一。
“從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起的全部歷史證明,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在中國建立的,乃是人類有史以來最極端、最殘暴、最偽善、最成熟、最頑固的極權專制制度——國家權力的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私有制。
“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對專制國家權力的壟斷,以國家恐怖主義性質的暴力為基礎,從未經人民通過公正、自由的選舉同意。因此,按照“主權在民”的原則和現代法的精神,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對國家權力的壟斷不具有合法性。
專制權力必然與國家罪惡和社會悲劇同在。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利用極權專制權力,實施了奴役人民罪、屠殺人民罪、剝奪人民權利罪、文化滅絕罪、政治大迫害罪、攫取社會財富罪等一系列國家犯罪,造成了一次又一次重大的民族災難和社會悲劇。在中共極權統治下,數千萬中國人因政治迫害或者其他非正常原因喪失了生命。
“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是實施了重重反人類罪行的犯罪集團,是對中國人民實行員警統治和特務統治的政治黑幫集團,是利用專制政治特權攫取社會財富的貪污集團——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及其極權制度,是中國苦難和罪惡的根源。
“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體現其特權意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當代中國苦難和罪惡的法律根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中規定,馬克思列寧主義具有中國人民的指導思想的法律地位。
“以憲法的名義作出的這種規定意味著,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要用國家恐怖主義性質的專制權力,迫使每個中國人都把馬克思列寧主義視為最高真理,並無條件服從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精神統治。
“憲法的這種規定,實際是通過萬法之王的權威,確立現代精神專制 ,中國人民則由此喪失思想自由。人的本質是精神的存在,思想是人類區別於萬物的特徵。喪失思想自由的權利,就表明從根本上喪失了作自由人的權利。
“正是基於所謂憲法對馬克思列寧主義絕對精神權威的確立,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確立了世俗性的“政教合一”的精神專制,確立了對思想犯進行一次又一次政治大迫害的專制惡法的規則,而馬克思列寧主義成為現代中國事實上的“國教”。在此意義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剝奪中國人精神自由和思想自由的專制惡法的鐵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中規定,中國共產黨是中國人民的領導者和中國歷史命運的掌控者。以憲法的名義作出的這種規定意味著,國家恐怖主義性質的專制權力,迫使所有中國人,無條件服從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的政治統治,從而剝奪了人的最基本的政治權利——政治選擇權,並根本摧毀了現代合法的政治權力的基礎——“主權在民“原則。
“正是基於對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絕對政治領導地位的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立了一黨獨裁的極權專制制度。中國人由此喪失了政治自由權利。政治自由權利是其他社會自由權利的法律前提。在所謂憲法用國家暴力迫使每一個中國人都成為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的政治奴隸的情況下,不可能有人的社會自由權利——政治奴隸無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現代中國精神專制和政治獨裁的法律根據,而精神專制和政治獨裁必然要以摧殘人的基本權利,作為其本質的充分表述。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卻有關於公民權利的內容。為什麼兩類勢如水火冰碳的概念共處於同一個法律中?這個問題的答案,就在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的偽善性之中。
“真理與正義總是簡單而明確,罪惡才需要重重掩飾。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把“公民權利”寫入表現其專制獨裁意志的“憲法”,只是為了欺騙國內民眾和國際社會,掩飾當代中國極權主義的本質。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企圖讓人類相信,在精神專制和政治獨裁的鐵板上,也能夠長出豐饒的“公民權利”的麥穗;他們是在人類理性和良知的法庭上,用寫在紙上的“公民權利”,為現實中的極權政治辯護——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的政治偽善性,決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於“公民權利”規定的虛假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對中國命運的極端的傷害還表現為,這部所謂憲法乃是中國淪為馬克思列寧主義精神殖民地和政治殖民地的法律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宣告馬克思列寧主義是中國人民的指導思想的那一刻,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便完成了中國精神殖民地化和政治殖民地化的全部法律過程,便在中國確立了精神奴隸制。從此之後,在專制法律的意義上,馬克思列寧主義已經成為由專制國家權力用鐵血方式衛護的絕對真理,所有的中國人都是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精神奴隸和政治奴隸。
“中共建政五十六年來,以“反對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罪名,摧殘了難以計數的追求思想自由的中國人;許多渴望自由的靈魂,只由於說出與馬克思列寧主義不同的理念,就要承受苦役犯的命運,甚至血濺刑場。有五千年文明傳承的中國人在自己的國家裏,必須把一個德國沒落文人創立的理論奉為絕對真理,並由此而喪失思想自由,而成為精神奴隸,其根本原因就在於,中國人是精神和政治意義上的亡國奴。統治中國的共產黨官僚集團雖然生理上還保留著中國人的特徵,但是,他們的靈魂早已出賣給馬克思列寧的專制主義。從靈魂的角度審視,中國共產黨官僚根本不配稱為中華兒女,他們不過是“馬列的子孫”,是馬克思列寧的鬼魂在當代中國的復活,而且是以中國的絕對統治者的地位復活。
“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在出賣自己靈魂的同時,也出賣了中國文化命運的命運。中國文化精神成為被摧殘與被侮辱者,而馬克思列寧主義卻戴上了帝王的金冠。中國文化命脈因此如黃河斷流。所以,在精神的範疇內,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是最無恥的賣國賊集團,他們為維護權貴階層的私利,把中國文化之魂出賣給馬克思列寧主義。
“國共產黨官僚集團喜歡指責有人企圖使中國“全盤西化”。而鐵鑄的歷史事實證明,不是別人,正是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對中國文化命運的背叛和出賣,造成中國全盤西化的歷史悲劇——通過使中國淪為馬克思列寧主義精神和政治殖民地的方式全盤西化。
“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用國家恐怖主義強加給中國的“全盤西化 ”的命運,充滿了罪惡和社會悲劇。因為,馬克思創立的理論,集中體現了西方文化思潮中與高貴人性完全逆反的最墮落的部分。
“馬克思列寧主義把人歸結為物質:活著是一塊可以移動的肉,死了是一塊必將腐爛發臭的肉——人在本質上被視為物,精神就失去崇高的地位;馬克思列寧主義把經濟利益關係奉為決定人類社會命運的關係,人作為道德存在的價值由此被貶低,而對道德價值的貶低必然導致社會的全面墮落和人性的狼化——只懂得爭奪世俗利益的狼;馬克思列寧主義確信階級仇恨,以及由階級仇恨湧現的暴力,是社會發展的驅動力——仇恨和暴力一旦獲得歷史命運主宰者的權威,罪惡和悲劇就必然成為歷史命運的主題。
“如果說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是中國苦難和罪惡的政治根源,馬克思列寧主義就是中國苦難和罪惡的精神根源;如果說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對中國文化精神的出賣,使中國淪為馬克思列寧主義的殖民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就是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賣國意志的最高法律體現。
“歷史發展的邏輯必將證明,徹底否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立《聯邦中國憲法》的過程,既是中國擺脫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精神和政治殖民地的過程,也是中國廢止精神奴隸制的過程,還是回復高貴的中國文化精神的過程,更是重建全體中國人的心靈家園和政治家園的過程。”
以上闡述,應當成為我們在平反“六四”問題上的正確思想認識前提和政治的法律的理論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