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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彥臣:城邦民主,對寡頭政治的改進【《中國古代的民主資源》系列之二】

(首發稿)

文章摘要: 中國文明到商初已經出現了規模化城邦,貴族階層居住在城市裏進行政治活動,是為中國最早的城邦政治。商代的城邦約出現在西元前十八世紀中期,比古希臘的城邦政治要早九百多年的樣子。

作者 : 綦彥臣,


發表時間:2/13/2009

2.1殷商之前的寡頭政治

研究殷周兩季的城邦民主政治,就不能不對殷商之前的寡頭政治做簡要的瞭解。

已往的歷史學家對中國夏朝及以前傳說的五帝時期的政治性質,稱為部落聯盟政治;也有學者借助國外研究成果,稱中國早期的國家性質為酋邦政治。但是,不管稱之為部落聯盟還是酋邦政治,中國夏朝及傳說中的五帝時代,其政治運行機制確實是彈性較大的寡頭政治,因此才出現了堯禪舜繼、舜遜禹承的道德性傳說。寡頭政治是相對于城邦民主範圍更狹窄的“內部人小民主”,其權力運作方式則是武力殺伐與道德競爭相交替。《史記•五帝本紀》記載了大量的類似細節,如取代神農氏的黃帝與炎帝及蚩尤展開的戰爭,以及確立風後、力牧、先常、大鴻幾位政治寡頭與其合作的模式;而後,在堯帝時代,放齊、共工、四嶽、鯀、舜等幾位政治寡頭放棄了殺伐模式,在體制內展開道德競爭。最後,靠道德影響力贏得權力(攝行天子之政)的舜對舊日寡頭進行一次大清洗,“流共工於幽陵,以變北狄;放讙兜於崇山,以變南蠻;遷三苗于三危,以變西戎;殛鯀於羽山,以變東夷”。

關於堯禪舜繼的史實存在著不同的版本,如戰國人所寫的《竹書紀年》記載說:堯禪舜繼是舜發動政變的結果,“堯之末年,德衰,為舜所囚”,“舜囚堯於平陽,取之帝位”。而無論是按寡頭政治的“內部人小民主”形式傳承,還是寡頭中的一支力量發動政變奪取權力,兩者的殼資源是一致的,即所有的寡頭都希望除非迫不得已,則不再用戰爭的方式來解決最高權的傳承問題,而是盡最大可能在一個共識框架內行事。舜帝正式取得統馭天下的權力之後,擴大了堯帝的寡頭政治的範圍,把堯帝兒子(曾經是他的政治競爭對手)丹朱與自己兒子商均(可能的接班人)的地位提高到一個空前的地位,不但使他們“皆有封土”,而且“以客見天子,天子弗臣,示不敢專”。舜帝的寡頭政治為“政治特區”的設立開了先例,在他很晚以後(隔過夏商兩朝),姬周統馭天下之時,把“政治特區”的模式予以固定化。《史記•周本紀》有雲:“武王追思先聖王,乃褒封神農之後于焦,黃帝之後于祝,帝堯之後於薊,帝舜之後于陳,大禹之後於杞。”這種擴大政治寡頭範圍的做法,應當是對姬周先人作為歷代彌久的政治寡頭而獲得巨大政治回報的認可。《史記•周本紀》說周之先祖後稷是堯舜之際的政治寡頭之一,帝堯時的農師,“天下得其利,有功”;帝舜時,“封棄于邰,號曰後稷,別姓姬氏”。當然,關於後稷是否是堯舜之際的政治人物,歷史考證尚不能確認,因為按《史記•周本紀》記載由後稷到周文王姬昌只有十五世,而僅僅是夏商兩朝就有一千二百年的時間,其間姬周家系平均一世就得八十年。按唐代歷史學家孔穎達的分析來說:“而使十五世君在位皆八十許載,子必將老而始生,不近人情之甚。”[轉引自王玉哲著《中華遠古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P425]相較之下,司馬遷如彼記載的原因可能有兩點:其一,有意拔高周朝祖先的地位,這大概是受了孔夫子推崇西周的影響,畢竟司馬遷自認可以繼孔夫子的《春秋》之後可再成一家之言;其二,到他那時的歷史傳說已經線索模糊,十五世的說法存在遺漏, 也就是說人們只能記起姬周祖先譜系的一部分。抑或這兩種因素共同起了作用。但是,不管怎麼推論,姬周祖先到夏末商初已經是有影響的寡頭政治人物。比如《左傳》昭公二十九年雲:“有烈山氏之子曰柱為稷,自夏以上祀之。周棄亦為稷,自商以來祀之。”其中,“稷”是官名而不是周祖先“後稷”的人名,而之所以稱“周棄”為“後稷”,“後”字是關鍵,即他是繼烈山氏之子“柱”這個人之後最有名的農業官員。

殷商祖先契作為遠古的政治寡頭資歷勝於姬周,更是歷史事實,因為甲骨文能夠證明《史記•殷本紀》殷商祖先十四傳而至成湯譜系。殷商祖先契在帝堯時代“佐禹治水有功”,到帝舜時代“封于商,賜子姓”。依商周兩朝的祖先“身為寡頭——為政有國”的模式來看,此後的城邦民主確實是對寡頭政治的一種改進:

其一,寡頭的範圍進一步擴大,使城邦間的民主成為可能;

其二,為了使成邦政治更加穩定,各次級寡頭們不得不向其他政治力量如蔔筮、鄉人開放一定的政治空間;

其三,城邦之間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了寡頭政治早期的軍事民主習性,因此“革命”一詞在漢語語境中更具有內部更迭與政治進化的含義。

2.2古代憲法與城邦政治

“憲法”一詞是近代才有的政治學概念,但在“根本法”與“大法”這個層面上看,中國古典文獻《尚書》中的“洪範”一詞就是指根本法與大法。

洪,本意指“大水”,引伸含義是為“大”。

范,本意是鑄造器物用的模子,引伸為“規制”、“法條”。

“洪”與“範”二字合一,就有了古代根本法的含義。當然,若將《洪范》文本與現代精密的憲法文本相比,前者顯得十分粗糙。但是,儘管《洪範》遠比現代憲法粗糙,它總算是一個有據可依的憲法文本。這部憲法很簡短,而且幾乎是一位資深政治家給新君王講課的教案,更有甚者,學界有人認為《洪范》並非成文于西周建國之初,而是為戰國時代學者補寫。其實,無論《洪范》成書于周初還是成書于戰國,它都說明中國古代政治有著強烈的追尋憲法精神的內在動力。之于世界諸文明,中國古代的憲法精神是非常優秀的。早于中國西周文明約六個世紀的古巴比倫文明以《漢謨拉比法典》而著稱,但是它所調整的物件是財產關係,儘管其條文中仍有對正義追求的精神乃至於強烈的宗教色彩。隨之,希伯來文明以其宗教經典之一《申命記》所確立的立法精神,仍然注重財產關係而無憲法秩序的要求,儘管它於西元前十五世紀初成文,早于中國西周文明三個世紀。

《洪范》文本記錄的是殷商王朝遺民、資深政治家箕子與新興西周王朝開國者周武王姬發的對話。這一年,按西周已有紀年時間是文王十三年(實為周武王二年),即西元前1122年。姬發戰勝商紂王后,將被紂王囚禁的箕子釋放,帶箕子到自己的都城鎬京(今陝西長安縣西北),十分謙虛地向箕子請教。箕子不直接談殷商政治教訓,而是以更遠的夏朝政治為藍本,確立了政治道德先驗標準,說道:“天乃錫禹洪範九疇,彝倫攸敘。”用現在的話來說,就是:天帝把九種大法賜給大禹,治國的常理就此確立下來。

箕子講述憲法課程的大綱是:

第一,五行,即水、火、木、金、土五種元素的功用。

第二,五事,即貌、言、視、聽、思的含義。

第三,八政,即食、貨、祀、司空、司徒、司寇、賓、師的官制。

第四,五紀,即歲、月、日,星辰、歷數的天象。

第五,皇極,即君王的法則是以民本政治為基礎的政治倫理,如寬容原則與自律原則。

第六,三德,即正直、剛克、柔克三種個人品質之間的關係。

第七,稽疑,即決策程式,此為城邦民主立憲的核心。

第八,庶征,即通過氣候與年景變化來考察現實政治得失。這一點,是起自西漢中前期到東漢中前期大盛的經學神學的基本資源。

第九,五福與六極,即個人命運的十一種狀況,基本上無關宏旨。

在這九項內容中,最重要的第七項,這一項實際上是商代城邦民主的基本模式。箕子不便以自己祖先創制的名義來講述城邦民主的立憲精神,故而要借夏政之名。其立憲精神與決策模式緊密結合,首先提出一個“多數決”原則,稱為“三人占,則從二之言”。君王處於一個超然的地位,讓三位卜筮人員進行表決,如果三人中有兩個人意見一致,就聽這種一致的意見。

在“多數決”原則下又有一系列複雜的程式即決策參與者擴大化,要求君王面對重大政治問題,先自己考慮一個處理方案,而後與高級官員交換意見,而後與庶民交換商,而後採用占卜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占卜即蔔筮實際上擁有兩票的權力,分為龜甲之蔔與蓍草之筮。這樣,五種決策力量就開始互相作用,可能的結果有六:

其一,君王贊成,龜蔔贊成,蓍筮贊成,卿士贊成,庶民贊成,五方一致同意,稱為“大同”。

其二,君王贊成,龜蔔贊成,蓍筮贊成,卿士反對,庶民反對,是吉利的。

其三,卿士贊成,龜蔔贊成,蓍筮贊成,君王反對,庶民反對,是吉利的。

其四,庶民贊成,龜蔔贊成,著筮贊成,君王反對,卿士反對,是吉利的。

其五,君王贊成,龜蔔贊成,蓍筮反對,卿士反對,庶民反對,做國內的事吉利,做國外的事就凶。

其六,龜蔔與蓍筮都不合人意,那不做事就吉利,做事就有兇險。

限於古代數學知識,尚無法認識到排列組合的結果,現在來推斷,箕子只是講了六種例證,實際情況則是有六十種。在六種決策模式中,有突出的兩種特徵:第一,蔔筮力量影響很大,它反映了殷商時代“無事不蔔,無日不蔔”的生活及政治習性,所以說箕子的講課只不過借夏政的殼資源來講殷商城邦民主模式;第二,儘管庶民的反對意見尚不能現實地影響大部分決策結果,但庶民對國家重大事務的參與權與知情權是受到尊重的。只有庶眾真心地投出贊成票時,才會出現“大同”的理想結果。

特別應當說明的是,“國”這個字與現代的“國家”一詞有很大區別,那時的國是城市的意思。

中國文明到商初已經出現了規模化城邦,貴族階層居住在城市裏進行政治活動,是為中國最早的城邦政治。商代的城邦約出現在西元前十八世紀中期,比古希臘的城邦政治要早九百多年的樣子。

準確地說,在商代政治概念中,“國”字只指王都,是王朝有效統治範圍內最大的城市。由“國”的概念又衍生出“國人”、“國中”之類的概念,前者指居住在王都裏面的人,後者指王都的空間容量。

“國”的概念廣義化後,又與“邑”即稍小的城市等同起來,那些稍小的城市就是王朝分封給諸侯的“二級都城”。按現在的概念來類比,可以理解為省會。

由於城市規模不大,實行城邦民主就比較方例,所以才出現了《洪範》中請“庶眾”參加決策的憲法文本記錄。城邦民主顯然不只系於一個城邦,逐漸擴展成諸侯與王朝權力中心之間的民主關係。姬周作為小城邦之一,能夠能翻殷商,利用的是民主中特有的道德資源,使武力投票即軍事民主的優勢完全掌握在自己手裏。對於姬發在公開反商目標兩年後才正式發動戰爭,後世難以理解,而且《史記•周本紀》中所說的“諸侯不期而會盟津者八百”顯系誇大之詞。簡單地說,姬發何以有那麼充足的自信心呢?現在看來,除充分積累了經濟實力與道德資源之外,他還深入地研究了殷商在城邦民主方面的歷史得失。這樣的判斷難以有直接的歷史記錄來支援,但是《史記•殷本紀》關於殷商政治幾起幾落的詳細記錄可以側面證明姬周方面對殷商歷史得失的瞭解。其可能的條件則是,姬周小城邦的祖先與殷商大城邦的祖先同為歷時彌久的政治寡頭家系,儘管後來殷商率先完成了“身為寡頭——為政有國”的歷程。

到姬發公開宣佈反抗殷商統治秩序的西元前1124年,建國於西元前1766年的商朝已經統治了六百餘年[紀年標準出自張宏儒編《文白對照廿五綱鑒》,P29-36,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在這六百餘年中,商朝發生過四次中興與五次衰敗,而且紂王的惡劣統治在很大程度上是其祖父武乙時期大衰敗的一個慣性發展。

按《史記•殷本紀》的記載,其四次復興分別發生在:

第一,帝太甲時(時點為前1750,下同),“諸侯咸歸殷,百姓以甯”,太甲因此有高宗之諡;

第二,帝太戊時(前1635),“殷復興,諸侯歸之”,故稱中宗;

第三,帝盤庚時(前1401),“殷道復興,諸侯來朝”;

第四,帝武丁時(前1319),“天下咸歡,殷道復興”。

四次復興的平均間隔接近一百一十年。

仍按《殷本紀》所載,其五次衰敗分別發生在:

第一,帝雍己時(前1638),“殷道衰,諸侯或不至”;

第二,帝陽甲時(前1408),“殷衰”;

第三,帝小辛時(前1373),“殷複衰”;

第四,帝祖甲時(前1231),“殷複衰”;

第五,帝乙時(前1195),“殷益衰”。

五次衰敗的平均間隔不到九十年,而且後兩次衰敗之間沒有出現復興。最初一次復興與最初一次衰敗之間只隔了十二年,最後一次復興與其前的衰敗相隔五十四年。這恰好印證了古人所雲“由亂入治難,由治入亂易”的政治習性, 或者說殷商四次復興五次衰敗的史實正是這句政治諺語的最初依據。

周朝建立後,試圖修復被商紂破壞的城邦民主,姬發向箕子請教的政治目的即是如此,以使自己在這方面做得更好一些。姬周王朝之所以能夠將城邦民主做得更好,一個資源性條件是他們把城邦制度做得比商代更為精細,確立了鄉遂制度。

鄉遂制度普遍存在于天子的王畿和諸侯的封國之內。

鄉,是國都(或侯邦)附近的地域,相當於現代意義上的郊區。這裏住的是國家的自由公民,他們有參與政治、教育、選拔的權利,也有服兵役的義務。鄉居之人與居住在城市中的非貴族階層,即是最古典的“民”、“庶眾”。

遂,是鄉以外的地方即最典型的農村,那裏居住的人稱為“甿”或“氓”,通俗地叫“野民”或“野人”。

鄉遂兩塊的組織化程度很高,有幾何級變數存在,比如鄉之下尚有州、黨、族、閭、比五級結構,稱為:“令五家為比,使之相保;五比為閭,使之相受;五閭為族,使之相葬;五族為黨,使之相救;五黨為州,使之相賙;五州為鄉,使之相賓。”再比如,遂之下有縣、鄙、贊、裏、鄰五級結構,稱為:“五家為鄰,五鄰為裏,四裏為酂,五酂為鄙,五鄙為縣,五縣為遂。”其中為什麼會出現四裏而不是五裏為酂的情況,已無法考證。

天子能直接統治的地方,包括國都與郊區的六鄉、六鄉外的六遂。在軍事方面,六鄉之人有資格也有義務成為正式兵員,為國衛戍或征伐。六遂之人沒有此種資格,但有為軍隊提供無償勞役的義務。

如果說商朝的城邦民主缺乏相應資料佐證的話,那麼周朝則有了明文記錄,比如《周禮•鄉大夫》所記,有雲:“國大詢於眾庶,則各帥其鄉之眾寡而致於朝。”這種情況所說明國家有重大事務需要決策時,要向鄉人懲求意見,鄉人則派出代表到國都裏天子辦公的地方參與議政。

關於《周禮》的成書,有人認為系西漢末年著名學者劉歆偽作,也有人認為系戰國時作品,但不管哪種情況更接近事實,該書的基本依據確實是周代制度,因此,後世認為它是周代社會生活百科全書式記錄還是有道理的。其中不僅記錄鄉人參與國政,以及田獵、婚喪、飲食諸方面的非政治化社會生活細節。換一個角度看問題,我們則可以說,周代的社會生活各個方面都已高度政治化。

六鄉居民中存在著規範化的選舉制度,儘管所選出的人員並不是到王都議政的代表而是充任治民官吏,但其程式是非常嚴肅的。具體稱來,這種選舉制度或曰程式化活動,叫“大比”。仍是《周禮•鄉大夫》記載稱:“三年則大比,考其德行道藝,而興賢能者。鄉老及大夫帥其吏與其眾寡,以禮禮賓之。…此謂使民興賢,出使長之;使民興能,入使治之。”這種情況說明六鄉中的各級官吏是由選舉產生的,當然,這種民主形式尚不是現代意義上的民主選舉,或可稱為“有控制的民主”。控制力量是王權,選舉結果得到王權的認可才具有合法性與正式效力,即“鄉老及鄉大夫群吏獻賢能之書于王,王再拜受之,登於天府,內史貳之”。

此種“有控制的民主”是後世察舉制度的起源,其功能直到科舉制度興起才衰退。而之於此前的歷史,包括“有控制的民主”在內的城邦民主之所以能夠興起,是因為他對寡頭政治有著改進作用。

2.3歷史案例(A):曹劌論戰的民主內含

由於歷史資料的零散,要找到比較系統的城邦民主案例並不容易。可喜的是,大體成書于戰國時代的古代編年體著作《春秋左氏傳》(簡稱“《左傳》”)記錄了一個關於城邦民主的案例,是為後世引為古文經典的曹劌論戰。

事情發生的背景是春秋時期魯國因參與齊國政爭而引發了軍事對峙:東周莊王元年(前686),齊公子小白在鮑叔牙擁護下出奔莒國,順利避開小白之兄齊襄公敗政引起的自相殘殺的禍亂(該年,齊襄公被公孫無知殺死,後者自立為國君);第二年,公孫無知被大臣所殺,齊公子小白與另一位公子(名糾,由管夷吾擁護在襄公被殺後奔魯)都想回國爭位,結果小白先期回國,得為國君,是為齊桓公;魯國派兵護送公子糾回國未遂,迫于齊國壓力將其囚押回齊國,後被殺;齊桓公為樹立國際聲威,於四年後以魯莊公曾支持公子糾為藉口討伐魯國。

這一年是東周釐王元(前681),魯莊公莊十年。

面對即將開戰的局面,魯莊公明知無望打勝,但為了自己的尊嚴不得不硬著頭皮準備與齊國一戰。恰在此時,身為鄉人的曹劌主動求見魯莊公,討論戰事。按《尚書•洪范》中“ 謀及庶人”的訓條與《周禮•鄉大夫》中“國大詢及庶眾”的規定,魯莊公應當與庶眾商量這件大事,但他沒那麼做。按《曹劌論戰》一文的記錄來看,情況大體是:城邦民主在高級權力一方如魯莊公那裏,因世道變亂特別是諸侯相伐的時局,這個程式已經不怎麼實用;而在一直為國家出力的鄉人一方如曹劌那裏,他們認為恰是因國際關係複雜化,國家才更需要民主程序。

為了實現對話,鄉人曹劌主動求見國君。有同鄉人種阻攔他,說道:“肉食者謀之,又何間焉?”這樣說法不無道理,因為高級權力一方不需要民主,庶眾已經懶得參與,責任與權力就全交給的高級貴族(所謂肉食者)乃至於國君本人。曹劌對這種情況心知肚明,按現在的話來說,他的民粹情緒很強烈,他對鄉人說:“肉食者鄙,未能遠謀。”還好,魯莊公懼于傳統道德或者鑒於城邦民主尚未完全被取消,接見了曹劌。

在對話過程中,曹劌先問魯莊公憑什麼迎戰。魯莊公說:“養生的東西諸如衣服與食物,我不敢獨自享用,要分給別人一部分。”曹劌對此並未給予完全肯定,而是說:“這些小恩小惠不能普遍施用,民眾不會遵從您的命令。”

魯莊公將話題轉到國家宗教活動方面來,說:“祭祀神靈的牲畜與玉帛,我不敢虛報數目,定然憑誠心而為。”對於這點,曹劌仍然不予全面肯定,而是說:“小的誠信未必能感動神靈,神靈未必能賜福與您。”

隨後,魯莊公將話題從施惠民眾轉到司法公正方面去,說:“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說到此,曹劌對魯莊公的政治德行予以了肯定,稱魯莊公努力實踐的是“忠之屬也”即忠於民眾的表現。有了這點,仗可以打,自己主動跟隨魯莊出征,所謂“可以一戰,戰則請從。”

按二人討論問題的程式看,是由與民眾相關的經濟利益分配開始,轉而至國家宗教儀式,再到司法公正。這說明春秋時代的城邦民眾形式越來越去宗教化,而突出了君主與民眾相互尊重方面,即通過法律安排來界定雙方行為的邊界。從這一點上,我們也不難理解,戰國晚期的孟子與諸侯討論君臣關係何以能那樣直率。孟子曾警告齊宣王說:“君視臣如手足,則臣視君如腹心;君視臣如犬馬,則臣視君如國人;君視臣如土芥,則臣視君如寇仇。”孟子之訓當然的前提是承認等級差別,比如對於一個人,腹心肯定重於手足。在這個等級之分之下,需要有一個秩序來確定二者的和諧、合作關係。如果次級一方被剝奪尊嚴,只被視為被養活而沒被信任的犬馬,那麼,次級一方自然可視高級一方為一般的民眾,不相識,沒感情。遞進而言,如果次級一方被視為塵土與小草,不值得愛惜、可以任意踐踏,沒有尊嚴可言,那麼,次級一方完全可以視高級一方為盜賊、仇敵。孟子比曹劌更進一步,將君主的權力邊界劃得更加清晰,警告君主慎守邊界,否則就會喪失應有的尊嚴,不被當作君主看待。從輕的後果看,不遵守權力邊界的君主被降等為國人;從重的後果看,則被以寇仇之身對待。

在曹劌認為“可以一戰”的魯齊長勺之戰中,魯國由於準備充分、指揮得當而打敗了強勢的齊國,這就是歷史上有名的“長勺之戰”。長勺之地,一說是在今山東曲阜北,一說是在今萊蕪東北。現在考慮應當是後者,因為曲阜當時為魯國國都,若齊軍逼近國都,國都肯定戒嚴,城門緊閉,作為住在國都外的鄉人曹劌無法進城,就不用說與魯君從容討論戰略問題了。再有,齊桓公雖然欲立國際聲威,但畢竟國亂初平,尚無巨大實力支撐霸權型國家戰略,因此進兵到離魯國國都較遠的城市是比較穩妥的戰術選擇。

曹劌因長勺之戰而名聲大振,其身份也由普通的鄉人變成了魯國的名將。“曹劌案例”為戰國時期的遊說家們提供了先期文本,大家皆認為自己可出奇謀一策拯救一個國家,並因此改變自己的身份。更有趣的是,戰國末年發生的 “荊軻刺秦王”的故事,與後人對曹劌的附會也不無關係。相傳,在長勺之戰三年後,魯國再次遭遇齊國的軍事進攻,而且這時的齊國國力逐漸上升,先是幫助宋國平息了內亂,後借會盟之機滅掉小國遂國(國都在今山東肥城南)。魯莊公面對齊國壓力,請求獻出遂邑換取和平。為此事,兩國國君在柯邑(今山東壽張東北阿城鎮)舉行會談。魯莊公準備歃血為盟時,曹劌迅速搶到匕首,用匕首劫持了齊桓公,勒逼他交還侵佔的魯國土地,齊桓公答應。曹劌回到自己在禮賓儀式規定的位置後,齊桓公有些後悔,不但不想交還已佔領的魯國土地,還想殺掉曹劌。 齊相管仲否定了齊桓公的想法,告訴他要信守諾言,以贏得諸侯的尊重。結果,魯國得到了土地,齊國贏得了國際聲譽。

但是,這個動人的故事存在許多疑問:首先是,曹劌一貫主張在國內踐行城邦民主來抵抗外來的侵略,斷然不會採取劫盟的下策;其次是,這個史稱“曹沫劫盟”的典故中曹沫即便不是後世認定的曹劌,仍然有很大出入,那就是遂邑之地本為齊國所滅的遂國之都,早有齊國軍隊戍守,不存在魯國以此地換和平的可能;再就是,這個故事的文字記載初見於《史記•刺客列傳》,此段敍述真實的用意是為日後的真正刺客如戰國末的燕國壯士荊軻尋找歷史合法性資源,而在本質上,即便曹沫(劌)劫盟的事情確實發生了,他也算不得刺客。後世史實家考證稱:“劫盟事盛傳于戰國,(曹沫劫盟)或出於戰國人偽造。”[參見《史記辭典》,P458,〈曹沫〉條目,山東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

戰國劫盟的事情缺乏相關史料印證,仍能從《史記》上找到的資料是宋襄公於其十二年(前639)約會諸侯欲做霸主,反被楚成王劫持了的故事。《宋微子世家》記曰:“於是楚執宋襄公以伐宋。冬,會於亳,以釋宋公。”若此事確實發生,是在曹劌指揮長勺之戰的四十六年之後。隨著歷史演進,劫盟的做法越來越不被時代認可,比如楚漢聯合滅秦時,項羽擺鴻門宴欲劫盟,被劉邦謀士張良看穿,結果弄出勇士樊噲出來攪局的岔子。這次劫盟沒有成功,導致了項羽與謀士范增關係的破裂,成為霸王事業由盛而衰的轉捩點。

回到曹劌主張城邦民主與是否劫盟的關係話題上來,基本可以判定:倘若曹劌就是《史記》中所說的曹沫即二者實為一人,那麼,魯之劫齊的事件肯定是牽強附會,因為一個主張力修內政、利用城邦民主資源的政治家不會傾向于使用劫盟手段;倘若楚成王之劫宋襄公之事確實存在,那麼其故事被移花接木按到曹沫頭上的可能也是存在的,至少後來出身楚地的項羽接受謀士范增的劫盟之計也算有歷史傳承可依。

2.4歷史案例(B):天子破壞城邦民主的代價

城邦民主的狹義形式是如《尚書•洪范》與《周禮•鄉大夫》所記的國政公議與國務諮詢,發生在包括國君在內的城邦人群之間。其廣義形式則是寡頭政治的改進,即諸侯與天子之間特定的貴族民主。特定的貴族民主在政治程式上至少有兩個要點:其一,諸侯之國君要到天子的政治中心去任職,形成政治寡頭與天子共治天下的局面,形象地說,這是最原始的“黨內民主”形式;其二,各地方寡頭有制約天子這一“天下共主”的能力,如果制約失效,可以轉而採取軍事民主形式更迭統治秩序,形象地說,這是“中國特色的革命習性”。

之於前者,《史記•殷本紀》有雲:“(紂)以西伯昌、九侯、鄂侯為三公。”這種形式一直到西周的建立還很明晰,如《史記•魯周公世家》記載的“及武王即位,(周公)旦常輔翼武王,用事居多”,又如《燕召公世家》記載的“其在成王時,召公為三公”。此二人皆姬周宗室。從這一點上看,西周政治的民主性不如殷商晚期,因為紂王的三公均非天子同宗。當然,也正是由於均非天子同宗,才使商紂毫無顧忌地處死了九侯與鄂侯並囚禁了西伯。

之于後者,正是由於商紂嚴重地破壞了城邦民主,導致了西伯的武裝反抗,發動軍事民主實現新的選舉。這就是《史記•周本紀》所說的“諸侯不期而會盟津者八百諸侯”(似有語病,原文如此)。發生在西元前1124年的這次軍事民主行動看起來更像一次抗議聚會,因為主盟者姬發並沒有就此發動武裝顛覆,而是繼續等待時機。姬發軍事民主的宣示給殷商貴族集團帶來了巨大的震撼,促使其分裂,太師與少師兩位高級官員逃離殷商,投奔姬周。在此之前,逃亡就已經發生,如名士散宜生、太顛、閎夭離殷歸周,再如大臣中的辛甲大夫由於七十五諫紂王未果,乃逃入姬周。

最令時人不解的是“鬻熊之亡”。

鬻熊本身是商紂推行城邦民主改革的受益者,換句話說,通過鬻熊之封說明商紂在破壞傳統的城邦民主的同時,也實施著自己設計的新的民主形式。作為遠古政治寡頭祝融氏的後代,鬻熊被商紂賜封在楚地,由此成為楚國的始祖。他雖然獲得商紂賜封的好處,卻沒能幫助商紂對抗反紂的勳舊勢力,反而投靠了準備取代商朝統治的姬周力量。他得知姬昌招賢的消息後,放下統治楚地的權力,前往投靠,成為姬昌的政治導師之一。後來,其曾孫(一說為其子) 熊繹正式建立楚國[仍見前引《史記辭典》,P838]。

通過“鬻熊之亡“個案,我們不難發現殷周之際的道德政治理想即德治目標,就是要建設理想的城邦民主模式。

商紂作為一個宗教改革分子與城邦民主創新者,他的失敗是國家的滅亡,反紂的軍事民主力量重建了統治秩序。隨後,中國歷史上迎來一個城邦民主的興盛時期。這個理想時期大約經歷了三個半世紀多一點的樣子,周朝天子開始進行破壞活動,先是厲王時禁絕批評言論,而後發生了宣王強行干預魯國貴族選舉。後者是“宣王中興”時代的一大政治敗筆。

魯武公九年(前817),周宣王十一年,魯武公與長子姬括、少子姬戲一同朝覲宣王。宣王對姬戲頗有好感,打算讓姬戲繼承魯武公的國君之位。宣王這樣做很錯誤,因為他的意見完全可以通中央委派到魯國的官員來表達,沒必要自己直接干預一個諸侯國的國君選舉事宜。

《禮記•王制》有雲:“大國之卿皆命于天子”,“次國三卿,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於君”。卿,相當於後世所說的“王傅”、“王相”,是幫助諸侯治國的重要官員,同時代表中央監督諸侯。魯國是大國,其三卿均系中央委派。對於宣王干預魯國國君繼承人選舉的行為,中央的重要大臣仲山甫提出了反對意見,他說:“廢長立少,不順;不順,必犯王命;犯王命,必誅之。故出令不可不順也。令之不行,政之不立;行而不順,民將棄上。夫下事上,少事長,諸侯效之,王命將有所壅;若弗從而誅之,是自王命誅之也。誅之亦失,不誅亦失,王其圖之。”這段話的具體含義並不是說被宣王指立的少子將“不順”與“犯王命”,實際上是指魯國有權參與國務決策的各方力量將會如此。按著這個邏輯,仲山甫預測“民將棄上”的後果,意在警告宣王尊重民意。

宣王聽不進仲山甫的勸告,堅持指定姬戲為接班人,從而為魯國宗室互相殘殺打下了伏筆。魯莊公父子三人春天朝勤已畢,歸國,碰巧到了夏天魯莊公就去世了。第二年,姬戲正式踐位,是為魯懿公。到了懿公九年(前807),周宣王二十一年,姬括的兒子伯禦聯合國內不滿力量發動政變,殺了懿公。國內不滿力量順勢立伯禦為君,從一個側面講,這是一次對抗中央的軍事民主行動。宣王正在忙於國內改革(其改革效果被史家稱為“宣王中興”),沒有顧及魯國這次自發的軍事民主行動。但是,到伯禦在位的第十一年,宣王三十年(前798),宣王派兵討伐魯國國君伯禦。攻殺伯禦之後,宣王改而恢復城邦民主的傳統方式,廣泛徵詢各方對君主人選的意見。鑒於他曾強行為魯國確立接班人並引起宗室禍亂的事實,沒有人敢出來表態。最後,還是周朝中央重臣仲山甫通過個人考察,保舉了一位對城邦民主制度身體力行的魯國宗室成員。此人名叫姬稱,是伯禦的叔叔、被殺君主懿公姬括的弟弟。仲山甫列舉了他的諸方面優點:

其一,“肅恭明神,敬事耆老”。看來是在遵從《洪范》傳統中巫蔔之法的同時,增加了對年資很長的老人們的尊重。

其二,“賦事行刑,必問於遺訓而咨於固實”。看來他願意借歷史經驗,實現盡可能的財政民主與司法民主。

其三,“不幹所問,不犯所咨”。看來他是一位內心誠實的人,沒有時代君主出爾反爾的毛病,對依靠收集民意形成的決策是堅決執行的。

宣王接受了仲山甫的建議,正式冊立姬稱為魯國國君。是為魯孝公。仲山甫明智地幫助周宣王彌補政治過錯,為自己贏得了巨大聲譽,因此,《詩經》中有專門歌頌他的《烝民》一篇,其中一段說:

常言說得好:

“德性輕如羽毛,

少有人能把它高拋。”

詩人細心觀察,

唯見仲山甫能夠做到,

其他人很難添加他的功勞。

天子的袞服破了,

必定由他來修被完好。

最後兩句的原話是“袞職有闕,維仲山甫補之”,乃比喻的說法,實指仲山甫對宣王政治過失的彌補作用。在另一方面,周宣王是一個了不起的改革家,首先他廢除了籍田儀式即取消借民力耕公田的落後形式,完全承認私田的合法性,大大地提高了人民的積極性。其次,周宣王實行了最早的國家統計政策,採取“料民”之法即摸清國家人口基數,有利於稅收與兵源的掌握。但是,由於他在處理與魯國有關的城邦民主關係方面的巨大失誤,大大地損害周朝的權威,《史記•魯周公世家》稱曰:“自是後,諸侯多叛王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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