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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圣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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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尘:信息透明的看守所体系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首发稿)

文章摘要: 杨佳案和周正龙案的结果表明,在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问题上,看守所不应成为阻隔信息流通的高墙,犯罪嫌疑人家属聘请的律师,至少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以避免警察当局借助看守所高墙之利,玩弄手段,造成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辩护的权利被实际剥夺。

作者 : 胡尘,


發表時間:9/29/2008

网上长期流传着一个中国警察找兔子的笑话,这个故事的最初版本似乎来自前苏联,后经中国网民改写而成:

为了测试美国、香港、 中国大陆三地警察的实力,联合国将三只兔子放在三个森林中,看三地警察谁先找出兔子。

最先进去的是美国警察,他们先花整整半天时间开会制定作战计划,严格分工,然后派特种部队快速进入森林进行地毯式搜索,结果开会耽搁了时间,兔子跑了,任务失败;

然后轮到香港警察,他们派了一百多号人和几十辆警车在森林外一字排开,由带头人用喇叭喊话:“兔子,兔子,你已经被包围了,快出来投降······”半天过去了,没动静,飞虎队进入森林,搜索一遍,没结果,任务失败;

最后是中国警察,只有四个,先打了一天麻将,黄昏时一人拿一警棍进入森林,没五分钟,听到森林里传来一阵动物的惨叫,中国警察一人抽着一根烟有说有笑的出来了,后面拖着一只鼻青脸肿的熊,熊奄奄一息地呻吟:“不要再打了, 我就是兔子······”

笑话讽刺的是中国警察当局每每枉法行政,迫使犯罪嫌疑人招认的刑求手段。这个笑话之所以在网上广为流传,有现实生活中的实例为证,比如发生在河北的“强奸杀人犯”聂树斌一案,警察就无法摆脱刑讯逼供的嫌疑,否则,谁相信聂树斌肯自证其“罪”?而发生在云南昆明的杜培武一案中,为证明杜培武杀死了自己的妻子,办案人员对其实施酷刑,迫使其招供,从而制造了一起荒唐的冤案,半年后,真凶落网,杜培武才得以洗清自己的冤屈。

我们知道,刑讯逼供不会发生在众目睽睽之下,看守所的高墙往往成为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最好的保护,这使当事人在遭受刑讯逼供的时候既无法向外界求助,也难以在事后获得被刑求的证据。因此,当犯罪嫌疑人进入看守所的时候,他便陷入了笑话中那关键的“五分钟”。我们看不见那“五分钟”里究竟发生了什么。除了刑讯逼供之外,发生在这“五分钟”内的故事,可能会更丰富、更精彩:

2008年9月27日,经陕西省旬阳县法院审理,万人瞩目的陕西“纸老虎”案终于有了一审结果,一度的“拍虎英雄”周正龙获刑两年零六个月。除此之外,无人再为“纸老虎”案承担法律责任。有趣的是,在法庭上,当周正龙被问及作案细节时,大多回答不知道,却大包大揽地承认照片造假行为皆是其独自进行,无其他人参与。

陕西旬阳法院的判决结果表明,法官采信了周正龙的说法,违背了“重证据不重口供”的原则,法官们放着种种法律疑点不问,草草了结此案,难以使人信服。

从“纸老虎”照片的成相原理和成相质量来看,周正龙根本就没有能力独自作案。可是,在失去自由之后,周正龙与外界断绝了联系,家人为他请的义务代理律师被公安部门拒绝,倒是周正龙以打欠条的方式自请的官方律师垄断了此案的司法信息。这不能不使人对这一案件的调查和审判产生疑问。

我并非妄断周正龙在看守所里受到了什么虐待或刑讯逼供,恰恰相反,我认为周正龙不会在看守所受罪,他在这段时间中的经历和思想活动可能将永远成为秘密,这是关键的“五分钟”,是必须从众人视野中消失的“五分钟”,刑求或者法律之外的交易,那就全看办案人员的需要了。

无独有偶,另一桩焦点性案件——杨佳袭警中的当事人杨佳,自从2008年7月1日上午袭警之后,就再也不能面对他的家人,也无法面对公众。迄今为止,我们听到的被逮捕之后的杨佳所说的话,全部由上海警方转述,而另一个可能的知情人——杨佳的母亲,则在案子发生后离奇“失踪”,同样消失于众人的视野。于是,我们看到,杨佳接受了“失踪”母亲为他“聘请”的律师——上海闸北区政府法律顾问谢有明,而杨佳的父亲为他聘请的律师李劲松等人,则一直找不到会见杨佳的门径。

显然,和周正龙一样,杨佳被警方严严实实地“控制”了起来。这种“控制”从指让犯罪嫌疑人失去人身自由的角度是可以接受的,它可以确保犯罪嫌疑人在被控制期间,不发生脱逃和串供,但是,如果这种“控制”指的是警方(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及犯罪行为相关信息的控制,则是毫无道理的。

按照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在公安机关侦察阶段,律师只要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所证明、当事人委托书或者是法律援助的公函)齐全,就可会见当事人,而且,律师可在侦察阶段介入,应该说,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修订,理论上可大大减少犯罪嫌疑人遭受刑讯逼供的几率,但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在侦察阶段会见当事人的要求却屡屡被公安及看守所拒绝,使法律成为一纸空文。

另外,律师会见的启动还牵涉一个由谁委托律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公安部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侦查阶段可以由犯罪嫌疑人亲属代为聘请律师。可是,新修订的《律师法》仍规定律师只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对于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亲属的委托没有规定。杨佳案及周正龙案中的公安当局,利用的就是这种不明确的法律规定,剥夺了犯罪嫌疑人亲属代为聘请律师的权利,从而使看守所内的“五分钟”继续成为“黑箱作业五分钟”。

我们知道,看守所不仅国家强制力的体现,也是阻断信息流通的最佳防火墙,当犯罪嫌疑人被捕之后,他与外面的世界是高度隔绝的,办案人员可以利用各种语言策略,给犯罪嫌疑人制造各种假相,使其作出错误判断。这时候,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往往有可能正是警察当局需要的律师,而起不到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作用。杨佳案和周正龙案的结果表明,在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问题上,看守所不应成为阻隔信息流通的高墙,犯罪嫌疑人家属聘请的律师,至少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以避免警察当局借助看守所高墙之利,玩弄手段,造成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辩护的权利被实际剥夺。

另外,在西方法治国家,除律师外,民间人权组织和国际人权监察机构也可以向看守机构要求会见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来说他们的要求不会被看守机构拒绝,这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看守机关上下其手,制造对警察当局有利的局面。为了保护人权,为了避免司法黑幕的形成,全社会需要更多一些对犯罪嫌疑人的救助渠道,因为,当他们被关押的时候,他们是世界上最不可能对外界公开说话的人。

杨佳案和周正龙案的审判过程告诉我们,在尊重看守所国家强制力的同时,绝不可任由其控制一切,否则,一切事实都可能被涂改,一切真相也无法得到还原,那样一来,我们所看到的审判,往往就只是一场被人导演的假戏。可以说,没有透明的看守所体系,就没有基本的法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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