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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柏涛:“中国特色”的腐败与反腐败

(首发稿)

文章摘要: 中国特色的腐败是一种全民性的腐败。在腐败的文化心理的培育下,中国特色的腐败对象不再仅仅体现为官员腐败,而是全民性的腐败。从中共党政机关到群众性组织,不论是官员、普通公务员,还是普通办事员,只要是拥有些权力的,没有不腐败的。

作者 : 张柏涛,


發表時間:1/20/2008

对于“腐败”与“反腐败”这样的字眼,本来是已经很麻木了,但在最近召开的中央纪检委第二次全会上,胡锦涛做的关于腐败与中国特色的反腐败的“重要”讲话,虽然了无新意,还是吸引了不少人的眼球,促使人们再次审视“中国特色”的腐败与反腐败。

关于腐败,世界各国的学者有许多不同的界定和阐释。有的认为“腐败是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利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的认为腐败是“公共部门中的官员,不论是从事政治事务的官员,还是行政管理的官员,他们通过错误地使用公众委托给他们的权力,使他们自己或亲近于他们的人不正当地和非法地富裕起来。”(国际透明组织);博登·海默在《对腐败性质的分析》一书中,提出以下10种官员行为应为腐败行为:为朋友利益而轻微偏离规则;公职人员接受礼品;在官员任命和契约签订中的裙带风;官员通过兼职获利;被保护人保证按保护人指示投票;被保护人需要保护干预进入行政程序;官员以取得礼品为进入行政程序的前提;官员接受报酬容忍有组织的犯罪;党徒以不正当的理由突然改变对政党的忠诚;官员和公民对腐败的证据视而不见。

可以看出,国际上通行的对腐败的定义已经是比较完全了。但是这样的定义却不能完全涵盖中国的腐败现象,因为它遭遇到了“中国特色”难题。“中国特色”是中国当下最流行的话语,它不但成为了执政者掩盖各种罪状的遮羞布,而且被滥用来作为中共维护其专制统治、打击异己的武器。什么是“中国特色”?依照中共的逻辑,凡是有悖于民主、人权和其他国际通行标准却有利于中共统治的,便是“中国特色”。

国际通行的腐败的定义,都是针对民主国家的公共权力。中共统治下的中国既非民主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力又混淆不清。因此针对腐败必然会有“中国特色”了。

 “中国特色”的腐败首先是一种文化心理上的腐败。在中共党文化的腐蚀下,整个中国的文化心理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有的甚至是颠倒性的变化。这方面,特别地表现在对腐败的认识和是非标准上。人们面对腐败表现出的不是厌恶、鄙弃和谴责,而是欣赏、羡慕和追求。这样的对待腐败的文化心理彻底颠覆了传统的和国际通行的是非标准,成为了腐败滋生的丰富土壤。同时这样的文化心理也深深地影响到对下一代的教育上。

中国特色的腐败是一种全民性的腐败。在腐败的文化心理的培育下,中国特色的腐败对象不再仅仅体现为官员腐败,而是全民性的腐败。从中共党政机关到群众性组织,不论是官员、普通公务员,还是普通办事员,只要是拥有些权力的,没有不腐败的。党政机关自不必说,首当其冲地成为了腐败大户,其他还有如城市居委会、农村村委会和各种基金会、协会,甚至是学校的学生会等都无不在腐败洪流中抖擞着自己的淫威。

中国特色的腐败是一种制度性的腐败。中共的权力是通过枪杆子建立起来的,它既不是通过人民授权并代表人民执政,也不代表某一阶级的利益。它所代表的只是它自己,它执政的目的只是维护自己 的执政地位,为此甚至不惜牺牲国家、民族和人民的利益。中共的各项制度正是为了保障其专制地位而设立的具体措施。在中共的各项制度中,最根本的一条“党领导一切”使接下来的各项制度都难逃中共的控制。因此人大政协是中共领导下的人大政协,司法机关是中共领导下的司法机关,学校是中共领导下的学校,传媒是中共领导下的传媒。整个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都处在中共的专制统治之下,接受着中共的暴力、欺骗、腐败等邪恶文化的腐蚀。

在这样的腐败大背景下,自然“反腐败”也便具有了“中国特色”。在中央纪检委第二次会议之前的造势宣传中,《瞭望》新闻周刊发表了这样一篇文章《发展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在这篇御用文章中,作者别有用心地总结了中国特色的反腐败制度设计。这篇文章提到:“对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的优势,李一帆等专家归纳为三个方面: 其一,“双保险”。西方国家的反腐败一般依靠国家监督体系。而在我国,除了国家监督体系外,还有党内监督体系,形成了反腐倡廉的“双保险”。在反腐倡廉建设方面,我国特有的党内监督体系起着很大的作用。从长远看,“双保险”的前景是非常光明的。其二,多层面。各级政府部门都设有监督制约体系;司法、行政、党内均有专门监督机关;社会层面的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也在不断发展。 其三,多手段。西方凭借法律手段,很多时候反腐成本高、效率低。如果没有法律证据,对于显而易见的腐败行为往往无可奈何。而我国在反腐倡廉方面,既有法律的手段,也有道德的手段,还有党的纪律手段等。”[ http://view.home.news.cn/news/7410232.html]

这篇文章对中共反腐倡廉的总结真可谓是极尽了颠倒是非之能事。首先在中共的反腐制度设计中并不存在党内党外的“双保险”。作为中共直接领导下的中纪委固然是在中共的领导下,但作为“党外”监督的人大、法院、检察院和各种传媒又有哪一个可以脱离了中共的领导呢?所谓“双保险”完全是子虚乌有。其次,中共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制度,遵循“地方服从中央,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关于这个原则仍然有许多虚假的地方,比如少数服从多数只有在真正的选举中才能体现出谁是多数、谁是少数,在缺乏真正的民主选举的情况下提出的多数和少数完全成了维护寡头统治的政治借口)在这样的原则支配下,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地方。因此所谓反腐上的多层次也是子虚乌有了。第三,在大腐败背景下的反腐败必然体现为资源有限前提下相对强势对相对弱势的利益排挤和共同腐败前提下的对政治对手和异己分子打压。既如此,即使缺乏足够的法律证据又有何妨?更何况在大腐败背景下的腐败证据是俯仰皆是的,根本不会出现找不到腐败证据的情况。

《瞭望》周刊的文章本是为中共的反腐败歌功颂德的,却戏剧性地点出了“中国特色”的反腐败之路不可能成功的死症结。这症结就是:第一,缺少真正的执政党之外的监督;第二,缺少真正的地方分权;第三,缺少对“法大于权”对真正认识和行之有效的具体实施措施。

中共会允许真正的党外监督出现吗?中共会允许真正的地方分权吗?中共会将自己真正地放在宪法之下吗?所有这些疑问及显而易见的答案都告诉我们:中共统治下不可能有真正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化反腐败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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