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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圣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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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少坤:王子犯法 能与庶民同罪吗?

(首发稿)

文章摘要: 无论是在政治领域还是经济领域,权势者们的犯罪概率、性质及其危害性要远比社会普通成员大的多,甚至是不能够相提并论。俗话说的“盗国者王、盗钩者寇”,就是对权力不受制约而形成的犯罪现象最好的总结,也是对中国历史以来的政治生活不平等极大的嘲喻。

作者 : 郭少坤,


發表時間:5/29/2008

古人曰:“夫难平者,事也!”也就是说男子汉大丈夫活在世上,最不能够容忍的就是人世间的事情不平等。虽然,事情是多方面的,但主要的还是历史上不同时期和不同统治者在管理社会期间所形成的各种问题及其现象,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为了规范人们生活方式用来代表统治者的意志——国家法律——及其它的实施好坏与否,换言之,就是封建专制统治时期常常被统治阶级提倡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观念能否被落实,也是当今共产党统治时代所倡导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究竟能否被贯彻这一事关社会稳定的大是大非问题。纵观历史,凡开明盛世的统治者,都是以法规为重,春秋时期的思想家管子就说过这样的话:“法度行则国治,私利行则国乱。”同时,管子还强调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性,他指出:“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历史上关于法律重要性的阐述者不胜枚举,在此不多加叙述。总之,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实施是任何一个国家须臾不可离开的执政法宝,是协调社会各利益集团关系的唯一行政手段,否则,一旦纲纪法度废弃之日,就是暴政兴起之时。 

如上所述,结论也就由此而来,就是说不论是生活在任何一个时代的人们,只要是无法享受到当时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特别是分享到法律神圣意义上的平等,就很难有幸福感,就必然要为其而报恨并为之愤愤不平,而且,在此局面下,早晚将发生政毁国乱现象。 

历史发展到今天,封建专制的中国已经不在,当今的中国正处在世界文明——自由、民主、人权、法治为标志的时期,毋庸置疑,中国也只有沿着世界文明的道路朝着这一目标走下去,否则必将为历史所淘汰。可令人遗憾地是,在仍然一党独裁专制的现实社会中,中国的自由民主和法治人权事业还是那么举步维艰,尤其是在法治方面的建设与实施,更加是令人失望和痛惜。 

我们且不要说在毛泽东独裁统治时期所发生的那些无法无天的案例了,就今天所谓的法治社会又是一个什么样子呢?对这个问题,不要任何人来回答,每一个有思想和良心的中国人都能根据自己的现实和观察得出正确的结论,那就是在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问题上,是不可能找到正确的答案的,如果说有答案,那就是一个:“中国人在法律面前是根本没有平等的权利。” 

之所以说“中国人在法律面前是根本没有平等的权利”,主要就是因为中国不是一个法治国家,是一个人治社会。不要说是每一个中国人的民运系在权势者们的手中,就是领导整个中国政府的共产党也是在权势者们的争夺下不断的在“城头变幻大王旗”。君不见:今天的共产党姓毛,明天的共产党就姓邓,昨天的共产党还姓赵,今天的共产党就姓江了,如此的变化多端,使得中国人只有根据他们的品质好坏与否在他们的领导下过日子,在这样的情形下,别说是指望依靠一个稳定的国家法律体系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就是希望共产党的政策不要经常变来变去从而过上一个稳定日子也很难。从共产党执政一来的历次政治运动所带来的一系列后果来看,国家的宪政和维护社会安定的所有法律都被破坏得干干净净,无论是从制定宪法的国家主席被随便监禁和杀害,还是从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被任意剥夺等无数案例来看,谁还能相信国家的法律能够在人人面前获得平等的权利呢?! 

我曾经撰文说过,如果按照国家宪法和刑法规定要义,能够侵犯法律客体的大多数都是手中掌握权力的共产党人。比如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二章一节13条是这样说的:“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列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按照这一规定,我们不妨回过头去看看共产党建国以来由他们的领导人所发起的“反右”、“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等政治运动,又有哪一个运动不都是触犯了《刑法》这一条款所保护的客体呢!我想,在这里已经没有必要一一举证,凡是任何一个愿意说真话的中国人都会得出正确的结论:那就是只有共产党的权势者们才能够有条件实施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像毛泽东、林彪、四人帮那些当时权倾朝野而不可一世的共产党领导人才是公然侵犯国家法律、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罪魁祸首,大跃进的疯狂,文化大革命的浩劫以及给中国人民造成的灾难,的确不是平常老百姓中的任何一个或者一伙犯罪分子所能够形成的。 

总之,无论是在政治领域还是经济领域,权势者们的犯罪概率、性质及其危害性要远比社会普通成员大的多,甚至是不能够相提并论。俗话说的“盗国者王、盗钩者寇”,就是对权力不受制约而形成的犯罪现象最好的总结,也是对中国历史以来的政治生活不平等极大的嘲喻。 

社会发展到所谓的改革开放今天,由于权力仍然大于一切,中国的事情仍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我们可以到,中国的法律是越来越多,而且违法犯罪的人也是日益增加,特别是对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和人民切身利益的贪污腐败案件,更加是到了空前绝后的地步。共产党的最高领导人毛泽东曾经说过:“贪污和浪费是最大的犯罪。”而当前中国政府官员的贪污和浪费这一“最大的犯罪”活动仍然是非常猖獗而却受不到法律的制裁。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可以随意看到这样一种现象:当官的公款吃喝成千上万元的酒宴可以用美其名曰的“工作需要”为由进行报销,而老百姓偷盗一辆自行车就要被处以刑罚;当官的可以一声令下砍伐多少树木森林(如我所在的徐州市原市委书记李XX就曾经作主将绿化城市的千万棵大树砍掉;我家乡的村党支部书记郭庆周曾把国家数百亩的防沙林砍伐得干干净净)而最终没有受到国家法律的任何制裁。反过来讲,如果是普通老百姓砍掉一棵树,那就肯定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同样是侵犯了国家的利益和法律保护的客体,但在有权者和无权者的面前,区别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一句话,既然是权大于法,就不要再奢谈什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我国,除去在罪与非罪、犯罪与处罚方面有着明显的不公正之外,在即使都是犯罪人员的待遇问题上,同样是有着在法律面前不平等的现象,那就是,同样的刑期却有着不同的结果,而可以改变这一结果的就是通过犯人应该享有的“保外就医”权利被特权扭曲所形成。 

近来报道: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委员陈良宇被天津市二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报道还说,根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即使陈良宇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获得减刑或者假释,也至少要服刑九年,即,陈良宇最早2016年可出狱,除非申请保外就医。

看了这样的报道及分析,我们不能不再次深思中国法律所存在的不平等及其带来的问题。 

一个被判了18年监禁的罪犯,实际上只要执行9年就可重获自由,宣判的刑罚与实际执行的刑罚如此"相去甚远",虽说体现出现代刑事司法教育改造犯罪、促使犯罪人早日归复社会的人文理念,但也多少容易让普通民众对刑罚执行的巨大伸缩空间产生疑惑。  

我们在此想讨论的并非法律上减刑机制是否合理,而是另一个可能冲击刑罚执行的制度--保外就医。报道中,记者已经非常隐讳地向我们透露出保外就医的神奇功能:如果能够顺利申请到保外就医的话,陈良宇就可以在2016年以前更早的时候走出监狱。按照《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也就是说除了减刑、假释,法律还为入狱贪官开出了一条"出狱"的通道。对此,立法的正当性毋庸置疑--出于对犯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但对于实践中运行的正当性--能否遵循严格的程序标准确保每一个保外就医的囚犯就是真正的重病患者,则不免让人担忧。  

作为监外执行的一种方式,保外就医虽然没有解除犯罪人身上的刑罚,但其效果却与解除刑罚无异,由此就有可能成为那些"有关系"、"有实力"而无病痛的犯罪人(贪官)"叮蛋的缝隙",并易导致刑罚执行领域的腐败。先不说构成保外就医的条件是否具体明确而没有人为空间,也不说执行保外就医的程序是否健全完备能有效防范弄虚作假,光看其监督检查就缺乏正当而严密的设计。按照规定,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监督考察,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满,应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实际的情况是,这种监督往往被虚置,例如沈阳 黑老大哲学军的许多犯罪事实,正是其在因病保外就医期间干出来的。而现实生活中,要想从"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弄到一纸证明,这对于那些"在外面仍有影响力"的入狱贪官而言应该不是什么难事,至于已成功获准保外就医逃避刑罚制裁的人,也大多处在传媒监督和法律监督的视野之外,许多案件只见保外就医而不见事后"收监",足以说明相关监督考察机制的失效。也正是这个行刑缺口,让人们看到了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的天壤之别:判处死缓,一般2年后可转无期甚至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再争取到保外就医,那么一个被判死缓的人,完全可以坐几年牢就"重获自由"了,难怪有人得出"贪官死缓+保外就医=没反腐败"的结论。  

作为一种关怀犯罪人权利的制度安排,保外就医并非没有存在的必要,但要真正发挥好其功能,可能还需我们去认真发现现实中的种种问题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完善。非正义的保外就医不仅亵渎了国家刑罚的正义性,同时对那些认真服刑的犯人也是极大的不公。 

我们已经看到:自“六四”以后的中国官场腐败之所以愈演愈烈,就是完全在于“六四”之后的民主失败和法律虚无,从当时那个“政治立场最坚定”的“平暴”先锋陈希同的堕落,到今天这个改革开放前沿的共产党书记陈良宇的“倒霉”,无不都证明了以他们为代表的共产党官员的政治素质及其心态,在他们眼里,国家的法律算不了什么,人民的权益更如儿戏。贪污腐化不是由人民可以监督了的,即便是“得罪”了上司被以法律的名义送进监狱,还不是可以利用法律的虚无及其不平等使自己早日出来重新享受人生,因为自己贪污受贿的钱早已足够几代人享用了。所以,我们看到那个陈希同早就被“保外就医”出来了,这个“陈政局”也只需要几年就可以出来了。因此,所有的贪官们也无不都为之手额相庆,心中涌动着可以理解的喜悦:不就是这几年吗,走出监狱照样比老百姓的日子过得好。 

写到此,我们又不能不想起那些为了中国的民主自由而被关押在监狱里的那些本来无罪——即便有“罪”也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志士仁人,如郭飞雄、吕耿松、胡佳、陈光诚等,难道他们就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法律规定吗?可又有谁有能力为他们呼吁和解决呢?! 

在中国封建专制统治时期的历史上,有过“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故事。据说,南宋时代的包公就是执行这一政策的典型,他曾经不殉私情,亲自批准杀了自己那贪污受贿的侄子包勉,因此留下千古美谈。虽然说在漫长的封建专制统治时期仅仅是凤毛麟角,但也是难能可贵。在今天的中国,我们虽然还没看到大陆的统治者有着包公那样的铁面无私的清官,但是我们却看到了在隔岸的中国台湾在实行自由民主后,出现了总统的女婿被法律严惩不怠的故事,也实在是让我们中国人高兴了一把。因为,毕竟我们看到了“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一美好传统在中国的延续,还有那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观念在中华民族当代的具体体现。尽管是我们还没有看到大陆发生这种积极的文明现象。 

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我们不能不看到中国大陆急需要建设一个民主政治和法律至上社会的重要性。否则,我们只能是在感叹世道不公的同时,眼睁睁的任凭那些有恃无恐的贪污腐化犯罪分子祸害着国家财产和人民的利益,在他们的疯狂和狞笑声中重新回到中国人那“夫难平者,事也”的千古感叹之中!

                       2008年5月8日星期四

                                    于徐州家中 

(《自由圣火》首发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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