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网》在7月24日全文转载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该《规定》在第一条就开宗明义的指出:为了严格执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事件工作责任制,切身落实领导责任,惩处信访工作违纪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信访条例》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从字面上看,这又是一个利国利民的好文件,因为如果通过加强对负责接待信访工作的各级政府官员的纪律约束和法治化管理,不但能够给那些原来一直被认为是在“传达室”的闲职人员(即所谓的信访工作人员)政治地位一个提高,也是对政府机关所有面对老百姓的公务员们的一次提醒。因为,信访工作不是简单的工作,它是直接倾听老百姓的呼声和受过委屈的冤民们喊冤叫屈的窗口,是政府与民间沟通的重要渠道,遗憾地是共和国建国以来中国政府从来没有把信访工作当做头等大事,也从来没有把人民的呼声和建议当作一回事情,更没把蒙受到不公正待遇及其冤假错案人们的感情和问题放在心上,因此,这才形成了“中国特色”的上访现象,我们可以看到,那些本来可以在基层政权就能够解决的问题,统统都被推到了上级直到中央,一个村(村民)的问题本来可以通过乡政府就能解决的可却到了中央,一个普通老百姓的权益问题本来可以通过当地就能解决的也被推到中央,这些极端反常的现象早已经就暴露了中国政治体制的落后,尤其是暴露了各地政府官员的腐败无能,可为什么就没有人来解决问题呢?为什么到了今天才由中央有关部门发出重视信访工作的《规定》呢?是亡羊补牢还是惯用的形式主义?是头疼医头还是脚疼医脚的愚蠢行为?我们也只有等待这个《规定》发布后的社会效果来验证了。
其实,中国的信访部门设立完全就是一个非常荒唐的做法,它的设立,完全隔断了老百姓与当官直接对话的有效途径。我们知道,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就有着“击鼓喊冤”的传统,也就是说老百姓有了冤假错案就可以直接到当地政府的“衙门”口去擂鼓喊冤,这时出来的不是什么“信访工作人员”,而是县太爷直接出来升堂,当时的县太爷门虽然都是七品官,但毕竟是一方长官,生杀予夺全是他说了算,因此,他必须要负有重任的责任感。那时的县太爷并没有什么了不起,必需要亲自出马办案断案。可我们今天的老百姓就得不到这种待遇,他们无处击鼓,无处喊冤,只要可怜巴巴地来到“衙门”口外的“信访办公室”,可在那里的“信访工作的接待者”们又能干什么呢?从我本人在公安局做过多年信访工作的经历来说,凭心而论,真的是什么也干不了。因为,各级单位的领导从来没有真正把信访工作当回事,首先,凡是在信访部门工作的大多数都是在单位上不受重用的人,有的是年老体弱,有的是女性,我在1992年开始在公安机关从事信访工作的原因就是因为我在支持八九“六四”民主运动被处理后安排到那里去工作的,这就证明了信访工作人员的地位是个什么样子的;其此,对于信访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信访工作大都不能够被列入领导的工作议事日程中去,信访人员所接待和受理的问题自己无权依法处理,却必须要报给领导们批示,而领导又往往借口“工作忙”无暇顾及,这就成了扯皮现象,信访也就成了“传达室”,既不为领导重视,也慢慢让老百姓丧失了对他们的信任,在“村骗乡、乡骗县,一直骗到国务院”的恶劣风气下,老百姓在当地找不到讲理说法的情况下,越级上访也就成了中国社会的必然趋势,访民队伍的日益庞大也就逐渐构成了对社会难以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中央才不得不重申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并出台新的《规定》。
在这一《规定》中,从第五条到第九条都是实质性的条款,它针对造成信访和越级上访的部门及其有关领导责任者做了不同的处理、处罚规定,为了让广大群众和那些经常上访的访民们能够更多地看到这些对他们有利的规定,借此,我把这些条款摘录如: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以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二)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三)本地区、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上访,造成社会影响的;
(四)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察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当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者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戒、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人者,给予记过、记得大过、降级或者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从以上那十五条关于对所谓的“负有直接责任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追究条款来看,尽管是标准不同,但还是让人们看到了《规定》的新意,至少,它给了老百姓和上访者很大建议、控告的空间,特别是给了接待者们前所未有的新规定,或者说是给了一贯拿信访工作做儿戏的各级领导人一个“紧箍套”,给了老百姓和访民们一个准法律武器,让那些给政府提合理化建议和为自己的问题上访的人们利用这一《规定》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是,这新《规定》的出台则是一件好事。无疑,像我这么一个蒙受人间奇冤大辱的国家功臣和伤残警察,将肯定会以此上访。
但是,转而又想,我到哪里去上访呢?天,还是那块天,地,还是那个地,人,还是那些人,我怀疑,是否就因为这个新的《规定》就能够改变执掌这块天、这个地(包括这个国家)的共产党人的一贯思维方法和行为能力呢?我真的不知道,我所知道的就是那么多白纸黑字写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以及牵涉到我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辞退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辞职法》等等不下百八十部的法律法规在过去都没有用,是不是有了这么一个《规定》和奥运会开完之后,就可以让所有的公民都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让所有的冤假错案都得以平反并从此北京不再有成群结队的访民了呢?具体到我来说,我是否就能够怀揣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文本到北京告得赢了呢?
我不知道,因为我不知道这《规定》的威力究竟有多大?这《规定》是否就一下子改变了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面貌和解决过去所有的枉法问题?究竟这《规定》贯彻落实得怎么样?我想,也就让未来的事实说话和广大群众来告诉这个世界吧!
2008年7月28日星期一
于徐州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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