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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柏瑶:人权法治教育在校园

(首发稿)

文章摘要: 法治的目的在对个人自由与权利给予保障,所以法治教育不单只在犯罪防治,更在于积极实践《宪法》所赋予个人权利。

作者 : 江柏瑶,


發表時間:9/8/2008

江柏瑤          

台灣嘉義縣立忠和國民中學教師

 

近年來社會快速變遷,社會結構轉型,多元價值的發展與衝擊,青少年犯罪問題日益受到關注。分析青少年犯罪原因後發現,青少年普遍缺乏法律知識,或對某些法律觀念存在似是而非的誤解,以至不知法而違法。學校教師在輔導及管教學生時,也常因法律認知不足,衍生許多問題。凡此種種,皆說明校園的法律實務常識,應是學生及學校教職員必須要具備的知能。為此教育部推動的友善校園計畫中,也將人權法治的概念放進來,希望營造尊重人權的法治校園。

學生法治觀念薄弱,在校園中常見的例子如:掀裙子、摸胸,卻不知已構成性騷擾;打架不知可能成為傷害罪;向人借錢衍生為恐嚇取財;即時通聊天變成公然侮辱或誹謗;經常逃家逃學成為少年虞犯;網路下載資料觸犯智慧財產權等 。除此,飆車、吸毒、竊盜等行為也在僥倖不會被抓到的心理下,觸犯了法網。

維持校園秩序與紀律的重要性,雖無可否認,也確實重要,但在當前校園的各式「教學」或「管教」措施中(或稱「懲戒」措施),學生人權受到侵害的程度,似乎時有所聞,其所涉及的學生基本權利,約計如下:身體權(.體罰)、健康權(罰跑步,伏地挺身,青蛙跳)、名譽權或人格權(要求學生罰站在眾人看得見的地方,例如在操場、走廊或是校門口罰站)、人身自由(課後留校特別輔導)、財產權(沒收學生帶到學校的手機)、隱私權(搜查學生書包)、受教育權(於上課時間,要求學生到教室以外地方罰站)。

教師在輔導與管教學生時,除了學生基本權利的維護外,也應注意是否合乎法律的一些概念,如目的性原則(〈教師法〉第十七條、〈行政程序法〉第七條第二項)、有效性原則(〈行政程序法〉第七條第一項)、比例原則(〈行政程序法〉第七條第三項)、平等原則(〈行政程序法〉第六條)、明確性原則(〈行政程序法〉第五條)、合法性原則(〈行政程序法〉第四條)。

法治的目的在對個人自由與權利給予保障,所以法治教育不單只在犯罪防治,更在於積極實踐〈憲法〉所賦予個人權利。學校在推動人權法治教育方面可以有以下幾種作為:

(一)增進教師法治知能:具備法律背景的教師不多,教師本身法律概念薄弱,因此應加強各級學校教師、中小學校長及訓輔人員等,相關法律知能,以提升教師法律知識,並促其重視校園法治教育,奠定法治社會根基。

(二)規劃法治課程教材:將人權法治理念融入各學習領域,以深化法治精神。另外除每學期舉行法律常識測驗外,可配合時事進行隨機教學,將人權法治觀念融入生活中。

(三)發展學校法治措施:學校必須提供一個民主法治的教育環境,以達到「境教」的教育作用。除規劃周延之法治教育實施計畫,提升法治教育推展成效外,應允許多元觀點的參與及符合法律的概念來制定校規或輔導與管教辦法,亦即不單只重視守法及犯罪防治,更應進一步保障學生個人的基本權利,積極落實人權法治的深層意義。

人權法治教育是要建立一個公民社會,教導學生尊重與講理、知法與守法,期盼透過學校教育積極的推動,能在學生心中種下一顆法治的種子,慢慢發芽茁壯,進而培育出知法守法的現代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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