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北省黄石市一公民的拆迁之痛
1、其乐融融的三口之家
陈寿娥是湖北省黄石市金属粉末总厂的下岗职工,家住黄石市黄厂街44号。陈寿娥的丈夫刘元忠同样是下岗职工,下岗前在黄石市太钢集团东钢公司工作。夫妻二人下岗后,为了维持生计,他们首先想到了把自己的私房出租。他们家私房自建于一九五四年,面临大街,座西向东,南与一粮店五层楼共墙,北与市民刘文正的私房相临。一九八四年,陈寿娥的房子随南边粮店一起改建为二层的水泥钢筋红砖到顶的楼房。一九九五年十月九日,黄石市石灰窖区私有房屋全面清理发证办公室对陈家的这栋两层楼进行了现场勘测,并出具了《房屋现状勘测登记表》,该机构认定陈家一楼面积为70.39平方米,二楼面积为61.39平方米,一楼、二楼相加总面积为131.78平方米。随着近些年城市的发展,陈家的这栋房屋所在的位置成了黄石市临街黄金地段。多年来,陈家就靠出租一楼口面房的微薄收入勉强度日。
由于房租有限,陈寿娥现年近六十岁的丈夫刘元忠为了贴补家用,在自家门前摆了一个修自行车的小摊,靠给别人修自行车再挣点收入。陈寿娥有两个子女,她家房屋拆迁时,两个子女都在上学。这么多年来,陈家日子虽然过得清贫,但一家三口还是感到其乐融融。
2、拆迁起风波
1995年,黄石市石灰窑区商业局下属单位即石灰窑区商业装潢实业公司相中了黄厂街这一黄金地段,准备在此建综合商业大楼。1995年9月18日,石灰窑区商业装潢实业公司向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陈寿娥家正好位于拆迁红线内。1995年10月4日,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向石灰窑区商业装潢实业公司下达了黄房拆(1995)第30号文,并向该实业公司颁发了拆迁许可证。
拆迁公告发出后,陈寿娥与开发商(石灰窑区商业装潢实业公司)就拆迁补偿和安置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和谈判。陈寿娥提出应按《湖北省拆迁细则》和黄石市的有关规定,就地补偿自己新房,并且要求偿还一楼门面房。对此,开发商一口拒绝,他们只同意新大楼建好后,在二楼或三楼补偿住宅房。在谈判的过程中,还有一点令陈寿娥感到愤怒和难以接受的是,自己的房屋在此前黄石市政府相关权威机构测量的面积是131.78平方米,可这次开发商因为拆迁请来了新的评估机构,评估下来自己二层楼的总面积只剩下106.61平方米,总面积一下子减少了25.17平方米,同时,陈家一楼的面积在这次评估中也只剩下53.2平方米。城市黄金地段房屋面积的大量减少,意味着个人利益的巨大损失,在这样一种情况下,陈寿娥拒绝搬迁。
1996年8月,开发商就与陈寿娥的拆迁纠纷向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裁决。1996年8月21日,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很快作出以下裁决:一、开发商原地安置被申请人陈寿娥住宅用房(而非商业用房),被申请人应付新旧房屋之间的价格差额;二、在房屋面积上,以这次所测量的面积为准(即106.61平方米);三,被申请人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八日内完成搬迁。很明显,这份裁决充分保护了开发商的"合法权益",而对陈寿娥的要求却根本未予考虑。因此,陈寿娥坚决拒绝这份裁决。1996年11月,在未达成安置与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陈寿娥等人的房子被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强行拆除。
3、 "八"字开的衙门
在长达十多年的拆迁遭遇中,陈寿娥找过许多"父母官",其中。找的最多的是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找的结果是,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不仅从未认真考虑过自己的诉求,对已作出的裁决更未作任何的改变,而且,陈寿娥的上访还多次被认为是"无理取闹"、"耍泼"。2000年2月15日,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对陈寿娥的不断申诉作出了一次新答复,该份答复不仅仍坚持了原有的结论,还在对被拆迁人的生活困难补助的问题上作了这样的认定:"按照《湖北省政府拆迁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黄石市《拆迁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拆迁以出租房屋收入为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的私有房屋,拆迁人应对房屋所有人的生活出路作出安排',被拆迁人刘元忠、陈寿娥不符合本条规定"。一纸回复,让本已很困难的陈寿娥家更是雪上加霜。
面对自己的遭遇,陈寿娥进行了长达十年的维权和抗争行动。其间,她多次找到了法院,希望人民法院能还自己公道。然而,一路走下来,陈寿娥深刻地体会到了"衙门八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这句老话的含义。陈寿娥第一次和法院打交道是在1996年8月,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裁决下来后,按规定,不服裁决可在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陈寿娥在十五日内的8月29日拿着裁决书找到了黄石市石灰窑区人民法院接待室准备提起诉讼,当时负责接待的张玉萍女法官得知陈寿娥困难预交不起诉讼费时,马上拍着桌子说"没有钱谁给你打官司"。
张玉萍当时也未向陈寿娥告知缓、免交诉讼费的有关规定,造成法院这次不立案,陈寿娥从而丧失了利用法律维权的机会。当时,陈寿娥的邻居刘文正有钱交了诉讼费,起诉了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官司竟然打赢了,法院撤消了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裁决。
2000年2月15日,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在给陈寿娥的申诉答复的最后写道:"刘元忠、陈寿娥如对本裁决仍持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陈寿娥于是在2000年6月和9月分别向黄石市石灰窑区人民法院和黄石市人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将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告上法庭。然而,黄石市这两级法院都很快驳回了陈寿娥的起诉,理由都是,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00年2月15日给陈寿娥的申诉答复中交待的诉权,是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弄错了,陈寿娥就这个案子进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早已过期了。
鉴于陈寿娥十多年的不屈服和抗争,现在,开发商(石灰窑区商业装潢实业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曾向陈寿娥作出了一定的让步。他们和陈寿娥曾签过一个补充协议,承认陈寿娥家原房屋的实有面积为131。78平方米,并承诺给陈寿娥一套位于新大楼一楼面积为40多平方的一间二档门面房和一间三档门面房(此房商业价值较低)。新大楼建好后,陈寿娥依协议进住了这两套房子后,却遭到开发商的极力反对。事后,开发商将陈寿娥告上了法院,结果法院强令陈寿娥搬出,再次维护了开发商的"合法权益"。现在,在开发商、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等部门的阻挠下,陈寿娥所住的新房办不到任何证件,想出租都很困难。
二、背离人民的法律制度
在陈寿娥这桩拆迁案中,让我们再次看清了大陆权力和法律制度的表现和本来面目。陈寿娥在她的上访材料中这样写道:"董金如(石灰窑区商业装潢实业公司总经理)完全是通过腐蚀拉拢和弄虚作假的手段疏通了各个部门,骗取了相关手续。例如,他没有建房资金,却骗取了"有资金"的审计证明;他在拆迁计划和安置书中明确记载着在一年半内使拆迁户搬进新居,结果房子一建就是五年。董金如的种种行为没有权力法律部门的帮忙,他是做不到的"。
当权力和法律在一直为开发商"帮忙"时,二者却对陈寿娥这样的老百姓表现得冷酷而又无情。法律号称是维护一个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可是,从中国千千万万个陈寿娥的遭遇来看,法律总是在对弱者说不。法律被认为是一杆称,是一座天平,在这个天平的两端,法律应不偏不倚。可事实是,中国的法律总是偏向权力和金钱,它的屁股从未座到人民这一边。法律讲究方圆,讲究以事实为准绳,可中国的律师们都认为,案件如何判决,事实和法律本身只起三分之一的作用,起决定作用的是事实和法律本身以外的东西。法律最讲究清廉,可中国人都知道,"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司法腐败已到了明目张胆、厚颜无耻的地步,司法系统已成了整个官僚特权集团贪腐链条中重要的一环,它即是这个链条中的既得利益者,又是这个链条的维护者和帮凶。
中国大陆法律制度的上述种种表现,证明这样的制度完全背离了人民,它所要维护的并不是人民的利益。在一个一党专制的专制社会,在一个权力仍处于本位和根本的社会,在一个崇尚暴力和野蛮的社会,法律是毫无独立性可言的,它的本质不过是专制集团维护统治的一个工具。当人民与权力和政府发生矛盾和冲突时,法律就会毫不犹豫地站在后者一边。当我们看清专制制度下法律的这个本质时,我们就不应该对它的表现感到诧异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