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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圣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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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传珩:“言者无罪”剑指哪里?

(首发稿)

文章摘要: 宪政的灵魂就是人权价值。这个价值不为执政党、政府的任何即时性目的所左右。

作者 : 牟传珩,


發表時間:9/12/2008

 

曾经因发表俞可平《民主是个好东西》文章引发中外舆论反响的中国官媒北京日报,日前又发表了中共江苏省淮安市委组织部研究室主任马乃骏《解放思想要提倡"言者无罪"》一文。该文旋即被包括党媒人民网和政府新华网在内的许多官媒体纷纷转发,与7月19日,广东省省委书记汪洋强调,要把民主作为一种价值追求,充分尊重并畅通民意,决不能堵塞民意,形成"言塞湖",遥相呼应,再次引发社会反思当下中国"因言治罪"的政治环境。

该文称: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解放思想是我们推动一切工作的"总阀门"。解放思想首先应从解放表达、解放"话语权"做起,在全社会大力倡导"言者无罪"的良好氛围,让人人愿意说话、敢于说话。文章还以我国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为据,将剑锋指向"文革" 以来"以言定罪"、"因言获罪"屡见不鲜的现实。文章指出:时至今日,有些人的意识中仍存在着"言者有罪"的思想顾虑,有些人的脑海中仍存在着"以言定罪"的错误观念。此论据有明确的政治指向。可见,当下媒体发起的"言者无罪"剑舞,当是有的放矢,并有意要借解放思想语话,引发整个社会的思想共鸣。

对中共官方来说,"言者无罪"并非一个新提法,毛泽东就说过:"对于我们,经常地检讨工作,在检讨中推广民主作风,不惧怕批评和自我批评,实行'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这些中国人民的有益的格言,正是抵抗各种政治灰尘和政治微生物侵蚀我们同志的思想和我们党的肌体的唯一有效的方法。"然而,谁都知道在毛泽东时代好话说绝的同时,却割断了张志新说真话的喉咙,因言获罪的何止55万右派,枪杀屈死的又何止张昭与遇罗克。早在1986年7月31日,万里就发表了《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的讲话。该讲话指出:"过去说'言者无罪,闻者足戒'。这是正确的,但还有点消极。积极的说法应该是:'言者有功,闻者受益'。"这篇讲话当时也在中国引起轰动,引发共鸣。可是这个声音很快就被邓小平的"四项坚持"压倒了。

今日中国,正在唱响"和谐社会主旋律",胡锦涛在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要保障公民的"表达权"。今年,温家宝也在听取对《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意见时,对来自民主党派、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说:"我们的方针还是那几句话: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召开这样的会议,我觉得非常好,实际上是政府开启了一扇从善之门,从善如流!"。然而,也就是今年,就有胡佳、黄琦、刘绍坤等异议人士因言获罪 。

从中共建制以后看过来,"言者无罪"的诱惑不绝于耳,但因言治罪者也不绝于耳,笔者就曾两度被因言治罪,铁证如山。在今日中国,公民不仅不能批判官方价值观,连批评、检举官员个人都有牢狱之灾。仅从1996子鼠年到2008子鼠年,这12年生肖轮回看,官媒公开报道披露的因批评、检举领导获罪的就有如下10大冤案:(1)福建莆田 "诽谤领导"案;(2)安徽五河"诽谤领导"案;(3)重庆彭水"诽谤领导"案;(4)山东高唐"诽谤领导"案;(5)山西稷山"诽谤领导"案;(6)河南孟州"诽谤领导"案;(7)山东济南"红钻诽谤"案;(8)海南儋州"诽谤领导"案;(9)陕西志丹"诽谤领导"案;(10) 辽宁西丰"诽谤领导"案。而那些没有报道的因言获罪案更是难以计数。

什么是言论自由?那就是发表各种意见的自由。好话、坏话、正确的话、错误的话,赞扬的话,反对的话统统不受司法追究。言论自由不能以当权者意志许可范围来加以圈定。而所谓"言者无罪",则是针对当权者与法律而言的。因为只有当权者才有可能对别人治罪;也只有法律才能判定罪与非罪。当权者们当然不会对所赞同的言论兴师问罪。因此,言者无罪的首要意义在于公民批判、反对当权者的声音(包括口头、文字)是无罪的。其二,"言者无罪"也是对法律而言的。陈独秀曾说:自由应包括"法律以外的自由,法律只应拘束人民的行为,不应拘束人民的言论;因为言论要有逾越现行法律以外的绝对自由,才能够发见现在文明的弊端、现在法律的缺点。"然而,1981年6月,中共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规定:四项基本原则,是全党团结和全国各族人民团结的共同政治基础,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发展的根本保证。一切偏离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动都是错误的,一切否定和破坏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动都是不能容许的。为此,邓小平1982年亲自操纵修改宪法,一定要把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其中,荒唐到要以宪法的权威统一全国人民的思想言论。彭真秉承其旨意,提出把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宪法序言。从此这个置顶宪法序言的四项基本原则,不仅成为中国"以言治罪",大肆构陷政治冤狱的杀手,更是封堵自由言论的真正"言塞湖"。法律本是为统一人们行为而不是统一思想设定的。宪法自身的辩证逻辑并不否认公民对其异议的合法性。如果宪法限制言论自由,就失去了它产生法理基础,从而使宪法的存在不合逻辑。公民有服从宪法规定的行为规范的义务, 但并不服从言论统一的强制规定。由此可见,言者无罪也意味着包括对宪法的批评与要求修改或废除宪法的原则或条文主张、言论不受追究。总而言之,言者无罪的完整意义是指公民主张批判、反对政府及其领导人,或要求改变宪法、法律或制度的言论,都不能构成撤消公民权的理由。

英国哲学家洛克曾说过:人的"最低级的自由是大声地说出自己心里话的自由。"然而,美国宪法最初也未规定人们有言论自由,在第二任总统亚当斯执政期间,甚至还通过法令:凡发表反对国会议员之类官吏的言论者应该判罚。当时,以杰弗逊为首的新兴民主派则提出言论自由主张,包括批评、攻击国家领导人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引起大部分人的共鸣。后来这一主张被写进宪法修正案。从此,言论自由原则在美国深入人心,一旦发生权力侵犯言论时,社会舆论和司法审判便会采取共同的抵制立场,迫使任何当权者不能公然地实行因言治罪。1923年,美国伊利诺伊州法院在审理《芝加哥论坛报》因报道芝加哥市政府破产的新闻内容失实一案时,曾在最终宣布《芝加哥论坛报》无罪的判决书中写道:"宁可让一个人或报纸在报道偶而失实时不受惩罚,也不得使全体公民因担心受惩罚而不敢批评一个无能和

腐败政府。"这个判词应该成为本文主题"'言者无罪'剑指哪里"的最好解读。

早在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就宣布言论自由为平等的人权:"无拘束地表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利权之一,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庄严告布天下: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然而中国宪法虽也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同时却又要被四项坚持所否定,导致当代中国"以言治罪"案件不绝于耳。今天我们的官方媒体、教育、思想、文化体系仍在要求全民思想与党的标准答案保持一致,绝不容忍异端、邪说与批判的声音。所谓的异端、邪说、 批判的声音,就是跟党的结论不一样的。要改造中国的如此文化生态,必须首先从落实"言者无罪"开始,提倡异见,弘扬批判。

今日中国,公民普遍期盼宪政变革,因为只有在宪政框架里,公民言论自由等基本人权才能得到根本保证。宪政的灵魂就是人权价值。这个价值不为执政党、政府的任何即时性目的所左右。在宪政秩序社会里,言论自由等人权与社会舆论和公正审判一起,构成国民共同的根本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高于任何国家利益与理由和执政党意识形态。宪政的根本使命就在于确立这种价值体系。如果我们今天的改革不能寻找这种宪政灵魂,仅仅呼吁"言者无罪",还是不够的。因此,当下更重要的是在借公众舆论一致呐喊"言者无罪"的同时,共同努力促进国家出台言论保护立法,推动宪政制度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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