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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宽兴:那些“不明身份者”的身份

(首发稿)

文章摘要: 摧毁他人房产的行为属于严重犯罪,不属于自诉案件,应由司法部门主动介入,但那些不明身份者身份的长期“不明”,是被拆迁人缺少法律救济手段的明确证据,往往在调查取证的第一环上,他们都无法成功。

作者 : 杨宽兴,


發表時間:4/2/2008

据南京《现代快报》报道:2008年3月27日凌晨,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两户人家的房屋遭遇“不明身份者”的强行破坏,几十名手持钢管、头戴安全帽的不明身份者闯入两户人家的房子,将户主拖出屋子,然后推倒了他们的房屋。

由于推倒房屋者不曾表明身份,而且当地街道拆迁办也否认涉及此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房屋倒塌的拆迁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就成了一个疑问,的确,我们不能说这一定就是拆迁公司干的好事,寻衅滋事的歹徒或山上下来的土匪同样也有可能做出这样的事来,所以,要查清谁是房屋倒塌的实施者,除了报警之外,别无他法。

事发之后,苏州当地警察到现场来“问了问情况,又拍了几张照片”,告诉房屋被退倒的房主第二天会有人联系作笔录,于是,一场疑似拆迁事件,理论上说来,首先就变成了一个刑事案件。对苏州的这一房屋倒塌事件,我缺少必要的信息,但从公开报道来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并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而且,不明身份者也未在现场出示由法院判决生效的强制拆迁通知书,如果说这是拆迁行为,那么,此拆迁行为必定是非法的。由于缺少合法的程序和公文,我只能将这样的房屋拆迁称之为毁坏公民财物行为,属于法律不允许的犯罪行为。

当然,对此一犯罪行为是否会受惩罚的问题,我绝不乐观。咬文嚼字的推理并没有影响我的常识判断——我敢打赌,这是由拆迁人实施的非法拆迁行为。此类事件,最近亲身接触的实在太多太多:江苏声如东县居民冯远平外出打工,春节回家时发现自家的房产被夷为平地;山东某地居民的房产在没有任何拆迁手续的情况下被不明身份者推倒,受害人报案无果,只好用挂号信的方式向警方报案以保留证据;江苏南通居民季锦华持续多日遭到不明身份者日以继夜的鞭炮骚扰,拨打110报警电话100多次,才有警察前来驱散了那些肆无忌惮的不明身份者······

现代科技条件下,动辄几十人的违法犯罪是不存在身份不明问题的,没有权力在背后的一定程度的支持,这些不明身份者根本没有胆量如此胡作非为,但是,当某些拆迁者以不明身份者的面目出现时,他们显然是要避开拆迁人的身份,给被拆迁人的法律取证制造麻烦,同时也回避其拆迁行为的非法性问题。就在几天之前,我到江苏省南通市人民医院的抢救室门外探视了一位叫金淑勤的老人,由于反对强制拆迁,62岁的她被打到肋骨骨折,但时隔一个多月,她仍被丢在医院里,当地派出所仍未给她出具法医鉴定所需要的证明,于是,究竟是谁打断了她的肋骨的问题,至今也没有任何说法,或许,这又是一些“不明身份者”吧。

如果对目前中国的拆迁现状略有了解,这样的“不明身份者”实在多得令人悲哀,我想,南京《现代快报》的记者并非不能猜出这些“不明身份者”的身份,但他们却不能对强势的拆迁人作“有罪推定”,否则,反而有可能象《法人》记者朱文娜一样成为“犯罪嫌疑人”,于是,他们只能用旁敲侧击的曲笔来写,对于中国的读者来说,这已经足够。就这则新闻报道发出的第二天,有无锡的被拆迁人给我打来电话,向我通报他们那里也刚刚发生了此类事件,这位被拆迁人显然是受到了南京《现代快报》报道的鼓舞,可是我不能不遗憾地提醒他:这种来自“不明身份者”的拆迁几乎天天都会发生,却不会天天都见诸报端,在中国,各式各样的野蛮拆迁不是新闻,相反,对于野蛮拆迁的报道本身才是新闻。这就是我们所处的舆论环境。没有舆论的救济,仅靠法律维权,其成本是被拆迁人难以承受的。

笔者通过对几个地区的拆迁事件调查,得出一个结论,目前的强制拆迁多为不合法行为。首先,地方政府及开发商多数无法满足《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要求,土地批文大量做假或超越权限,其次,公示、评估、裁决、判决等一系列环节上,政府往往站在开发商的背后,枉法行政,对被拆迁人实施“雷霆万钧”的“政策攻势”和经济压榨,其唯一目的就是对被拆迁人房屋予以拆迁。有些拆迁人员甚至以政府工作人员自居,公然对被拆迁人说:“我们就是非法拆迁,你去告吧。”他们深知被拆迁人维权的艰难,多数人最后只能放弃维权,而坚持维权的被拆迁人,其维权成本一般远大于能够讨回的补偿损失,甚至很多赢了官司赢不回钱的可能,对被拆迁人造成第二次伤害。而对政府公权力为后盾的拆迁人来说,早一天推倒房屋,就早赶一天工程进度,即使将来输了官司,相对于远超评估价的商品房市场价,那也只是九牛一毛,不值一提,也就是说,他们完全能够承担法院对其行为的“非法性”判决——更何况在多数情况下,他们是不会让被拆迁人将官司进行到底的。

无法查明“不明身份者”的身份,使被拆迁人的维权之路变得十分艰难,但不能将此一责任单纯归咎于事发地的公安机关,因为在这些拆迁背后,一般有着比公安机关更强大的权力背景。但无论如何,由于法律的缺位,维权者的成本之高,和侵权者的成本之低,形成了一个明确无误的信号,那就是,只要与权力结缘,拆迁人尽可以用最有时间效率的方式从事强制拆迁,即使把人打死也不过花点钱的事,完全可以预先计入成本。有了这样的成本核算,还有什么是他们不敢做的呢?

严格说来,摧毁他人房产的行为属于严重犯罪,不属于自诉案件,应由司法部门主动介入,但那些不明身份者身份的长期“不明”,是被拆迁人缺少法律救济手段的明确证据,往往在调查取证的第一环上,他们都无法成功。在江苏南通,一个房屋被推倒的被拆迁人李建华,两年时间里,持续不断地向政府讨要一个问题的答案:究竟是谁推倒了我的房屋?他至今没有得到答案,或者说,已经没有人敢承担这个责任——他们知道,强拆之后,李建华成了一个以命相拼的“非理性”维权者。

我以为,除了给被拆迁人制造取证困难外,这更有可能是“不明身份者”问题的本质:就算拆迁人亮明了身份,被拆迁人也无可奈何,拆迁人作为不明身份者出现的原因是他们太清楚拆迁行为的非法性,从而不愿面对自己的历史责任。

几天前,一位被拆迁人对我说:“近年来的大规模非法拆迁造成整个中国的一场浩劫。”我不是被拆迁人,没有这样强烈的感受,但太多的暴力和公然违法,已成对和谐社会的威胁。面对类似苏州吴中区这样的拆迁行为,我想说,即使拆迁者不亮明身份,也不能掩盖政府和相关人员在此问题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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