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共和
(首发稿)
袁红冰
第一章 民主意识与共和精神的关系
民主与共和是社会正义的两翼 .
第一节 个体权利意识
一. 个体权利意识是主体意识的萌芽
个体性是生命存在的自然形式, 所以, 个体感是生命的天赋. 但是, 个体感并不是主体意识, 而只是一种本能的感触, 因为, 它还没有价值观念化---- 价值观念化是主体与客体的分野; 客体没有价值观念, 主体才创造并追求价值观念.
个体感是私欲本能的源泉. 私欲作为自然的存在是合理的; 作为社会的存在, 它的合理性需要以共和精神为前提来论证.
个体权利意识是个体的价值观念化, 是生命存在由自然形式向精神形式的一种升华, 是个体感的政治法律要求, 因此, 也就是生命由客体的存在向主体存在跨出的第一步.
以自然个体性为根据产生的权利意识, 具有个体本位的天然倾向. 个体权利意识是一种只对个体自身负责, 而不对社会负责的权利意识. 个体权利意识只以个体为主体, 而以自然和社会为客体. " 他人就是地狱", "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狼与狼之间的关系", 等阴郁的描述, 正体现了个体权利意识视野中的生命关系.
个体权利意识是私欲的政治法律要求, 它自身没有孕育共和精神的能力, 没有产生利他主义的高尚情操的能力. 所以, 个体权利意识只是主体意识的萌芽, 而不等于主体意识. 因为, 主体意识是一种不仅对个体负责, 而且对人类命运负责的意志, 个体权利意识的胸怀则容纳不下人类命运的观念.
个体权利意识是生命由客体存在向主体存在跨出的第一步, 这是辉煌与阴郁相伴的一步. 辉煌之处在于, 这一步使生命跨出了自然状态,跨越了精神状态与非价值存在之间的界限; 阴郁之处在于, 它只是私欲范畴内的舞步.
二. 个体权利意识不等于民主意识
民主意识是以所有个体政治法律权利平等为前提的个体权利意识. 因此, 它是个体权利意识的群体化, 社会化. 个体权利意识天生缺乏的正是民主意识的前提, 它的视野中只有个体本位的权利观念, 而没有所有社会成员政治法律人格平等的意识. 个体权利意识在强悍的生命中, 表现为独裁人格; 在软弱的生命中, 表现为绝对个人主义人格.
专制政治和贵族共和制, 以及部分社会成员的民主制, 都是独裁人格的政治法律表现. 顺便指出, 把贵族共和和部分社会成员的民主制理解为民主政治的观念, 只是对民主的形式上的理解, 它体现不了民主意识的原则和灵魂, 因为, 民主是同整个人类命运, 和所有社会成员有关的概念. 所以, 把社会成员划分为贵族和平民, 划分为有选举权者和无选举权者的政治法律制度, 都不过是独裁制度的不同形式.
独裁人格在民族意识中则形成狭隘的民族利己主义. 民族利己主义不承认其它民族的国际法权利, 甚至不承认其它民族的生存权. 德国人的大日尔曼主义, 日本人的大东亚共荣圈理想, 以及当代那些宣称以民族宗教统一人类精神境界的政教合一的政治势力, 都是独裁人格之子.
我划分绝对个人主义同独裁人格的界限是, 绝对个人主义人格由于其生命力的软弱, 而不敢如同独裁人格那样提出专制政治的要求, 因此, 绝对个人主义一般只表现为物欲的贪婪等渺小的兽性人格.
绝对个人主义人格不相信个体的存在之上还有正义与良知, 理想与信念; 也不懂得除了争取个体的物欲满足之外, 生命还对人类命运负有责任. 在绝对个人主义人格看来, 自由的理想不过是个体权利任意妄为的境界, 而物性私欲的追求是生命的唯一原则.
缺乏对个体权利的认知的生命, 是生命的非主体状态, 是生命的本能状态, 这种本能的生命构成了专制政治的社会基础. 绝对个人主义人格以其对个体权利的极端理解而成为瓦解专制政治的人格力量之一. 因此, 在专制政治的存续时期, 绝对个人主义同处于本能状态的生命相比, 是一种促使历史进步的力量, 是使人类命运超越专制政治的宿命的力量.
但是, 在专制政治作为一个历史的概念无可挽回地崩溃的过程中, 绝对个人主义人格却会成为以民主共和精神重建现代政治的人格障碍. 因为,在绝对个人主义人格的理念中, 个体权利就是私欲的法律化;专制政治崩溃之后, 个体权利就可以不受任何生命原则的束缚. 这种个体绝对本位的理念, 造成私欲横流的历史漩涡. 在这个历史漩涡中, 所有个体之间, 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 将进行既没有民主秩序, 又没有共和良知的兽性本能的竞争; 原来构成专制国家的不同地区之间, 不同民族之间, 将只以私利为原则, 提出并实行分离主义的社会运动.
当个体只确认自己的权利, 而蔑视其他个体的权利时, 他本身的权利也就必定受到蔑视; 当一个地区, 一个民族只确认自己的利益, 而不能以共和的良知尊重其他地区、其他民族的利益时, 这个地区, 这个民族的利益也必定不能受到尊重. 所以, 绝对个人主义人格没有能力在专制政治的废墟上重建民主共和的社会秩序, 而只能造成为私利进行争夺的, 长期混乱的社会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 自由被曲解为私欲的放纵, 民主意识被强迫为私欲辩护, 共和精神被轻蔑地从社会原则中抹去;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将丧失优美的情操, 历史将丧失高贵的理想, 生命将由此受到侮辱, 只有既不对人类命运负责又不对社会正义负责的个体绝对本位意识,兴高采烈地唱着庸俗的歌---- 专制政治的压抑消失之后, 单纯的个体权利意识将以其对私利的绝对肯定, 而成为社会和民族分裂的因素. 问题并不在于分裂, 而在于这种分裂中没有生命作为社会的动物必须具备的共和的良知.
综上所述, 个体权利意识是主体意识的萌芽, 因而也是民主意识的前提, 但是, 它又不等于主体意识和民主意识, 因为, 个体权利意识自身只能孕育出个体绝对本位的理念, 这一理念中又只能生长出独裁人格和绝对个人主义的人格, 个体权利意识在使生命由本能存在向精神存在迈近一步之后, 又异化为违反生命原则的人格. 然而, 我并不因此而否定个体权利意识, 相反, 我所要作的, 不过是寻求个体权利意识走向主体意识和民主意识的精神之路.
第二节 群体意识
一. 群体意识是主体意识的又一萌芽
个体性是生命存在的自然形式, 群体性则是生命社会性的自然形式. 正如同个体感是天赋的一样, 群体感也是自然的, 也是非价值观念化的本能感触. 在这种本能感触的意义上, 兽群与人群没有什么差别.
兽群的群体感的天然原则, 是满足非意义性的生存的需要. 人群的群体感, 在原始的状态中, 也遵循着与兽群同样的原则. 但是, 人毕竟是追求意义的动物, 因此, 人不仅要通过群体性来满足生存的需求, 而且更要满足情感的需求,精神的需求,意义的需求--满足人性的需求.
在茫茫的宇宙中, 人是孤独的. 孤独之处在于, 人类的视野所及之处, 只能看到非意义性的存在, 无情感的客体---- 孤独就在于人的情感, 在于人类的情感是宇宙中的唯一者, 是生命的独特性.
情感不能在非情感的存在中寻找到安慰; 生命无法在非意义的存在中实现意义. 只有在对情感的认知中, 情感才能得到满足; 只有在情感的爱抚与冲突中, 生命才能克服孤独感. 生命活动的唯一性就表现为, 在群体中以不同个体之间的情感关系编织丰盈的人文世界, 编织意义和理想, 并以此来实现生命的原则. 因此, 对于生命而言, 群体性不仅是为了维持存在, 更是为了实现意义. 这种追求意义的群体性, 已经不是自然的本能感触, 而是一种精神意境, 一种高于自然因而高于客体的群体意识.
群体意识具有群体本位的天然倾向. 它无视个体特性, 只确认群体的一致性; 它不承认个体权利, 而只追求共同利益.
意识是主体性的前提, 所以, 本能的群体感一旦由于对意义的追求而升华为群体意识, 人群就超越了兽群的原则, 就具有了主体的特性. 但是, 群体意识只配被看作主体意识的朦胧的呈现, 而不等于主体意识. 因为, 主体意识不只是对群体存在的意义化, 同时也是个体的意义化, 而群体意识本身缺少使个体意义化的能力.
二. 群体意识不等于共和精神
共和精神是生命作为社会存在应当具备的确认共同利益的良知, 是超越私欲而对民族和人类命运负责的良知,同时, 这种良知又必须以个体权利意识为基础.
共和精神实质上是个体间的一种互相把对方当做主体尊重的关系; 是不同个性间的一种互相宽容, 互相利益, 同时又在公正规则下互相竞争的关系. 当然, 共和精神也要求把这种关系延伸到不同社会利益集团, 不同民族, 不同国家之间.
共和精神作为确立社会关系的原则, 是以对个体权利的确认为前提的. 生命群体正是由于容纳了不同个性,才成为多样化的存在, 才产生共和的良知. 没有对个体权利的确认, 没有对不同个性的确认, 共和也就没有必要了.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 我们不能把抹杀个性和个体权利的群体意识当做共和精神---- 共和精神不是使生命单调乏味的原则, 而是使生命丰富多彩, 姿态万千的原则.
产生于群体本能感触的群体意识, 本身只有确认群体意义的能力. 单纯的群体意义是对个性的否定, 是对个体权利的否定, 因此, 这种意义必定在实践中异化为使生命丧失个体价值的思想原则. 国家绝对主义和包括共产主义在内的乌托邦式的集体平均主义,就是这种思想原则在不同意义上的表现.
国家绝对主义尽管已经造成了无数人间苦难, 但是, 它的阴影仍然残留在现代某些政治法律领域内.
国家作为管理特定生命群体公共事物的机构, 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将会继续存在, 但是, 国家的原则和形式则将不断变化. 当国家被神圣化, 被赋予绝对最高的权威时, 它就会用暴力的火焰熔化生命的个性, 并铸造唯一的意志. 然而, 这种唯一意志并不是共和, 并不是个体的共同利益的体现, 因为, 它是产生于焚烧个体权利之火. 因此, 这种唯一意志只是最强悍, 最狡诈的独裁人格的意志. 在这里, 产生于单纯的群体意识的政治法律原则, 同产生于单纯的个体权利意识的独裁人格, 正好在阴影中重叠, 构成了双重的黑暗.
乌托邦式的和共产主义式的集体平均主义, 是单纯群体意识所表现出的一种善意, 不过, 那是苍白的善意, 庸人的善意. 面对社会的不公正, 乌托邦主义没有能力以生命的自由原则为精神起点铸造政治法律原则, 却试图通过否定一切个性的集体平均主义, 来回复社会的公正. 但是, 个性的丧失, 只能导致生命的枯萎. 生命之美是个性的花朵; 生命的主体化, 意义化是以个性为基础的;生命自由不仅是人类的信念, 而且首先是个性的追求. 因此, 否定个性正是最深刻的社会不公正之一. 乌托邦式的集体平均主义, 实际上是以使生命降低为蜂群的方式, 使精神单调贫乏的方式, 来消除人间的不平等。共产主义也是如此. 然而, 人类不会接受这种善意, 因为, 生命一定只追求在个性的多样化展现中达到美;在不同个性的共和中实现社会公正.
在对群体意识作了如上的否定性判断之后, 并不意味着可以得出群体意识是绝对的恶的结论. 虽然群体意识不等于共和精神, 但是, 我仍然把群体意识看作凝结着共和精神之火的燧石, 关键在于, 如何用思想的铁锤去敲击那燧石, 使火焰从燧石中迸溅出来.
第三节 民主意志和共和精神的原则内涵
我已经分析过, 个体权利意识和群体意识, 按照其各自的本能观念逻辑运行, 只能造就不公正的法律结果. 但是, 民主意识与共和精神恰恰又是在个体权利意识和群体意识的相互交织, 相互附丽, 相互提升的过程中产生的.
群体意识使个体权利意识在对生命社会性的确认中, 由个体绝对本位观念升华为个体相对本位的观念; 使个体权利意识具有了理解生命作为社会存在应当承担的群体责任的能力. 于是, 绝对私欲的观念得到了矫正, 个体权利意识不再把其他个体视为权利的客体, 而是视为权利的主体. 这种主体与主体的对视, 正是孕育权利平等原则的母体, 同时也是孕育民主意识的母体. 而以所有生命个体政治法律权利平等为前提的个体权利意识, 就是民主意识.
个体权利意识使群体意识在对生命个性的确认中, 由群体绝对本位观念升华为群体相对本位的观念; 使群体意识具有了理解个体权利的能力. 于是, 群体至上的观念得到矫正, 群体意识不再无视个体权利, 而是把个体权利的意志表现看作构成群体意志的合理性根据--视个体权利为合理性基础的共同意志和群体利益,这正是共和精神的核心.
个体权利意识与群体意识, 这两种在各自逻辑的立场上绝对冲突的精神意境, 在相互融汇中, 达到了互相否定而又互相肯定的和谐, 民主意识和共和精神正是这种和谐的产物.
一. 民主意识的原则性内涵
民主意识是一种政治法律意识, 它的作用就在于, 为生命赖以实现其意义的人文世界提供公正的政治法律秩序.
个体权利意识是民主意识的基石, 而所有个体政治法律权利平等, 则是民主意识的原则.
不过, 必须指出, 民主意识的平等原则, 只是一种政治法律的概念, 并不是哲学的概念. 平等的只是政治法律权利, 而在哲学人格上, 生命永远不会平等. 因为, 英雄与懦夫, 高尚者与卑贱者之间的界限永存. 同时, 即使是生命之美, 也要表现为不同的色调, 即使是丑陋的生命, 也总会表现为不同的形式---- 生命永远不会形成唯一的人格, 而且英雄与高尚者永远在上, 懦夫与卑贱者永远在下. 然而, 庸人则往往倾向于以民主的名义提出政治法律权利之外的平等要求. 他们以哲学人格的平等为论据, 论证全方位的社会平均主义. 他们把政治法律权利平等的观念引伸为财富、地位、荣耀的绝对平均主义的分享.
但是, 庸人们所要的, 民主意识不会给予. 因为, 绝对平均主义是对生命竞争的否定, 而生命只有在竞争中才能保持其活力. 竞争, 那是生命的活力源泉. 而民主意识产生的政治法律制度只为竞争提供公正的规则. 再说一遍, 民主制度不是平均分配社会财富和生命荣耀的上帝, 而只是一种公正的竞争规则, 只是一种公正的竞争秩序. 庸人才乞求上帝的赐福, 勇敢、强健的生命则只追求竞争中的凯旋.
民主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公正性, 首先表现为每个个体的人身自由权利的平等. 这种平等的权利乃是生命实现个体价值, 使生命意义化和主体化的社会保障.
民主的政治法律制度公正性还表现为, 国家权力必须以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的平等的政治权利为合法性基础. 在国家权力的根据的意义上, 无论是英雄还是庸人, 无论是高尚者还是卑贱者, 也无论自称思想先进的社会集团和社会阶层, 还是被视为愚昧、落后的社会集团和社会阶层, 都只能具有平等的政治权利. 因为, 英雄人格和先进的思想, 只有在平等权利下的政治竞争中才能得到确认. 英雄人格和先进思想只能是竞争的结果, 而不应该是事先的假设. 历史已经沉痛地告诉我们, 这种事先的假设往往只是为独裁者攫取政治特权进行辩护的论据.
作为国家权力的根据, 所有社会成员的政治权利是平等的. 但是, 在实行国家权力的意义上, 社会成员政治权利的平等只表现为一种机会的平等. 因为, 国家权力的范畴只能容纳一小部分社会成员. 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实行国家权力, 只是小国寡民的梦. 在现代国家, 民主政治的公正性只表现为, 为所有社会成员进入国家权力体系提供平等的机会, 而且这种机会是通过法律秩序, 而不是通过暴力实现的. 以暴力作为通向国家权力之路, 是一种兽群的规则, 暴力只有作为暴力的否定者时, 才在有限的程度上具有合理性.
民主政治法律制度还以确认个人财产所有权为前提, 为所有社会成员获得财富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 在经济领域, 公正性并不意味着社会财富的平均分配, 公正性只确认这样的原则---- 付出智慧和劳动就可以获得财富; 付出最有价值的智慧和劳动者, 就可以获得最大的财富. 那种不以能力和劳动为财富分配原则的平均主义的社会理想, 包括宣称“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理念,只是无赖汉式的理想. 追求这种理想的民族, 只能在生命的堕落中, 受到历史的嘲笑, 而且历史已经在嘲笑了.
二. 共和精神的原则性内涵
迄今为止, 学者们一直仅仅把共和当做民主的一种政体形式来理解. 但是, 在我的思想视野中, 共和并不是民主的附属者, 而是具有独立人格的精神原则. 共和与民主并肩而立, 共同支撑起社会正义的理想. 如果说, 民主意识是以尊重其他个体权利为前提的对个体权利的确认, 那么, 共和精神便是以生命个体权利和个体意志为基点, 对群体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的确认. 这种群体的共同利益和意志, 在民族的范围内, 表现为民族的利益和意志;在国家的范围内, 表现为国家利益和意志;在国际间, 便表现为人类共存互利的社会性良知.
共和是个性的共存, 是个体实现其价值的权利的社会性保障. 个体权利是共和的基点, 同时, 生命个体又只能在社会中实现其生命原则.
以共和的名义确认的群体利益和意志, 是以个体权利的实现和个体意志的自由表达为前提的, 是以生命个性为前提的. 共和以权利平等之火, 以生命个体意志和利益为矿石, 熔炼并铸造出共同利益和意志. 共和不能否认个体权利和意志, 因为, 个体权利和意志是共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根据; 共和所否定的, 只是泯灭了社会性存在良知的私欲绝对观念, 因为, 私欲绝对观念只能使社会在分裂中瓦解, 只能使人与人的关系降低为狼与狼的关系.
从某种意义上, 共和精神是一种公正的社会关系, 一种具有人类文明神韵的人与人的关系, 这种关系可以分为四个层次的不同的原则.
个人的自由权利以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为限---- 这是共和的基本原则, 也是共和精神的最低层次. 之所以说这是共和精神的基本原则, 在于只有承认这一原则, 个体的权利才应该得到其他个体的承认, 才应该得到社会承认; 之所以说这是共和精神的最低层次, 在于这个原则是对人与人关系的消极的确认, 这个原则缺乏刻画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的能力, 而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是生命作为社会的存在所必须承担的责任. 这一原则体现了对恶的限制, 即限制对其他个体自由权利的侵害, 但却不是对善的肯定. 限制恶是共和精神最基本的要求, 但不是共和精神的全部内涵, 对善的肯定才是共和精神更高层次的要求.
所有个体在个性的实现中达到互利---- 这是共和精神的第二层次的原则. 私欲绝对观念将个体互相视为客体;将个体间的互相侵害, 视作生命的关系的自然法则. 而共和精神的精粹则在于, 不同个体可以, 并应当在对共同利益认知的条件下, 形成互助互利的关系. 共和精神所要求的, 并不仅仅是不互相侵害, 而且是不同个体, 不同利益集团间的互利. 共同利益就是以互利为根据的. 没有个体之间的互利性的共同利益, 必定是虚假的.
互利原则是共和精神所确认的基本的善. 这种善的灵魂在于, 以利益对利益的交换, 达到个体利益的增值. 这种善是利益权衡的结果, 是一种理性的良知. 作为理性的良知, 互利原则是合理的, 是群体共同利益的基点. 但是, 作为意义, 它还缺乏值得历史为之欢歌悲泣的高尚情操.
利他精神---- 这是共和精神第三层次的原则. 它以体现了一种生命对宿命的超越而成为高于互利原则的精神意境. 生命的个体性是自然所确定的, 而个体感正是私欲绝对观念的本能性的源泉. 所以, 可以说, 私欲绝对观念是一种生命本身的宿命. 生命是在超越自然, 超越宿命的过程中, 展开属于人的历史, 获得独立于万物的主体资格. 超越万物, 首先必须超越自身的宿命. 利他精神是对生命自然个体性, 对私欲绝对观念的超越, 因而, 也是对宿命的超越. 如果说互利原则还包含着保障个体自身私利的实用主义动机的话, 利他主义则是一种超越实用主义的精神. 私欲不是应当绝对否定的因素, 因为, 私欲是个体权利要求的自然基础, 是生命个性化的物性存在前提. 但是, 私欲又是应当在社会性良知中加以升华的因素, 因为, 没有这种升华, 私欲绝对观念就不可能避免.
私欲并不等于个性. 私欲只是自然本能, 个性乃是生命的精神形象, 是个体表现出的具有独特性的生命精神之美. 私欲只有在社会性良知的升华中才能成为个性存在的基础, 而利他精神就是这种升华的结果之一. 利他性行为所表现出的高尚情操乃是一种对私欲, 即对生命自身宿命的超越, 而超越宿命又正是生命自由的表现. 兽群中不会有利他的行为, 利他精神是人群特有的现象, 因为, 兽不懂得自由, 兽只是本能的存在, 而人则追求自由, 人是情感的存在.
本能是私欲的根据, 理性只为私欲的合理性作证, 只有情感---- 这生命的本质, 这唯一属于生命的真实, 才要求使私欲在社会性良知中得到美化. 美化的方式则在于, 以共和精神使私欲个性化, 意义化, 使私欲由本能升华为高贵生命的价值体现. 利他主义, 就是这种生命价值的体现之一.
本能是自然活力的生命表现形式, 所以, 本能不是生命个性的根据, 而是所有生命保持物性存在必须具备的共性; 理性是客体法则的主观表现形式, 虽然不同生命个体的理性能力有差别, 但是, 理性本质上是客体的法则, 而不是生命主体创造的意义, 所以, 理性也不能成为生命个性的根据. 只有情感才是生命唯一属于自己, 并且不与任何外在者分享的特性. 生命个性就是不同个体的独特的情感风格. 以本能或者理性作为最高原则的生命, 是无个性的存在, 只有以情感为最高原则的生命才可能个性化---- 情感是生命个性的根据, 而且是唯一的根据. 利他主义正是一种情感行为, 是激情状态中的生命活动. 所以说, 利他主义不是个性的死亡, 而是展现个性的辉煌的过程. 生动优美的个性只在利他主义行为中得到动人的体现.
对民族和人类命运的责任感---- 这是共和精神最高层次的原则, 是生命个体所能达到的最高的社会意义境界.
自然中没有意义, 意义是生命的创造. 生命在创造人文世界的过程中, 同时也创造了意义, 并以此确认生命本身存在的价值. 创造人文世界, 就意味着对自然的超越;创造意义就意味着对无意义的物性宿命的超越. 正是在这种超越中, 生命展现出精神的魅力, 展现出自由的美色.
正如同死亡是生命的根本宿命一样, 自然个体性也是生命的根本宿命, 是生命的自然特性. 超越宿命的辉煌舞姿往往起步于精神意境对自身根本宿命的超越. 如果说利他精神是生命对自身的自然本能的一种超越, 是一种生命之美, 那么, 这种超越还只是表现为个体的高尚情操, 而不能表现为历史精神的高贵; 这种美也只是个体之美, 而不能成为历史运动的壮丽.
对民族和人类命运的责任感使生命对自身宿命的超越, 具有了社会性和历史感, 使生命由自然个体性存在上升为恢宏的社会性的意义存在. 这种责任感是对民族和人类的全部苦难与幸福负责的主体精神的显现, 是体现自由原则的历史精神的铸造者, 是实现自由原则的历史运动的人格源泉. 共和精神就在这种责任感中达到了它灿烂的极致.
三. 在民主意识与共和精神之间
民主意识是在社会良知中升华了的个体权利意识, 它虽然以个体权利的平等为前提, 但它强调的是个体权利, 个体的价值; 共和精神是在个体权利意识中升华了的群体意识, 它虽然承认个体权利, 但它强调的是社会利益和共同意志.
作为个体性存在, 个体权利是生命展现其价值的不可缺少的政治法律条件; 作为社会性存在, 群体利益和共同意志是生命必须承担起的社会责任. 所以, 无论是民主意识还是共和精神, 都不能单独体现作为社会性的个体存在的生命对政治法律精神的完整要求. 民主意识和共和精神只有在互相附丽, 互相补充中, 才能使生命的个体权利意识和社会性良知达到平衡, 才能形成全面体现社会正义的政治法律精神. 而失去民主意识和共和精神任何一个支柱, 社会正义都将在倾斜中崩塌.
丧失了共和精神, 民主意识就会在对个体权利的强调中, 退化为个体权利绝对观念. 而这种退化一定导致社会的分裂, 民族的分裂. 不同的社会利益集团将因无视互利原则而互相仇视, 不同民族和地区将因缺乏对共同利益的理解而进行拚死的争夺, 不同个体将会因对个体权利间的互相侵害而形成冷酷的狼与狼之间的关系. 在这种社会分裂中, 最终受到侵害的还是每一个个体. 个体权利的绝对化, 正好造成了对个体权利的绝对否定;不同社会利益集团, 不同民族和地区的自身利益绝对观念, 也只能造成对它们自身利益的绝对侵害.
在摧毁专制政治过程中出现的暴民政治, 是民主冲动超出共和精神的原则所造成的一种极端的社会后果, 是民主意识的异化. 形形色色的保守主义者因此而否定民主政治, 并在各种程度上论证专制政治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暴民政治的现象使我痛心, 而保守主义的论调使我恶心. 民主的异化并不能证明专制政治的合理, 专制政治的罪恶已经为它自身的实践所确证. 防止暴民政治出现的方式, 不应该是否定民主政治, 肯定专制政治;而应当是给民主意识以共和精神的原则, 使个体权利在共和精神的背景中展开.
丧失了民主意识, 共和精神一定会退化为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绝对化的观念, 一定会退化为蔑视个体权利的政治法律精神. 然而, 没有平等表现个体利益的品质的所谓共同利益, 实际上只能是特权集团的利益; 不以所有个体意志的自由表达为前提形成的所谓共同意志, 实际上也只能是特权集团的意志. 极权政治就是共和精神退化和异化的政治结果, 而历史上和现实中那种蔑视个体权利的狭隘民族利己主义, 则是共和精神在民族意识中的异化.
出于对极权政治和压抑个性的民族主义的仇恨, 极端个人主义者以对个体权利的绝对肯定, 来否定社会共同利益和民族意志. 但是, 正如同民主的异化并不能论证专制政治的合理一样, 共和精神的异化也不能成为支持个体权利绝对观念的论据, 也不能成为否定共同利益和民族情感的根据. 因为, 对共同利益的理解, 是社会性存在应当具备的良知, 而民族情感是生命基本的情感境界之一. 社会正义所要求的, 乃是给共和精神以民主意识的基础, 乃是以对个体权利的确认, 重铸共同意志和民族精神.
无论民主意识,还是共和精神,都不能单独满足社会正义的要求. 以民主意识为基础, 共和精神才能保持其合理性. 同样, 以共和精神为原则, 民主意识也才能保持其合理性. 民主意识和共和精神是社会正义的双翼--这便是本章的思想结论. 在此之后, 我就将以民主意识和共和精神共同构成的社会正义的要求, 展开我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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