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楚天金报》转载《半月谈》的一篇报道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政府强制拆迁激起群众不满,为防堵“民告官”,该区政府竟然连续多年聘下区内所有律师,以此要求律师们不得再为“民告官”者提供法律援助。有的市民因此只得自学法律单枪匹马打官司,还有市民只得到外地请律师。
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立民主法治国家成为普遍共识的当下,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政府用行政权力“垄断”律师资源,变相将法律“边缘化”,公然堵塞市民依法维权通道,其对公权力的滥用、迷恋和对法律的蔑视,实在让世人震惊。
在群众正当利益受到损害无处说理,或者说理不被理睬和重视时,群众知道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本身就是一大进步。按政府一贯的说法,中国之所以实行不了国际上一些先进的东西(比如民主,比如法治等),其能找到的原因大抵是老百姓素质不高云云。主流舆论不断向世人灌输这样一个概念——政府很想在中国实行民主法治,但无奈中国老百姓素质不高,不适合搞民主法治——起码短期内实行民主法治的阻力不在政府,而在素质低下思想落后的群众。
虽然针对这一谬论的驳论文章已经很多,但与这个的丑闻相比,无疑缺少最直接的说服力。在中国,究竟是老百姓拖了实行民主法治的后腿,还是政府及其既得利益者从中作梗,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政府的无耻作为已经给出最准确的答案——现在是老百姓要求依法办事,政府部门反而躲到背后玩弄法律游戏,这不是一个很值得人们深思的“反常现象”吗?
这个“反常现象”说明,要么政府部门在行政过程中确有违法行为,为了掩盖违法行政行为,不惜动用公权力防堵民告官;要么政府部门迷信权力,认为权大于法,权力可以通吃,不屑和群众平等参与诉讼。然而,不管属于那种情况,政府“玩弄”法律行为,都暴露了其依法行政外衣下的专制特权嘴脸。
在公民权利受到行政权力侵害又得不到合理处置时,“民告官”是公民依法求得公平解决问题的一条途径。这一途径,是通往依法治国和政治文明的正途。如果“民告官”这一途径真正通畅有效,那么植根于这个体制中特有的群众上访就可以避免;因官民矛盾聚集而爆发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也可以消弭。瓮安事件发生以后,贵州省主要领导在总结其背后深层次原因时说,瓮安县党委政府在长期的工作中,没有正确处理好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关系,没有正确处理好群众正当的利益诉求的问题。
这里的“群众正当的利益诉求”,包括群众和政府部门说理,也包括“民告官”。“民告官”其实就是一扇社会和谐的希望之门,这扇门只能开不能堵。很多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导火索,无不跟地方政府拒绝群众依法公平解决问题有关。
道理非常简单,群众一开始总是先找政府部门说理的,在说理无果的情况下,又试着和政府部门“说法”。在现有体制下,群众与政府对簿公堂,本身就是一个无奈之举。因司法受政府管辖,法院受理“民告官”案件,其实质就等于政府自己给自己断案。可是,即便这个有可能欠缺公平的博弈平台,老百姓也不可能自由获得。民告官的诉讼不是以莫须有的理由被法院拒绝受理,就是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政府这样干脆从根子上“铲掉”——老百姓和平解决问题的所有途径被政府人为封杀。
在说理无门,告状无路之下,民情的宣泄唯有通过“动粗”即暴力对抗寻求出口了。瓮安事件也好,孟连事件也好……近年来所有官民对抗事件的根源都可以从这里找到答案——“官逼民反,民不得不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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