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共和
(首发稿)
袁红冰
第四章 财产所有权论
社会正义不允许财富成为剥夺生命权利的力量。
第一节 专制政治下的财产所有制
一、 专制政治财产所有制的样式
在我看来, 不是产生于所有社会成员平等政治权利的国家权力, 即为专制政治。所以, 无论古希腊的奴隶民主制, 还是古罗马的共和制; 无论欧洲中世纪的君主制,还是古东方的绝对君主制, 都属于专制政治。 这些不同的专制政治在财产所有制上也有差别, 但是, 它们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 而东方的绝对君主制是专制政治原则的最极端的体现。 所以, 为了以最简捷的语言描述出最典型的专制政治所有制的特点, 我将主要以东方的绝对君主制为基点, 展开讨论。
在专制政治下, 国家权力体系是高踞于社会之上的绝对权威。这种绝对权威,不仅具有政治领域的意义, 而且具有经济、思想、文化领域的意义。 因此, 国家权力是无限的, 它既是一种政治权力, 同时又是经济权力, 思想权力和文化权力。
在国家权力体系内部, 国家权力通过不同级别的官吏体现为不同的层次, 君主则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和最高根据。 由于作为国家权力最高根据的君主是靠血缘继承来保持其连续性, 而任命制是国家权力体系的组织原则, 所以, 官吏只具有对下的权威, 而没有对上的权利。
由于国家权力的绝对性, 国家权力体系外部的整个社会, 都是国家权力的客体,皇族和官吏之外的社会成员不具有法律明确宣示的个体权利。 因此, 社会成员的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 不是法律权利的实现, 而只受国家权力的监督。
由于国家权力不仅是政治权力, 而且是经济权力, 同时, 这种权力又具有绝对性, 所以, 从一定意义上讲, 专制政治下的财产所有制, 是一种国家的所有制;由于君主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和最高根据, 君主不仅对社会而且对国家权力体系也拥有最高的权威, 君主是社会和国家权力的唯一的主体, 所以, 从这个意义上讲,专制政治的财产国家所有制, 同时又是一种极端的个人私有制; 专制政治下并没有通过法律禁止社会成员个人拥有私有财产, 但是, 国家权力对权力体系之外的社会成崐员的私有财产可以以国家意志为根据加以剥夺, 君主对各级官吏的财产也可以因政治原因赐予或剥夺, 所以, 从这个意义上讲, 专制政治下的财产所有制又是一种非个体权利性的私有制。
二、 专制政治财产所有制的基本特点
在专制政治下, 具有绝对性的国家权力不仅是政治权力, 而且是经济权力。 国家权力的这种性质, 铸造了专制政治财产所有制的基本特点。 这个基本特点, 就是政治权力与财产所有权的结合。
在专制政治下, 国家权力是财产所有权的前提和后盾。 显而易见, 在所有的时代, 创造价值的劳动都是财富的源泉, 但是, 创造价值的劳动并不是在所有的时代都有能成为财产所有权的确定者。 在专制政治下, 确认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尺度, 不是创造价值的劳动, 而是创造绝对国家权力的政治。 同时, 这种政治是偏私的,是只为一小部分社会成员享有的特权, 那么, 以国家权力为尺度确认的财产所有权,也就不可能具有社会正义性。
政治权力与财产所有权的结合, 还表现为国家权力的等级同财产所有权的等级具有某种同步性。 君主作为国家权力的最高象征, 同时也拥有最具权威的财产所有权。 而各级官吏的财产一般也是以其官位的等级来确定, 并受到国家权力的保障。君主是最大的私有者, 整个国家都是他的财产。 这种凌驾于所有财产所有权之上的所有权, 受到国家权力的支持。 因此, 君主对国家权力体系内的各级官吏的私有财产具有任意处置的权力。
政治权力与财产所有权的结合, 从另一个角度还表现为国家权力体系之外的社会成员的私有财产处于一定意义上的非法律权利的状态。 由于整个社会都是国家权力的客体, 所以, 非国家权力化的社会成员的私有财产, 在国家权力前, 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不具有法律主体的权利性, 只有客体的义务, 而且不是以权利为前提的义务。
以上对专制政治财产所有制特点的讨论, 虽然主要是以东方绝对君主专制政治为依据进行的。 但是, 这些特点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不同时期, 不同形式的专制政治财产所有制的基本的共性。 即使民法精神十分发达的古罗马社会, 罗马市民资格也成为财产权的前提, 同时罗马市民资格又是一种政治特权。当时的《法学汇纂》认为"皇帝不受法律约束", 而《法令大全》中则宣布, 凡是能博得君主喜好的就有法律效力, 因为人民已经把所有的权力都委托给他了。 至于欧洲专制时期的财产所有制特点, 就同东方绝对君主专制财产所有制的特点更加相近了。
总之, 专制政治下的财产所有权, 是一种以偏私的政治权力为尺度确定的所有制, 是政治权力掠夺财富的结果。 偏私的政治只能造就社会的不公正, 绝对的权力只能造成权力的腐败, 与偏私的绝对的政治权利结合在一起的财富又将异化为压抑财富创造者的力量, 并异化为人间苦难的一个根源。 财富的这种堕落, 其原因不在于经济, 而在于政治。 因此,对于财富的堕落问题只能用政治的方式解决。
第二节 资本主义初期的财产所有制
一、 资本主义初期的财产所有制与专制政治财产所有制的分野
许多学者往往把资本主义初期的财产所有制和专制政治的财产所有制都笼统地称为私有制。 事实上, 在这种笼统的称谓中, 却存在着鲜明的历史分野;却横亘着人类政治法律思想的一次辉煌的超越。 在这次超越中, 国家权力绝对性观念转化为国家权力相对性观念, 非国家权力化的社会成员不再是国家权力的客体, 而成为拥有个体法律权利的主体。 这种观念的转化在财产所有制的领域内导致了这样的结果----财产所有权同国家权力完全分离, 国家权力不再是确定财产权的尺度, 不再是财富的前提, 财产权被认为是不依附于国家权力的一种个体的自然权利, 并以自然权利的名义要求人定法律的保障。
这种新的财产所有权观念起步于民主意识, 这种观念的现实化与民主意识的政治化是同步的。 尽管新的所有权观念把私有财产看作每个生命都天然拥有的权利,但是,这种被宣称为来自自然的权利实际是生命对历史的一种创造,因为任何价值观念,其中当然也包括生命权利的观念,都不是先在的,外在的, 而是主体的创造。被创造者才可以由创造者的意志不断矫正;而自然的存在, 则是客体的,不受意志限制的。 因此,把个人财产所有权看作自然权利的观念中, 隐含着个人财产权具有生命之上的合理性, 从而不应受社会制约的潜意识。 正是这种潜意识导致了资本主义初期的财产所有权的异化。
二、 资本主义初期财产所有权的异化
民主意识的崛起使财产所有权从国家权力中分离出来, 成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个体自由权利的组成部分。 人类似乎有一个古老的思维定式, 仿佛只有某种踞于社会之上的存在, 才有资格成为生命的普遍准则。 于是, 从这一思维定式出发, 思想家们仍从自然法的角度为个体权利的神圣性找到了根据。 就如同国家权力曾被专制政治确认为绝对者一样, 现在自然法则又被确认为社会之上的法的渊源, 而产生于自然法则的个体权利也就具有了某种绝对的性质。
随着国家绝对性观念的衰落, 以个体财产所有权为自然法根据的财富, 取代了专制政治下的政治权力的地位, 而成为社会的重心。 尽管也出现了"个人自由以不侵犯他人权利为限"之类的法律意识, 但是, 由于对共和精神缺乏深刻的理解,尤其是缺乏对共和精神的精粹----互利原则的理解, 个体权利之间没有找到一种积极的、和谐的关系和公平竞争的关系, 而往往处于弱肉强食的自然状态。 于是, 财产同实际有效的个体权利同步增值, 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在实际中并不能实现。 财富成为个体权利的现实尺度, 成为剥夺他人自由权利的力量, 在这里, 产生于个体权利的财产所有权异化为对个体权利的否定。 如果说绝对的国家权力必定导致权力的腐败,那么, 绝对的个体的权利也必将导致权利的堕落。 在专制政治下, 财富是以国家权力的名义制造社会的不公正; 资本主义初期, 财富则是以自然法则的名义制造人间的苦难。 前者应当否定之处, 在于国家权力是财产所有权的尺度, 而后者应当否定之处, 则在于财富实际成为个体权利的尺度。
财富成为个体权利的确定者, 生命就成为财富的奴隶, 财产所有权不受体现共和精神的法律制约, 就会散发出血腥气, 就会长出狼的牙齿和利爪。罪恶的不是财富, 而是财富成为了确定个体权利的实际尺度, 因为, 财富的拥有者将会因此而拥有剥夺他人的权利的特权; 罪恶的也不是个体的财产所有权, 而是财产所有者不受体现共和精神的法律制约, 因为, 在共和精神之外, 财产私有权就将只以兽性的冷酷专注于攫取财富。
第三节 乌托邦及共产主义式的财产所有制
一、 十六世纪以来种种乌托邦式的财产所有制观念产生的原因和特点
专制政治财产所有制的不公正表现为国家权力是财产所有权的前提, 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政治特权, 国家权力体系之外的社会成员没有或者缺乏受到法律保障的财产所有权。 资本主义初期的财产所有制的不公正表现为, 被视为自然法权的个体财产所有权, 在行使过程中没有受到体现共和良知的法律限制, 不同个体财产所有权之间形成了没有互利精神的互相剥夺的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 财富向一小部分所有权集中, 而集中了的财产又成为实际确定个体权利的尺度, 成为剥夺劳动价值的力量。
由于前述两种财产所有制都是私有制, 于是, 在某些思想者的视野中, 私有制就成为社会不公正和人类苦难的根源, 而为了消灭社会的不公正和人类苦难, 就必须首先抛弃私有制。 种种乌托邦式的财产所有制的观念就在这些思想者的理性中产生了。
尽管以乌托邦主义定义的社会理想有许多种, 但是, 这些社会理想在财产所有制的领域内, 都基本遵循着共同的原则, 即否定个体财产权的公有制, 劳动成果的绝对平均主义分配, 以及统一计划下的经济活动。 这些共同的原则就构成了种种乌托邦式的财产所有权的基本特点而在共产主义理论中,上述基本特点得到了最充分的体现。
乌托邦式的财产所有制观念虽然是起步于对罪恶和不公正的憎恨, 对私有制的失望。然而,对罪恶的憎恨并不直接等同于善;对不公正的憎恨并不总会产生公正;失望之后的重新选择也并不总是意味着希望。
二、 乌托邦及共产主义式的财产所有制违背了生命自由的原则
自由是生命的原则, 多样化的个性和个体的自由权利是整个人类体现自由精神的前提。 而个体财产所有权是个体权利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个体财产所有权是生命创造个性所必须的物质条件的法律保障, 是生命创造多姿多彩的生活方式所必须的物质基础的法律保障, 是个体自由的法权意义上的财富基础--所有权是主体对客体的权利,因此,对个体所有权的确认,就是对个人的主体资格的确认,而主体资格是自由的前提。
剥夺了个体的财产所有权, 就意味着剥夺了生命选择多样化的生活方式的自由,就意味着生命失去了创造个性的可能; 乌托邦及共产主义式的公有制则意味着所有人都被迫接受同一种生活方式,意味着生命只能成为一种无个性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 生命个体的自由就既无可能, 也无必要。 因为, 个体权利是自由的前提, 创造具有个性之美的生活方式是自由的基本要求之一。
乌托邦式的社会理想为了消灭不公正, 而剥夺了个体的财产所有权。 这就如同为了防止出现强奸而把所有男人都阉割了一样愚蠢。 乌托邦主义强调共同的利益和意志, 以避免个体权利绝对性观念所造成的弱肉强食的兽性的社会,其动机显然是善良的, 但是, 其方法却违背生命的自由原则。 因为, 个体权利是共同利益的基础,个性是共同意志的基础, 否定个体权利的共同利益, 只意味着对自由的压抑, 因为,个体丧失了权利, 就只能成为所谓公共利益的奴隶; 否定个性的共同意志只意味着生命单调贫乏, 而自由最激动人心的表现之一, 便是生命个性之美的丰富多彩的展现。 所以, 即使从最善意的角度理解, 乌托邦及共产主义式的公有制也不过是退化了的共和精神, 是缺乏自由美色的苍白的善意。
三、 乌托邦及共产主义式的财产所有制堵塞了生命活力的源泉
竞争创造了生命, 优美的或壮丽的命运都是在竞争的锋刃上展现出的舞步。 生命在竞争中超越自身并创造新的生命个性之美, 在竞争中超越宿命并创造新的生活意境。 竞争是生命的活力源泉, 生命的创造意志只在竞争中铸就, 而创造意志是自由精神的另一种表述。
竞争需要规则, 不依据文明的规则竞争, 就依据兽性的规则竞争。 人类的政治史就是不断追求文明的、公正的竞争规则的历史。 从某种意义上讲, 专制政治财产所有制和资本主义初期的财产所有制的不公正, 就在于竞争规则的不公正。
生命竞争的公正性首先应当表现为个体法律权利的平等, 而不应当表现为竞争结果的一致。 如果事先就确定竞争只能产生无差别的结果, 竞争就失去了动力, 就没有必要了。 必须明白, 人只能因为是人而享有平等的个体权利, 并不能仅仅因为是人而自然享有财富。 拥有财产的权利是财富的可能性, 它来自于法律, 它体现竞争规则的公正; 实际享有的财富来自于创造价值的智力和体力劳动, 它体现竞争的结果。 为了体现公正, 竞争规则必须平等。 同样, 为了确认公正, 竞争结果必须是对优胜者的奖赏。
生命过程是多次竞争的连续和多种竞争的重叠, 因此, 生命竞争的公正性还应当表现为, 某一次竞争的优胜者, 不能将他的胜利成果转化为另一次或另一种竞争中的权利上的优势, 而某一次竞争中的失败者, 也不因其失败丧失或削弱了下一次或另一领域的竞争的权利。 换言之, 竞争的优胜者不能因其胜利而拥有再竞争的规则上的特权, 竞争的失败者也不能因其失败而丧失再竞争的平等权利。 每一次竞争的结果都产生优胜者和失败者, 但是, 每一次竞争都必须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开始;竞争的结果是以差别为原则的, 而竞争的平等规则则是长存的。
乌托邦式的财产公有制似乎也在寻求社会公正, 但是, 它是以否定生命竞争的前提, 即否定个体财产所有权, 作为社会公正的起点; 以无差别地享有创造价值的劳动的结果----财富, 作为社会公正的终点。 衡量占有财富的尺度, 不是劳动所创造的价值, 而仅仅是抽象的人。 这似乎是一种伟大的善意, 但是, 在那善意中却隐藏着一双懒惰者的狡诈的眼睛。 同时, 由于乌托邦式的财产所有制以绝对平均主义的目光注视社会公正, 竞争便不可能存在。 而丧失了竞争意志, 生命就只能在软弱和怯懦中堕落, 同时在堕落中更加软弱和怯懦。
专制政治和资本主义初期的私有制, 因为竞争规则的不公正而造成了竞争本身的不公正。 这种不公正也确实曾经是人类苦难的根源之一。 但是, 应当否定的是不公正的竞争规则, 而不是竞争本身。 乌托邦式的理性却以绝对平均主义的享有财富的观念, 扼杀了竞争的意志, 从而堵塞了生命活力的源泉。 乌托邦式的财产公有制为了消除不公正, 而设计了一种懒惰者的公正, 一种使生命趋向软弱和怯懦的公正。那么, 这种公正只配给懦弱的懒女人当手纸。
在我看来, 公正不仅要求竞争规则的平等, 即个体权利的平等, 而且要求确认竞争结果的差别性, 即以劳动的价值作为衡量实际占有财富的尺度。 这样的公正才是使生命向上的因素, 才是使生命保持创造性意志的因素, 才是与生命的自由原则一致的公正。
兽群间的竞争以弱肉强食为原则, 竞争中弱者和失败者连生存都失去保障。 某些人否定竞争, 往往出于对这种兽性原则的恐惧式厌恶; 某些人肯定竞争, 却又把兽性的生存竞争原则当做人类的生命竞争原则。 人群间的竞争当然不能遵循兽性的原则, 当然要体现出人所应当具有的文明性。 从共和精神出发, 对于竞争中的弱者和失败者社会有义务给予扶助。 但是, 这种扶助不能表现为对竞争的否定,不能象乌托邦式的理想那样确认平均主义的合理, 而应当表现为, 给弱者提供强化竞争意志和能力的条件, 给失败者提供进行再竞争的物质可能和不可剥夺的平等的法律权利----扶助是为了竞争, 竞争中又必须体现共和的良知。
四、 共产主义乌托邦的财产所有制是紫黑色的实践
如果说共产主义乌托邦的理想在观念领域还是一种苍白贫血的善意, 那么, 在实践领域中, 它却只能造成紫黑色的罪恶, 那紫黑色是无数血迹的重叠。
共产主义乌托邦的理想确认一种否定个体权利的共同利益, 然而, 不以个体权利为基础的共同利益在实践中只能异化为剥夺个体利益的抽象利益; 共产主义乌托邦的理想确认一种否定个体意志的共同意志, 然而, 不以个体意志的自由展现为前提的共同意志,在实践中只能异化为压抑个体自由的极权意志; 共产主义乌托邦的理想确认一种无个性美色的共同生活, 然而, 没有个性选择余地的共同生活, 在实践中只能异化为集中营式的生活方式。 所以,共产主义乌托邦的理想不是使生命在崐多样化中日益丰盈的因素,而是在唯一性中日益枯萎的因素。
无个体权利的共同利益, 不以个性为前提的共同意志, 没有个性选择机会的共同生活, 只能造就专制极权政治的社会基础。 同以往专制政治相比, 源于共产主义乌托邦的专制极权政治更卑劣, 因为, 它更伪善; 因为, 它是以共和精神的名义对民主意识的否定; 因为, 它是产生于一种所谓至善理想的现实的罪恶; 因为,它是以人类共同幸福的造就者的资格造就的社会苦难; 因为, 它以追求权利平等的名崐义否定权利。
事实上, 各种乌托邦主义也往往都设想一个仁慈的、聪慧的、乌托普斯式的绝对权威作为社会的最高立法者。 乌托邦主义要求人们相信, 民主程序之外, 还可以产生具有至善人格的伟大统治者----乌托邦主义不能不这样设想, 不能不这样要求,因为, 否定了个体权利, 就只能肯定超越民主程序的伟大人格的权威, 就只能通过美化独裁人格来要求思想的正义性。 然而, 隐藏在乌托邦主义中的独裁人格的种子,在实践中只能成为专制政治的黑色的太阳。 因为, 历史早已无数次告诉我们,非经民主程序产生, 并受民主程序制约的伟大智慧和强悍的人格, 只能是造就苦难的极权政治的智慧, 只能是冷酷的独裁政治的人格。
否定了个体权利和个性意志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 在现实中不可能不表现为高于社会利益和社会意志的国家利益和国家意志;不以个体权利为基础, 不以个体意志的自由展现为前提的国家利益和国家意志,也只能是一小部分特权集团的利益和意志。所以, 共产主义乌托邦所倡导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在现实中只不过是特权集团的利益和意志。
由于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被剥夺了拥有个人财产的权利, 所以, 共产主义乌托邦所确认的公有制, 在实践中也只表现为国家所有制,而不是社会所有制。因为, 没有个人, 也就没有社会, 而受到肯定的只是社会之上的国家, 国家由此成为唯一的权利主体。又由于国家权力不是产生于民主秩序, 而以特权集团的意志为根据,国家就只能是属于特权集团的, 所以, 国家所有制也只能是特权集团的所有制----乌托邦主义的公有制, 在实践中就蜕变为特权集团的私有制。
共产主义的乌托邦的所有制以无个体差别的理想主义扼杀了竞争的意志, 因为崐差别是竞争的灵魂。 在乌托邦式的理想看来, 公正就是无差别。 然而, 公正并不是无差别, 公正是通过竞争规则的平等和竞争结果的差别共同得到体现的。 所以, 无差别的理想在实践中只能造就一个没有竞争的社会, 而失去了竞争,生命的创造力就萎缩了, 精神就干枯了, 智力就退化了----人就堕落了。 同时, 共产主义乌托邦的绝对平均主义否定了以创造价值的劳动作为衡量应当得到的财富的尺度, 也就否定了财富分配上的最基本的公正。 这样一来, 懒惰、投机取巧等等人性中的堕落因素就不能不受到鼓励, 而成为人性的主调。
虽然共产主义乌托邦也强调劳动是一种义务, 但是, 有价值的劳动一旦失去了作为衡量拥有财富的尺度的资格, 这种劳动的义务也就失去了任何积极的意义。 因为,这种义务失去了价值的强制性, 而没有强制性的义务, 只能停留在法律文字上。
共产主义乌托邦设想出一种社会财富极端丰盈的状态, 作为按需分配的平等权利的背景。 共产主义乌托邦认为, 社会似乎会发展到那样一种状态----财富丰富到了都使人对财富厌倦了的程度。 然而, 生命的欲望没有最后的界限, 欲望是财富增值的心理动因, 而增值的财富又使欲望日趋丰盈。 设想欲望的枯竭同设想生命的终结没有什么两样。 罪恶的不是欲望, 而是欲望的非合理性; 需要消灭的也不是欲望,而应该使对财富的欲望同付出的创造价值的劳动一致。 可以说, 共产主义乌托邦是设想以死亡作为生命的理想境界。
共产主义乌托邦的理想追求的公正恰恰是对公正的否定。它所确认的无差别的平均主义只能导致生命的堕落----乌托邦式的理想的实践化,只能造就新的专制极权政治的呆滞、懒惰、精神单调、生活贫困的社会。
第四节 公民财产所有制
一、 公民财产所有权观念产生的思想前提
对不公正的认知是追求公正的最初的思想动因。 专制政治财产所有制和资本主义初期财产所有制造成的社会不公正和苦难, 正为新的所有制观念的产生提供了思想前提之一。
通过对专制政治财产所有制的不公正性的分析, 可以得出基本的结论: 国家权力不能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唯一的和基本的主体。 国家权力如果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基本主体, 成为确认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尺度, 财产所有权就政治化了,权力体系之外的社会成员的财产所有权就成为国家权力的客体;财富就异化为剥夺国家权力体系之外的社会成员的生命自由的政治权力。
通过对资本主义初期财产所有制的不公正性的分析, 可以得出基本的结论: 个体的财产所有权不能以高于人定法的自然法则的资格而具有绝对性, 不能不受限制地行使, 如果个体财产所有权的行使超越了共和良知的限制, 个体权利之间就形成了冷酷地互相剥夺的关系, 以个体财产所有权为根据产生的财富就会异化为剥夺他人财富和人身权利的工具, 就会成为否定权利平等的因素。
上述两个结论就是公民财产所有制的基本前提之一。
专制政治的财产所有制和资本主义初期的财产所有制, 在不同的意义上都可以称为私有制。 但是, 善并不总是在恶的对面, 公正也并不是在不公正的对面。 以为在恶的对面一定能找到善, 在不公正的对面一定能找到公正, 不是成熟的理性的象征, 而是一种带有本能性的幼稚的思维方式。 共产主义乌托邦的公有制正是这种本能性的思维方式的产物, 即为了重建社会公正就必须在任何意义上消除私有制。 然而, 通过对乌托邦式公有制的分析, 已经可以得出基本结论: 剥夺了个体的财产权,也就等于否定了社会性的共同利益;剥夺了个性存在的权利, 也就等于否定了社会性的共同意志, 所以, 乌托邦式的公有制所确认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 在实践中只能成为凌驾于个人和社会之上的非民主化的国家利益和国家意志, 而这样的国家利益不过是一种新的特权集团私有制的利益, 这样的国家意志也不过是特权集团的意志--上述这个基本结论是公民财产所有制的另一项思想前提。
新的财产所有制观念不能仅在财产所有制的范畴内找到思想根据, 它要在更广阔的精神背景中展开, 它需要更深刻的精神原则作为它的立法者。 由于我视民主意识和共和精神为社会正义的守护神, 所以, 也以民主意识和共和精神作为公民个人财产所有制的最后一项, 同时也是最重要的思想前提。
二、 对平等个体权利的确认----公民财产所有制的第一原则
部分社会成员拥有权利的社会是特权社会, 所有社会成员拥有平等权利的社会是公民社会。 公民就是指拥有保持生命的自由和尊严,以及从事创造性活动所必须具备的权利的社会成员。
特权社会是一个产生罪恶和不公正的古老的社会体制性根源, 公民社会则是人类一直追求的体现社会正义的制度。 使社会成员成为公民,这既是民主的要求, 又是共和的要求。 因为, 所有社会成员的平等权利是民主的基础, 而共和也是平等权利主体之间的共存和互利的关系。 所以, 对所有社会成员平等权利的确认, 就成为公民财产所有制的第一原则。
拥有财产的权利是公民权利体系中一项重要内容, 它不仅是一项经济活动的权利, 而且为实现其他自由权利提供生存条件和财富条件。 失去了拥有财产的权利, 其他权利就是不可能的, 所以, 公民的个人财产所有制确认公民的财产权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前提, 是生命自由的生存条件和财富条件。
同时, 从另一个角度看, 作为公民财产所有制第一原则的公民权利, 并不单指财产权, 而是意味着为保持生命的自由和尊严所必须具备的各项自由权利组成的权利体系。 因为, 财产权同其他权利之间是一种共和的关系, 一种互相依存, 互相保障的关系。 显而易见, 丧失了作为国家法律和权力的意志渊源的权利, 丧失了言论自由, 结社自由, 迁徙自由等等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就是不可想象, 也不可实现的。
公民的权利要具有既不受国家权力左右, 又不受财富操纵的独立的法律人格--这是公民财产所有权对公民权利性质的最具关键性的要求。无论是国家权力还是财产都不能成为公民权利的实际尺度。 因为, 国家权力不是公民权利的主宰者,公民权利则应当是国家权力的母体, 财富本身也不是权利, 而是权利运用的结果。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坚硬的公民权利才能构成公民社会, 才能构成社会正义的基础,同时, 也是公民财产所有制的法律前提。
三、 以完整的公民权利体系限制财产所有权的政治特权化--公民财产所有制的第二原则
专制的国家权力和不受民主共和精神限制的财产权是社会不公正的根源。 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公民权利体系, 是人类创造的一种对抗社会不公正的基本方式。 以往的思想者, 往往注重于把公民权当作一种对抗国家权力, 以保护个人自由的因素加以研究。 由于这种研究已经达到了极为深刻的程度,所有,在公民财产所有制的范畴内, 我专注于将公民权视为限制财富异化的基本因素进行讨论。
财富异化的表现之一在于, 专制的国家权力成为一种政治权力, 而在专制政治下, 国家权力是特权, 因此, 以其为根据的财产权也就成为特权。 这种特权在传统的专制政治中, 表现为国家权力体系内部以权力等级为尺度的等级财产所有权,同时,国家权力的体系之外的社会成员私人财产成为国家权力的客体;在共产主义乌托邦理想的实践化产生的专制政治中, 则表现为以统一的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名义实现的特权集团的私有制。
独立于国家权力的公民权利体系, 是否定专制政治并消除财产所有权的国家权力化现象的根本性力量。 这里所说的公民权, 不仅包括经济性权利, 而且包括各项政治性权利和人身自由权利。 如果没有政治性权利和人身自由权利, 国家权力的特权性质就不能消除,社会成员的经济性权利也就总是处于国家权力专制性的威胁之下,而不可能具有真正独立的法律人格。
专制政治是一种压抑生命活力的政治, 因此, 它必然造成精神枯萎, 经济停滞的社会后果。 而在当代的条件下, 这种社会后果已经直接威胁到专制政治本身的存在。 所以, 一些专制政治的意志体现者, 提出以极权政治推行市场经济的设想。 根崐这种设想, 除了个体财产所有权可以实际行使之外, 公民的政治性权利和人身自由权利基本只能停留在法律的宣告中, 而不能实际实行。 这种设想, 是企图用个体财产所有权刺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造成经济的繁荣, 从而为专政政治铸造继续存在的经济条件。 但是, 这种设想追求的目标不代表社会公正, 因为, 它追求的是, 使财富的创造者成为用个体财产权利喂养的奶牛, 而拥有国家权力的特权集团则以崐主人的身分吮吸奶汁。
专制政治同公民权利是不能共存的。 公民权利必须以专制政治的死亡作为生存的基本前提。 专制政治恩赐的个体财产所有权,不可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没有公民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权利保障的财产所有权, 在国家面前只能是被剥夺的对象。各级国家官吏由于拥有不受公民权利制约的政治权力, 而成为最寡鲜廉耻, 最冷酷贪婪的寄生者。 权力的腐败是社会堕落的先导。 在权力腐败的过程中, 投机取巧,狡诈欺骗等人性中的堕落因素, 将成为人性的主调, 成为社会生活的主调。
在专制政治下, 不可能形成依据公平规则进行竞争的市场机制。 政治特权集团将以国家权力为支点取得经济上的特权, 而经济上的特权又成为特权集团掠夺和聚积社会财富的权利优势。 以专制政治推行市场经济的设想的实质性内容之一, 就在于将原来特权集团以统一的国家所有权占有的社会财富, 分解为特权集团成员的个人占有, 从而形成一种国家权力拥有财产权的新的形式, 即形成现代的官僚资本。财富因此异化为摧残人性,产生触目惊心的社会不公正的因素。 在特权集团依靠国家权力取得的经济优势下, 绝大多数财富创造者的个体财产所有权不过是一种难以实现的幻想; 在不公平的竞争中, 特权集团以及与特权集团有各种社会联系的奸商,将成为大量财富的主人, 而财富的创造者将只能处于相对贫困, 或者可能是绝对贫困的境地中。 同时, 由于没有公民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权利, 大多数财富创造者的贫困, 还将以政治的压抑和人身的不自由作为补充。
以专制政治推行市场经济,从而形成一个充分发育的中产阶级,然后,再由这个中产阶级提出民主要求,并由此建立民主政治--这是一种在某些知识分子中颇为流行的观点。我为此而百思不得其解,不知为什么一些知识分子心中总潜藏着对专制政治的受虐狂似的恋情。
数量上占绝对优势的中产阶级确实是民主共和下的一种社会稳定性因素。这是因为中产阶级可以制约少数社会底层成员的反社会性的破坏倾向,又可以制约巨大财富拥有者以财富攫取特权的倾向,从而保持秩序的稳定性。但是数量占绝对优势的中产阶级并不是民主共和政治的前提,而是民主共和政治充分发育的结果。专制政治的不公正性的表现之一,也正在于它不能造成一种中产阶级占绝对优势的普遍幸福的社会状态。对专制政治的历史性否定和对民主共和政治的追求,乃是起步于社会大多数成员对专制政治造成的社会不公正的反抗。专制政治在本性上只追求特权集团的绝对富有和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贫困。即使是在推行所谓市场经济的情况下,也只不过是通过权力向财富的转化,使财富成为政治特权的专利,从而形成一批政治特权商人。在这种情况下,根本没有可能孕育出数量占绝对优势的中产阶级。这批商人是专制政治这种不公正的竞争规则的受益者,他们的利益必然以损害大多数劳动者的利益为前提;他们以专制政治为母体,因此,他们的思想基因中必然有恋母情结。对于他们中的大部分人,民主异化为一种类似于古希腊奴隶主民主制的东西;民主不过是他们想要在财富特权上再戴上的一顶政治特权的冠冕。在他们的视野中,大多数社会成员是不配享有民主的,而只有他们才可以象嫖娼一样玩弄民主。 所以,绝大多数成员成为中产阶级那样一种普遍幸福的状态,必须以不公正的竞争规则,即专制政治被彻底否定为前提。期待在专制政治下达到那种状态,就如同预言母狗会生出骏马来一样,不是可怜的愚蠢,就是可耻的谎言。
以专制政治推行市场经济的设想, 只能导致两种后果。 一种后果是社会长期处崐于堕落的过程中。 在这一过程中, 没有高贵的精神原则, 没有高尚的情操和人格,没有社会正义的良知, 而只有贪婪的私欲、大多数人的痛苦和官权的任意横行构成的社会不公正。
另一后果则是专制政治的迅速消亡, 专制政治同以个体财产所有权为前提的市场经济本来是不相容的, 专制政治对市场经济的选择乃是一种无可乃何的恋情, 它深刻地表现了专制政治的衰落。 对于人民而言, 政治的腐败主要表现为官吏的贪污受贿、巧取豪夺。 然而, 就专制政治自身的存在而言, 政治的腐败主要表现为,专制政治已经没有能力形成坚硬的统一的意志和具有绝对权威的人格或者人格集团,而坚硬的统一的意志和具有绝对权威的人格正是专制政治存在的首要条件和政治平稳的重心之所在。 虽然在专制政治下不可能形成以公平原则竞争的市场经济, 但是,推行市场经济却会造成权力对财富无止境的贪欲, 这种贪欲将导致政治意志的衰落,并造成权力的软弱和官吏的普遍的生活腐败。 而这种腐败又使绝对权威性的人格所必须具备的人格魅力无法形成----这就是以专制政治推行市场经济可能造成专制政治本身崩溃的原因。
但是, 应当看到, 任何新的社会体制的建立无不需要以新的精神原则为先导, 并以这种精神原则为多数社会成员所理解为基础, 而专制政治又具有压抑精神的政治本能,新的精神原则在专制政治存续过程中很难得到表现并为多数社会成员所了解。 所以, 专制政治崩溃之后, 历史很可能不得不在没有精神太阳的黑暗中进行探索,而种探索将在长期的社会动荡的过程中完成。 当然, 生命意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否能避免黑暗中的探索和长期的社会混乱, 全在于自由的生命是否有能力在专制政治崩溃的过程中铸造出新的精神原则, 是否有智慧和勇气使这种精神原则的崐阳光透过专制政治的云隙照耀大地。
四、 以完整的公民权利体系限制财产所有权无限制的行使----公民财产所有权的第三原则
专制政治所造成的财产权的政治特权化, 是财产异化为压抑生命自由的力量的原因之一。 而财富异化的另一个原因则在于, 以自然法名义确认的个人财产权的无限制行使。
古罗马法的时期, 自然法的观念就具有了十分丰盈的内涵。 当时,自然法被认为“不是为体现立法者意志而产生的法, 因而是不受人定法限制的最高规范。 文艺复兴时期, 自然法的观念不仅再次显现出来, 而且得到了强化。 个体财产权作为一项自然法意义的权利, 就具有了不受人定法限制的绝对性。 正是这种绝对性的个体财产权, 在资本主义初期成为社会不公正的主要根源。 超强度的雇佣劳动, 残酷的童工制, 不公正的分配原则, "羊吃人的现象"等等, 都是不受民主共和精神限制的个体财产所有权的结果。 由于不公平的分配原则, 雇佣劳动者不得不为了生存而出卖自由, 雇主则以不断扩张的财富的力量既剥夺他人的劳动价值, 又剥夺他人的自由权利。 以自然正义的名义不受限制性行使的个体财产权, 恰恰造成了人间的非正义,造成了散发着血腥气的人间苦难。 而这极大地震动了历史的良心,促使思想者从各种角度重新开始探索通向社会正义之路。 从世界范围来讲,这种探索到今天还没有停止, 我提出的公民财产所有制观念, 就是这种探索的努力之一。
资本主义初期的历史悲剧告诉我们, 如同不受限制的政治权力是一种罪恶一样,不受限制的个体财产权也是一种罪恶。 当然, 罪恶的不是个体财产权, 因为,个体财产权是实现生命自由不可缺少的个体权利的组成部分; 罪恶的, 只是财产权的不受限制的行使。 如果财产权是以自然法的名义获得了不受限制的绝对性,那么,我就否定自然法。 我认为,人文世界的种种价值观念, 包括财产所有权在内, 都是生命主体的创造而不是任何高于生命的外在者的规定。 无论这种外在者表现为神, 还是表现为自然法则。 既然人文世界是生命的主体创造, 那么, 生命的基本原则, 即自由就应当成为创造人文世界的精神原则。 而民主与共和正是生命自由原则对社会体制的要求,因此, 个体财产权就必须受到民主共和精神的制约, 或者说,个体财产权就必须在民主共和精神的背景上展开。
据说, 所谓契约的精神是近、现代社会的精神基础之一。这种契约的精神的自愿原则就曾经为财富对劳动价值和他人自由权利进行剥夺的合理性论证, 即劳动价值和自由权利, 是价值的创造者和自由权利的拥有者, 以契约的精神自愿被财富的拥有者剥夺的。 但是, 自愿并不总是具有当然的合理性。 人即使可以被允许做任何事情, 也不能被允许自愿被剥夺维护自由与尊严所必备的权利和获得自己劳动创造的价值的权利。 因为, 这些权利是民主与共和精神的基本前提。 更何况, 所谓契约精神的视野中的"自愿", 实际都是在不受限制的财产权前的一种为了生存而没有选择余地的选择。
公民财产所有权确认, 创造价值的智力和体力劳动是获得财富的基本尺度, 这里所说的价值, 并不是指凝结在劳动成果中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 而是劳动所创造的满足生命的物质和精神要求的实效性----价值的关键在于对需求的满足。
创造价值的劳动, 可以分为两类: 一种是现实劳动, 即实际有效地运用于同生产有关的领域中的智能和体能; 另一种则是先在的劳动, 即投入与生产有关的领域的财富。
投入与生产有关领域的财富之所以应当认为是一种创造价值的劳动, 首先在于财富本身就是先在劳动的凝结, 就是先在劳动创造的价值的凝结; 其次还在于, 现代生产必须以财富的投入作为创造价值的起点, 否则创造新价值的现实的劳动就没有进行的可能性。 那种认为只有现实劳动创造价值, 而先在劳动即财富不创造价值的观念是不符合事实的, 因为, 在现代社会, 不依赖先在劳动进行的现实劳动是不可想象的。
正由于财富这种先在价值的投入是创造新价值的不可缺少的条件, 所以, 财富的拥有者只以其财富对有关生产领域的投入, 就具有在一定比例上获得新创造的价值的资格。 财富, 即先在的劳动和有效的现实劳动这两者之间, 在分配新创造出的价值上的分配比例, 就成为财产权的公正性与不公正性的基本象征。 如何确定代表公正分配的比例, 如何寻找到表现公正的"黄金分割线", 是思想最艰难的任务之一。
个体财产权绝对性观念之下, 上述分配比例极大地向先在的劳动, 即财富倾斜。由于不受民主与共和良知的限制, 财富拥有者以超强度、超长时间的劳动, 以其任意确定的、往往仅能维护现实劳动体现者生存的工资方式, 剥夺现实劳动创造的价值, 并在相当程度上, 实际剥夺了现实劳动体现者的人身自由权利。 共产主义乌托邦的理想企图以取消个体财产所有权的方式取消财富和现实劳动之间的分配比例问题。但是, 这个问题并没有因此而被取消。 在乌托邦式的理想的实践中, 由于个体财产权的消失, 属于政治特权集团的国家成为财富的唯一主体, 国家以其绝对的政治权力和财产权, 成为政治特权集团剥夺现实劳动体现者创造的价值的手段, 分配的比例依然, 甚至在更大程度上向财富不公正地倾斜。
个体财产权是民主的前提之一。 所以,不能通过取消个体财产权来消灭社会不公正; 个体财产权不受限制的行使, 又是社会不公正的原因之一, 所以, 必须以不依附于财富的公民权利体系对个体财产权加以限制。 并由此实现先在劳动, 即财富,与现实劳动之间对价值的公正分配----这便是公民财产所有制的基本思路之一。
财富是一种能量, 与拥有现实劳动能力者相比, 财富的拥有者同时也就拥有了巨大的社会优势。 如果不以民主共和精神加以制约, 这种社会优势就会本能地倾向于不公正地剥夺现实劳动创造的价值, 并剥夺现实劳动者的人身权利。 因此, 以公民权利体系对个体财产权进行限制, 主要就意味着对财富拥有者运用财富的限制。
这种意义上的公民权对财产权的限制表现为消极的和积极的两种方式。
所谓消极的限制是指, 法律明确规定对财富运用于生产领域的限制, 这些限制起码应包括如下内容: 符合特定时期对人道的普遍理解的最高劳动强度, 最长劳动时间, 最低工资水平;适当的劳动保护措施;以及依照拥有财富的量而递增的税收;高比例的财产继承税收等。消极限制的灵魂就在于, 以法律为财富的运用规定符合特定时期对公正和人道的普遍理解的基本尺度; 就在于以法律的明确规定来保障现实劳动不是一种违背生命的自由和尊严的苦役, 而成为一种为追求幸福的生活提供物质条件的过程。
所谓积极性的限制是指, 现实劳动者运用各项人身自由权利申明对公正的价值分配的理解, 并对抗不公正地占有价值和剥夺现实劳动者人身自由的财富异化的现象。 思想言论自由, 罢工自由, 结社自由等等一系列公民权利是积极限制的法律基础。 就对抗财富的异化而言, 表现为组织自由工会的结社权, 是一项具有突出重要意义的权利。 因为, 在财富的巨大社会优势前, 单个个体的权利难以与之形成力量的平衡, 只有现实劳动者以工会的形式构成一种利益集团的力量, 才可能同财富的巨大社会优势形成平衡。 所谓积极限制的思想出发点之一在于, 社会公正最终是在人们申明并实现权利的过程中形成的, 没有人的这种主动性活动, 公正最多只能是法律的宣布, 不可能成为社会现实, 而积极性限制的灵魂也正在于以实现权利的社会活动来维护并限制财富的异化。
需要指出, 对财产所有权的限制是以公民权利的平等, 以公民权利具有独立于财富的人格为前提的。 失去了平等的权利, 公民权利体系对财产所有权的限制就无从谈起。因此, 限制财富拥有者利用其社会优势转化为实际高于其他公民的权利拥有者,转化为一种政治特权的拥有者, 是需要在睡觉时也必须睁开一只眼睛注视的问题,是无论消极限制或积极限制都必须密切关注的问题。
我们所说的公民权利体系对财产所有权的限制, 主要表现为对相对巨大财富拥有者的限制。 在契约精神看来, 这也许是不公正的, 因为, 契约精神只肯定没有任何前提的自愿原则, 而我们却认为, 以民主共和精神对财富加以限制, 财富拥有者和只拥有现实劳动能力者之间自愿形成的雇佣关系才能体现社会正义。 如果不进行这种限制, 财产就会异化为压抑生命的力量, 社会就会在财富的拥有者和只拥有现实劳动能力者的尖锐对立中陷于分裂, 不受限制的财产所有权所造成的罪恶就会激起社会对财富的仇恨, 而这种仇恨往往又是引发激烈的社会动荡的根据。 这样一来,所有权不受限制地获得财富, 结果却只能使自己处于危险之中, 所以, 对财富所有者的限制实际上也是对财富的一种保障。 因为, 这种限制是使财富拥有者和现实劳动能力拥有者之间形成互利共存的和谐关系的前提, 而这种和谐的关系又是整个社会和整个民族稳定发展的前提之一。
先在劳动, 即财富同现实劳动之间的价值分配比例, 是一个定量分析的问题,而我们对这一问题的探讨, 却是从定性分析的角度来进行的。 这是因为, 我认为分配比例虽然最后要通过量的方式加以解决, 但它在相当程度上又是一种定性分析的问题, 或者说, 是在理论上首先需要给以定性解决的问题。
先在劳动与现实劳动对价值的分配比例问题, 是以劳动创造的价值率为前提的。劳动价值率受到社会文明程度, 投资方向的选择, 经济机遇的把握, 现实劳动的有效率, 科技成果的运用程度等一系列复杂因素的影响, 因此 我们事实上不可能以统一的价值率为前提, 对价值的分配比例进行量的确定。 分配比例的量的公正性在相当程度上是由特定时期被普遍接受的社会良知, 以及经济活动的实际状况为根据确定的。 所以, 我只满足于从理论上为公正的分配比例提供思想原则, 而把确定细节的任务留给经济活动的实践和公民权利的实际运用去解决。
五、 在公平竞争中造成动态的财富多层次分布的社会结构----公民财产所有制的第四原则
维持生存, 曾经是人类命运的一个古老的主题。 但是, 随着近、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生命智能水平的提高, 人类已经拥有了足够的远远超越维持生存所必须的生产能力, 或者说, 在近现代的生产能力的背景中, 人类从整体上已经具备了追求生存之上的普遍幸福的能力, 生存的物质条件不再应该成为问题。 这象征着人类对自然的一种胜利, 一种超越。
然而, 事实上, 相当一部分生命却还不得不在最原始的生活条件下为生存而挣扎; 相当一部分生命却还在贫困饥饿中活着和死去; 相当一部分生命虽然不再为生存而忧虑, 但却又不能不负担自由权利受到政治或财富的压抑的痛苦。 这又说明,人类在特定意义上还没有战胜自身, 还没有战胜自身的谬误。 正是这种谬误又使生产能力----这种为人类幸福提供物质条件的能力, 不能在它本来已经达到的水平上充分展开。 而谬误既在于共产主义乌托邦理想的实践, 又在于个体财产权在绝对性观念下的不受限制的行使。 只有 从历史中抹去这两种谬误的阴影, 以现代科学技崐和生命智能为背景的生产力才能充分实现其内涵, 人类也才能超越过去的历史课题, 而在新的生命境界中, 铸造新的价值观念, 追求新的生命意义。公民财产所有制要作的, 就是以民主与共和精神抹去历史谬误的阴影。
随着财产权的国家权力化和政治特权化造成的社会不公正现象的消亡,随着个体财产权不受限制地行使引发的社会动荡分裂, 以及与社会动荡相伴的生产力破坏的现象的消亡, 经济将会在体现社会正义的公平竞争中相对平稳地发展, 人类在几千年过程中积累、 培育起来的生产能力, 为当代的现实劳动者获得超过生活消费的价值, 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 公民财产所有制又为这种可能性向现实性的转化提供了社会条件。 超过生活消费所必须的价值的积累, 使拥有现实劳动能力者, 同时又成为 一定数量的财富的拥有者。 虽然由于现代化的生产的特点, 不达到一定量的财富的积累难于单独构成再生产的前提条件, 但是, 生产资料的股份制, 却为难于单独构成再生产前提条件的较少量财富进入生产领域开辟了一条途径。 而这条途径也是通向财富社会化的一种方式, 即财富以对所有或绝大多数个体财产所有权的充实, 实现了财富的社会化。 这样, 对于绝大多数公民而言, 财产所有权不再仅仅崐是法律的空洞宣示, 而是具有现实财富内容的法律权利。 这种具有现实财富内容的普遍的财产所有权, 既是民主共和精神的制度化的结果, 又为民主共和原则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一种坚实的社会基础。
但是, 上述的财富社会化并不意味着财富平均分享。 公民财产所有制的精神实质之一, 在于公平规则下的竞争, 并视公平规则下的竞争为生命活动的一种基本方式。 竞争就意味着差别, 否定差别同否定竞争是一回事。 竞争结果所造成的差别是否具有合理性, 关键之一在于竞争的规则是否公平。
公民财产所有制所确认的公正的竞争规则, 首先在于既独立于国家权力, 又独立于财富的平等的公民权利体系的存在。 这样的权利体系是公民进行各种社会活动的法律权利基础, 同时也是竞争的最基本的公正规则。 它不但可以防止经济竞争中的胜利者将其财富的优势转化为再次竞争中的特权, 而且可以保障经济竞争中的失败者拥有同胜利者平等的再次进行竞争的法律权利条件。
公民财产所有制所确认的公正的竞争规则, 其次还在于以创造价值的劳动作为获得财富的基本尺度。 对于先在劳动, 即财富而言, 它是否能创造新的价值,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创造新的价值, 主要取决于投资方向的选择是否正确, 对财富的运用和管理是否有效, 对经济机会的把握是否机敏等因素; 而现实劳动是否能创造价值,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创造价值, 则主要取决于现实劳动者的智能和体能, 以及对这种能力的有效运用, 同时也取决于现实劳动者对其劳动能力的投入方向的选择是否正确。 但是, 无论是先在劳动还是现实劳动, 价值的创造都是获得财富的前提。只有如此, 创造更多的价值才能成为竞争的永不枯竭的活力源泉, 经济也才能在活跃的竞争中为人类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丰盈的物质条件。 那种不以劳动价值而仅以人格就要平均享有财富的乌托邦式的理想, 是无赖汉式的理想, 是使竞争的意志枯萎的理想, 是只能导致经济停滞、生活贫困的现实的理想。
顺便说一句, 已经出现的高比例的财产继承税, 是彻底实现以创造价值的劳动作为获得财富的基本尺度的努力之一。 财产继承权本质上是基于人类对血缘关系的重视而产生的, 是以生命间的自然延续为基础产生的。 财产继承权的合理性在于为积累财富提供了一种心理动因, 其不合理之处在于继承者超越了以劳动价值作为获得财富的尺度的限制。 现在看来, 生命对于血缘关系重视的性质和程度正在发生变化, 不依赖于先在者而只靠自己的能力独立发展的生命主体意识正在强化。 我不愿意据此预言继承权终将被人类所抛弃, 但是, 这种变化毕竟为确定高比例的财产继承税提供了可以被社会普遍接受的心理基础。
如前所述, 财产权的国家权力化, 政治特权化和财产权以自然法的名义不受限制地行使, 是造成绝对贫困的人类自身的原因, 公民财产所有制是对造成绝对贫困的自身人类原因的否定, 同时, 几千年积累起来的现代生产力已经完全可以保障人类从整体上具有消灭绝对贫困的能力, 所以, 公民财产所有制下的公平竞争将逐渐使财富在社会中形成以不存在绝对贫困为前提的多层次分布的结构, 创造价值的劳动是生命个体处于较高财富层次或较低财富层次的基本标准。 在公民财产所有制下,不会产生以财富为一极, 以绝对贫困为另一极的两极分化。 因为, 在现代生产力条件下, 绝对贫困的原因在于专制特权政治, 在于社会权利体制, 而不在于生产能力。所以, 只要以公民财产所有制抹去造成绝对贫困的专制特权政治和国家权力体制,也就同时抹去了绝对贫困的根源。
竞争是不断的连续进行的过程, 某一阶段竞争中的胜利, 并不能保证胜利者一劳永逸地处于较高的财富层次; 某一阶段竞争的失败, 也并不意味着失败者只能永远处于较低的财富层次。 财富的层次性分布现象是长存的, 但是, 处于某一财富层次的生命个体却是不断变动的, 而变动的动力就来自于一次又一次不间断的竞争。这样, 竞争就不但使财富形成多层次的分布结构, 而且使这种结构成为一种以公平竞争为动力源泉的动态结构。
公民财产所有制所追求的, 正是最终形成财富多层次分布的动态结构。 在这种结构中, 生命的能力在竞争意志和竞争机会的刺激下不断得到强化, 经济活动在公正竞争的推动下成为活跃而有秩序的不断向上的过程。
六、 以经济发展水平为依据逐步建立社会福利体制----公民财产所有制的第五原则
公民财产所有制对社会福利体制的确认, 其思想的出发点不在于对弱者的怜悯和财富的赐予, 而在于保障每一个生命个体都具有进行现代社会背景下的生命竞争的基本能力,保障某一阶段竞争中的失败者具有进行再竞争的基本物质条件,比如,现代的经济竞争以智能竞争为突出特点, 那么, 强制性的义务教育就应当成为一项社会的义务; 再比如, 生存是再竞争的基本前提, 为失业者提供基本的生存条件就是社会的另一项义务。 福利体制究竟应该包括多少具体内容, 可以留待专家去列举,而我只确定福利体制的原则。如果社会不能保障每个生命个体都具有进行生命竞争的基本能力, 那么, 平等的竞争的规则就难以实际成为公正的尺度, 竞争结果的差别也就不具有合理性; 如果不能保障某一阶段竞争失败者具有依照法律秩序进行再竞争的基本条件, 那么, 对社会的反叛情绪就不能避免, 而这种情绪正是社会动荡分裂的心理动因。
另外, 在任何时代, 任何体制下, 总会有一部分人因为个人命运的偶然性而陷丧失再竞争能力的悲惨境遇。 对于这部分人, 社会有救助的义务。 这种义务, 是共和精神的利他原则的体现, 是社会为了保持人性而必须付出的代价----人性是需要付出代价的。 福利体制的目的之一, 就在于使公民财产所有制在人性的体现中成为值得维护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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