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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马:宽容与社会正义

(首发稿)

文章摘要: 宽容是离不开社会正义的;离开社会正义的宽容是软弱的,是自欺欺人的。这样一条原则不仅适用于世俗社会,甚至是在宽容的源头——宗教宽容里也得到了很好地体现。

作者 : 狄马,


發表時間:5/10/2008

宽容的世俗准则就是对各种不同意见和生活方式的容忍和理解,但它有个条件,就是你的这种意见和生活方式,无论表达与行使都不得损害他人。可问题在于,假如有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侵犯了他人的权利,还宽不宽容呢?假如宽容,又该怎样宽容呢?是应该依照“自己选择自己负责”的原则,追究损害者的法律责任呢,还是“你好我好大家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呢?作为受害者是应该本着既往不咎的原则,放弃一切要求赔偿和惩处的权利,还是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一个公民社会里人之所以为人的起码尊严和权益呢?在坏人当道、恶人横行的社会里,一个公民在求告无门的情况下,是应该依照自然法的原则采取他认为合理的一切手段讨还公道呢,还是应该本着“一切朝前看”的原则,自认倒霉,主动承担一切后果,甚至像阿Q一样说声“儿子打老子”了事呢?

2007年 4月16日,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一名叫赵承熙的韩国留学生,用两把手枪射杀了32位同校师生后举枪自尽。可在案发后社区为遇难者举办的守夜祈祷仪式上,他们点燃了33根蜡烛,为33个生命祈祷。其中一位牧师看着33根蜡烛说:“这里的每一根蜡烛都象征着一个生命,它们现在都很平静,我相信他们都在上帝那里得到了安息。当那位凶手在开枪的时候,我相信他的灵魂在地狱里,而此刻,我相信上帝也和他的灵魂在一起,他也是一个受伤的灵魂。”不仅如此,在校方举行的悼念仪式上,放飞的气球是33个,敲响的丧钟是33声,次日安放在校园草坪上的石灰岩纪念碑是33块,其中一块碑上写着“2007年4月16日 赵承熙”。赵的纪念碑旁边也放着鲜花和蜡烛,还有一些人留下了伤感的纸条。其中有两个纸条是这样写的:“希望你知道我并没有太生你的气,不憎恨你。你没有得到任何帮助和安慰,对此我感到非常心痛。所有的爱都包含在这里。劳拉”;“赵,你大大低估了我们的力量、勇气与关爱。你已伤了我们的心,但你并未伤了我们的灵魂。我们变得比从前更坚强更骄傲。我从未如此因身为弗吉尼亚理工学生而感到骄傲。最后,爱,是永远流传的。艾琳”。

对于这种种做法,中国人感到恨惊奇。一些人在文章中问自己,也是在问全体中国人:为什么我们只想到“32”而想不到“33”?那让我们惊讶和意外的“33”究竟意味着什么?为什么我们只有“32”的悲伤经验,而没有“33”的悲伤经验?“33”究竟比“32”多出什么?

而许多中国人对美国人悼念凶手的做法并不陌生,16年前中国人就领教过一回“爱义人,也爱不义人”的神圣传统。1991年就读于美国爱荷华大学的中国留学生卢刚,开枪打死了包括自己导师在内的五人后饮弹自尽。然而,令中国人想不到的是,在案发后的第三天,受害人之一、副校长安妮·克黎利女士的家人,就通过媒体发表了一封致卢刚家人的公开信。信中称,卢的家人也是受害者,他们彼此应以宽容的态度分担悲伤。

老实说,在读了这样的文章后,我的内心首先感到的是一种震撼,一种前所未有的观念力量如雨后春风潜入我的意识深层,撼动着我固有的精神坚冰;但同时我也有种不安,担心这种忽略制度背景的描述,会给中国人一种误导:看哪!西方人也是不问青红皂白地原谅恶人的——毕竟中国是一个有着上千年相对主义传统的国度。

可事实上,无论是在2007年的弗吉尼亚理工大学,还是1991年的爱荷华大学的校园枪击案中 ,凶手都已经死了。凶手死了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古老的“杀人抵命”原则得到了兑付,不过完成之手不在法院,而在上帝。上帝以凶手自杀的方式使社会正义在血案现场显现。即使凶手不死,以美国丝丝入扣的法律制度,开放透明的舆论监督,凶手也不可能逍遥法外,受害人和他们的家属也不可能得不到应有的赔偿。现在,就让我们以“小人之心”猜度一下:假如这两起校园枪击案的凶手没有死,不但没有死,而是好好地活在世界上,甚至每杀一次人都得到了单位的提拔、领导的重奖,而受害人及其家属则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不但得不到来自政府的任何补偿,反而遭到有关部门的监控,甚至当受害人的家属到政府门口上访时,还被以“破坏治安罪”关进了大牢——就像我们在生活中习见的那样——美国人及其受害者的家属还会不会原谅凶手?

也就是说在美国人化敌为友、以德报怨的宽容背后,实际上是一种整体的制度文明和法治秩序在起作用。在那样一种高度完善的法治秩序和文明背景中,美国人根本用不着担心,法院会“吃了原告吃被告”,凶手会装病保外就医或干脆以行政处分代替惩处,舆论会遵从一个统一的口径假装什么也不知道。即使凶手已经死了,他们也不用担心,受害者是乡下人,命价只能以三折优惠。在这两个故事里,受害者的家属都没有提及法律责任,而没有提不等于不知道,倒恰好反映出,在那样一个发达的制度文明和宪政框架内,一个受害的公民对他的政府以及民间各种救援组织寻求公正的信心,尤其是对那样一桩引起全世界关注的命案来说,根本就用不着他来提醒。而在一个高度腐败的社会里,所有的权力都是穿一条裤子的。恶人可以通过行贿买通法官和警察,不法之徒可以利用掳掠来的钱财喂饱所有的官员和媒体,让他们噤声或暗中助力。受害人的冤屈和悲伤没有一个合理的渠道来申诉。他们啼哭,无人倾听;他们举哀,无人叹息;他们祈求,无人理睬。除了诉诸仇恨,他们不知道他们还能干什么?

这时,你不用跟我装逼,说这些人心中没有爱只有恨,不懂得“天父的光既照好人也照坏人”的道理。因为人性的弱点是,灾难离自己遥远时容易超凡脱俗,只有不幸降临到自己头上,才可能将心比心。没有一个人、一个民族是愿意轻松面对自己的罪行的。在恶人得不到惩处,受害者得不到抚慰的情况下,不用说宽容因不具备起码的条件得不到实现,即使真有一个“大度能容容尽天下难容之事”的人——像唐玄奘对待吃他的妖精那样——宽容也未必值得称道。因为社会正义在没有社会强制力的推动实现以前,宽容并不具备使作恶者自动警醒的魔力;反而会使他觉得受害者软弱可欺,作恶有利可图。既然“多行不义”不但不会“自毙”,反而会使他的经济得到持续稳定地发展,他干嘛不把“杀人放火”当成一个“经济增长点”来抓?

可见,宽容是离不开社会正义的;离开社会正义的宽容是软弱的,是自欺欺人的。这样一条原则不仅适用于世俗社会,甚至是在宽容的源头——宗教宽容里也得到了很好地体现。比如,在一个独立的教会里,人们出于对上帝的虔诚,可以宰杀小牛、小羊甚至烧烤小牛小羊身上任何部位的肉以为献祭,只要他们认为这样做可以蒙上帝悦纳,小牛小羊又是自己家的,长官和他人就无权禁止;但如果有人别出心裁,认为牛羊献祭不时髦,他要以婴儿作为祭品——像古代中国以童男童女祭神一样——就万万使不得。因为这侵害了另一个人的生存权。那么,宽容与社会正义究竟何者更重要呢?我认为是社会正义。因为社会正义实现不了,宽容就无从谈起;而宽容实现不了,社会正义率先实现了,宽容就可以随着人们的信仰实践、文明程度的提高逐步解决。《圣经》上说:“只因不法的事增多,许多人的爱心才渐渐冷淡了。”可见,不公不义直接影响的是人们的心灵。它使许多人的爱心绝望,不相信世界上还会有公义。如果把一个社会比作一条大江大河的话,不宽容污染的是水流,不公正则污染的是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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