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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尧:在“群体性事件”中酝酿公民社会——读《论公民的不服从》

(首发稿)

文章摘要: 当公民个体的不服从演变为如火如荼的"群体性"事件时,这本身就意味着:如果人民无法容忍一个独裁或无能的政府,他们就有权拒绝对它效忠并拥有抵抗它的权力。

作者 : 易尧,


發表時間:10/2/2008

说起公民的"不服从",最具典范意义的莫过于梭罗拒绝向当时的美国政府纳税。1845年,美国兼并了原属墨西哥的得克萨斯,第二年,又发动了墨西哥战争。战后,关于在新获得的大片疆域上是否实行奴隶制的问题,南北双方又唇枪舌战,导致内战的爆发。其时,梭罗刚在瓦尔登湖畔度过了两年的独居生活。1846年一个夏日傍晚,他由林中小屋返回镇上取一双修补的皮靴,路遇一个警官,警官要他交纳三年未付的人头税。梭罗拒绝以税款援助正在进行的美墨战争及与其有关的蓄奴势力。他因此坐了一夜牢房(他的姨母赶来代交了税款,并阻止了他同政府的对抗)。出狱后,梭罗将自己的政治观点写成论文,题名为《论公民的不服从》。梭罗在文中抗议了政府入侵墨西哥及容忍奴隶制这两项不义之举。他宣布:"我一刻也不能承认那个政治组织就是我的政府,因为它也是奴隶的政府。"作为一个公民,他觉得如果自己继续服从这样一个政府,并以纳税等方式与它保持联系,便等于默认并参与其罪恶。他明确提出,对这种合法地施行不公正的政府,公民不仅可以不服从,而且有责任不服从。该文传遍世界,随之影响了英国工党、印度独立斗争、丹麦反法西斯团体、美国的女权与黑人运动,甚至俄国的托尔斯泰伯爵。后者赞扬梭罗对公民权益的坚持推动了西方政治思想对异议的重视与宽容,因为梭罗"不仅相信自己的道理,还亲身加以实践"。

常言道,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在一个官僚集体不断徇私舞弊贪污压榨的社会,公民的"不服从"在中国社会的突出表现就是"群体性事件"。近年来,"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用风起云涌来形容毫不为过。从规模上看,中国社会的"群体性事件"比梭罗的拒绝纳税更具革命性,但也更令每一个正直之士寒心和愤怒。早在2005年的时候,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警察头子周永康在全国政协十屆十次常委会会议上說,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問題,并具有五大特点:一是数量明显增多,規模不断扩大。群体性事件数量从一九九四年的一万多起上升到二○○四年的七万四千多起,增加了六倍多,参与人数从一九九四年的七十三万人次上升到二○○四年的三百七十六万人次,增加了四倍多;二是涉及面广。群体性事件几乎涉及城市、农村、企业、机关、学校各个领域和行业,波及各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三是群体性事件的主体成分多元化,有下岗职工、农民、城镇居民、个体业主、教师等各阶层人员;四是行为方式激烈,有的动辄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堵塞公路、拦截列車的情況時有发生;五是组织化傾向明显,有的甚至自发形成一些组织,出現了一些挑头人物。(香港《大公報》)

针对不断发生在全国各地的群众抵抗"特殊利益群体"的运动,中组部副部长李景田曾在国务院新闻办的发布会上答路透社记者时说:"最近中国农村发生的这些事情,我们把它叫作'群体性事件',而不是叫骚乱。"(中新网)"骚乱"意味着群众对政府的"不服从",是一个令中共当局十分忌讳的名词,因为它表示着社会秩序的混乱和不安定,对于一贯推行稳定压倒一切的霸权统治的他们而言,群体的不服从是极不体面的事情。最近,新华社主办的《了望》新闻周刊推出的一组规模宏大的专题《"典型群体性事件"的警号》,将"瓮安事件"当作"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标本性事件"深度解剖。 《了望》新闻周刊坦陈,尽管当地"玉山帮"相当部分成员确实不同程度地卷入了"瓮安事件",但迄今为止,"尚未有足够证据说明,黑恶势力是这场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和策划者"。《了望》称:"瓮安事件"的演变轨迹显示,某些地方官员和地方政府已经成为"只对自己负责"的特殊利益群体。群体性事件处置之所以长期不能正常化,之所以长期处于舆论的暗箱和法治的死角,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这个"只对自己负责"的特殊利益群体的百般阻挠。

值得赞许的是,喉舌媒体对于事实的还原基本接近真相。这个称之为"特殊利益群体"只是一种委婉的说法,事实上就是被一帮权贵阶层绑架和操纵了政府。对于这样的政府,公民含冤受屈或忍气吞声到了极限后,显然就只有"群起攻之"和"不服从"了。这个时候,"特殊利益群体"的武装机器也就疯狂运转起来了。不管是上世纪的"六四"学潮,还是近期的瓮安民变,我们都可以看到:专制警察(包括常备军、武警、监狱看守、警察、工商、城管、治安联防队、乃至保安等)并非作为人来为国家效劳的,而仅是一架架用作镇压和杀戮的机器。用梭罗的话说,这种人不会比稻草人或一堆土更能引起人们的尊敬。他们只具有与马和狗同等的价值。然而他们却被普遍视为好公民,领受着政府的种种好处和褒奖。还有那些用纳税人的血汗供养着的政客法官和专家们,他们的头脑来则不是用来为国家服务,而是不遗余力地巧取豪夺、撒谎和欺骗。尽管科技进步与各种问题的依次爆发,使这些凶手、骗子和投毒犯们他们即使藏匿在政府的铁幕下也无所遁形,但这帮茹毛饮血的"特殊利益群体"跟野兽一样没有任何属于人类的理性和良知,根本就不愿放弃手中的强力和暴力的法则,任何不服从的人只要落在它们的爪牙之内,不是被羞辱和践踏,就是遭到毁灭。尤其是用自己的良心为国家服务的另外一些人,他们往往会针锋相对地揭穿或抵制这个"特殊利益群体"的恶劣行径,但他们却由此被政府视为"敌人",要么剥夺他们的生活根源,要么就给他们冠以"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予以疯狂抓捕和囚禁。笔者两年前因写文章被控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在上诉中,笔者坚持"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公民不管怎么批评政府都只是鞭策和监督,不可能会颠覆国家政权。省高院的法官这样回答道:"宪法也规定了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你的文章否定共产党的领导就构成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对于这样的强词夺理,"言论自由"子虚乌有,"公民"一词也只徒有其名。

梭罗一针见血地指出:"真正的恶在于宪法本身。这听来也许过于严厉、偏执或不通情理,但唯有这种精神才是我们对待宪法的态度,它含有最大程度的善意和最深刻的思考。"在《论公民的不服从》中,他首先便提出关于政府职能这一根本性的问题。他说:"政府是由人民选择用来执行他们意志的一种模式。"所以政府本身并无凌驾公民之上的神圣性。相反,它必须以自己的信誉和行为来赢得公民的尊敬,公民不仅有权,而且有责任监督审察政府的行为。倘若政府不仅有权规范公民的外部行为,而且有权干涉公民的内心世界,钦定标准,统一思想,那么公民监督政府又从何谈起?又如何尽公民之责?对于当时的马萨诸塞州政府一边标榜自由,一边承认奴隶制,梭罗理直气壮地提议:如果法律要求你对另一人施行不公正,"那么我要说,请犯法吧,用你的生命来进行反摩擦,好让这机器停止运转。在任何情况下,我必须保证自己不参与我所谴责的罪过。"

在一个容不下民主,容不下普通群众的利益和异议的政府的统治下, 一个不服从者的归宿只能是监狱。如果警察们认为,把异议者和不服从的群众全部关进监狱,他们的声音就再也不能刺痛"特殊利益群体"的代表们的耳朵,那就错了。他们低估了人民大众自我保护的能耐,也低估了这个社会进步所追求的公平和正义的力量,正如洛克在《政府论》中说的,一个人可以毁灭向他宣战或对他的生命怀有敌意的人。他可以这样做的理由就像他可以杀死一只豺狼或狮子一样。所以,刀客杨佳有句话在网络上广为流传:"有些委屈如果要一辈子背在身上,那我宁愿犯法。任何事情,你要给我一个说法,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在讨一个说法的驱动下,杨佳不惜以身试法,与专制警察进行了一场悲壮的对决。用一句网络术语来概括,杨佳不是一个人在战斗。当公民个体的不服从演变为如火如荼的"群体性"事件时,这本身就意味着:如果人民无法容忍一个独裁或无能的政府,他们就有权拒绝对它效忠并拥有抵抗它的权力。

2008-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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