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与官权的对立表现在:要不人权至高无上,人权是法治社会的目的,是法律存在的前提,是公民社会得以成立的保证;要不官权至高无上,官权是中心,长官意志是惟一,官权弹压民权,官本位社会赖以存在。这是以人权立国还是以官权立国?是人权神圣不可侵犯还是官权神圣不可侵犯?是“民本位”与“官本位”,民主制度与专制制度的分水岭。我们贵州第三届国际人权研讨会遭受到中共公安打压的事例,可以看到大陆中国官权横行霸市的严重情况,同时,也记录下我们大陆中国人追求人权的脚印。
我们要以公民的人权,去抑制官权,清理特权;以公民权利给官员的权力设限,逐步规范和训练不受制约的,党政不分的国家权力,使国家权力中立化,驱逐共产党一党私利于国家权力之外。
即便是在共产党专政机关的胁迫和咄咄逼人的环境下,抱着“限政”与“训政(驯兽)”的宪政目标,不怕零距离与官权(兽)接触,12月4日上午9:40分,贵州第三届人权活动的联系人,廖双元与陈西先生带着书面的法律咨询书,《公民可以欢度国际人权日吗?》主动前往贵阳市公安局。
该咨询书我们已经同时在互联网上发布,并转发:贵州省政府、省人大、省中共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贵阳市政府、市人大、市中共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等机构。为郑重其事,我们特亲手把咨询书送到代表政府的权威机构——市公安局。
到了市国保支队10楼,支队长把我邀进会议室长方形的会议桌,廖双元先生被副支队长邀请到他的办公室。他们不让我们在一起共同面谈,而是分开对话。这种把我们隔开是有意图的,其目的是,让我们孤单地面对他们设定的强大攻势,想用官威震慑我们,一旦我们中某一位心理素质差,有恐惧心理的话,便于各个击破。
市国保支队长一开始就高声调,高嗓门的对我说:“我们已经向你说过,国际人权日是非法的,凡是有关一切国际人权日的活动,不管是在私人领域还是在公共领域,我们都要坚决禁止。你陈西是国际人权日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今天我们的一切谈话都要留下作为证据,以备处置这次违法活动用。”
随即,国保支队长叫他的下属警员安置好摄像机和录音设置,并吩咐着好笔录。似乎摆下了一副要置陈西于死地的法场。
“好!安好你们的录音摄像设施,既然你们要我的证据,我就坦然告诉你们。这段证据留下来,不是我会害怕,而是你们会害怕。既然你首先对我声嘶力竭,粗声大气,我也得粗声大气回敬你”我开始发话:
“国际人权日活动我不是组织者,不是领导人和发起者,我没有这个资格。谁在发号司令谁就是组织者和领导者,我没有这么大的能耐。世界人权日活动的发起者、组织者、和领导者是联合国!是人权理事会!
早在1950年12月4日的联合国大会第423(V)号决议中,联合国全体大会成员就制定和通过了此项议案,把每年的12月10日定为国际性节日,并定12月10日的这一周为“人权周”。号召全世界一切在人权公约上签约了的国家和人民在这日和周内举行宣讲人权、推广人权、倡导实施人权普世原则的欢庆活动。
中国政府现在也是人权公约的签字国,其‘保障人权’的承诺已经入宪,你们竟然说‘国际人权日’活动是非法的,要取缔和禁止一切有关的活动,不管是在公共领域还是在私人领域。对于你们这种启衅和践踏国际公法的行为,我表示遗憾!”
“这是我们的书面咨询,或者说是我们这次活动的声明”。我把我们带去的《公民可以欢度国际人权日吗?》递给了对面坐着的支队长。
我减缓了语气,理性地,循循善诱地,向在场的警官劝说道:
“回到执法者的岗位上来吧!不要做特权党的工具。回到民主法治,建构和谐社会的轨道上来吧!不要为一党再搞专政。不要抛弃还不太完善的法律机制!不要远离文明世界了!”
我突然感觉到,过去那种从上至下花费了无数资金和人力的普法运动是多么的苍白呀。经过了那么多五年一期的普法教育,只要官权和党的指示一出场,法律便变成一张废纸。公民没有参与法治社会的建设,每一个公民没有亮出自己心中的律法,仅靠官员兜售的法律于社会是多么无助啊!
过去官府“普法”,普的只是有利于官方的王法;今天,我以一个公民的身份向官方普法,普的则是一部永恒的法,每一个人心中都存在的法。
国保支队长回答的话就可以证明:“我们只认上级领导的指示和国家的正式通知。国家没有正式安排和认可世界人权日的活动,我们就认为是非法。”
“你们的咨询也好,声明也好,现在我正式代表市公安局回答你,同时也告诫你:
1、 国际人权日是非法的,凡与此相关的一切活动,不论在那里举行我们都要取缔;
2、 对组织领导这次活动的为首者,我们要坚决依法查处;你陈西是这次活动的组织者,我们首先要处理你。
3、 你必须立即通知其他所有参与者,取消这次活动,不得再参加;
4、 你陈西是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你首先就不得再参加这种集会活动,否则将受到查办;
5、 从现在起,无论你们在何处集会,何人参加活动,都将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理;……。”
国保支队长宣布了6点,最后要我明确表态。
我说:“我们的态度咨询书上有,首先,我们要书面的政府文告,如果无书面的正规法律文书,我们将示口头指示为无效力性的,非正式的、非公允的和非法的。
第二,你们说我是组织者,是这次人权活动的领导者,只要我发出通知取消活动就可以取消。我再说明一下,国际人权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联合国人权理会,是现任的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我只是这次活动的联系人之一。
第三,作为联系人,发公告要经过大家同意,最起码要经过三位联系人同意。把你们的告诫告知大家可以,但是,我得把大家集中起来,你们不让我与大家有集中会面的机会,我做不到。
第四,别人对国际人权日活动的态度怎样我不能干涉,他们参不参加活动我也不能像你们一样,任意干涉强制公民的自由权。但是,我可以公开地向你们表明态度:这次国际人权日的活动,我坚决要参加!我决定要去欢度我们公民的节日!那怕只有我一个人。”
市公安局的国保支队长听到我如上声明,非常不高兴。嘴里蹦出一个字:“好!我们没有什么谈的了”。
与公安的对话很快结束,我先于半小时到市公安局大门处等廖双元先生,与廖双元先生见面时,他问我:“你惹恼了ХХХ。”
我说:“没办法,那是我作为一个公民的底线”。
然后,我回到家里。下午,我接到了市西派出所公安打来的电话,要我到派出所一趟。我说:“今天我已经有安排,改天我会去”。
他们叫我定好时间,明天一定要去。
12月5日早上,我到了管辖我们这个片区的派出所。由管片民警、所长、副所长、教导员与我见面。
韩副所长说:“陈西,今天我们找你来,据了解,你有违法行为嫌疑。现在你需要把你最近的行为给我们讲一讲。
我说:“怎么能说我有违法行为嫌疑呢?我想请你们告知我,我有那些违法行为?我们举办贵州公民第四届国际人权研讨会是违犯吗?我参加人权活动是违法吧?我为此而写文章,推进中国的人权和法治事业是违法吗?我真的不理解。”。
“因为你是刑满释放后带有附加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你没有组织集会权,你不能写文章,接受采访。”
“我承认我被剥夺政治权利,尽管法律对我判决不公,我仍然是遵守国家法律的。
首先,什么组织集会,国家法律对组织集会有什么具体规定?我们都是些几十年的老朋友,在一起称得上组织集会吗?
其次,不能写文章,不能接受采访。我受到的是中国法律的制裁,我想问一下,中国的法律有没有边界?我们已经知道法律有时效,同样,法律也有边界。你不能依据中国的法律任意去世界依法办事,哪怕是针对中国人你也不能。我写的文章,接受采访全在国际媒体上,没有在国内。依照管辖权限,国法只能管国内事务,管不了国际社会,更管不了其他国家事务。我发表文章在其他国家,接受国外媒体的采访,发表文章和接受采访的国家都未定我犯罪,你们更没有权说我违法。
最后,到目前为至,我没有在国法管辖的范围内发表过文章,接受过媒体采访。所以,我认为,我没有违法行为”。
公安:“好!现在我们来对照和学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23号令,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把事先准备好的公安部1995年颁布的(23号令)拿出来。
“现在我们向你传达公安部(23号令)精神,并逐条对照检查你的行为:
公安部令(第23号),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宣布,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 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 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四) 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五) 不得在境内外发表、出版、发行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它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书籍、音像制品等;
(六) 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七) 不得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八) 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对这个公安部令,你们都是执法人员,有法律常识。我们知道,它是部门规定。如果部门规定与国家法律有抵触,子法与母法相违,那么部门规定,子法自然无效。这是一,我的意见。
二、国家法律都没有权利管辖境外,部门规定就更没有这个权限。
三、第23号令颁布于1995年,10多年后,显然过时,不能以时俱进。更何况,起草这个条令的人没有足够的法律常识,可以肯定说,法律知识水平低,在公安部是个‘滥竽充数的角色’,不具备这个能力。因此,它与国家法律有许多抵触,有自然无效的成份。而其它没有相违背的条款,我都遵守了的。”我逐一回答说。
公安:“你说的话,行动都是证据,你把今天的询问笔录检查一下,写上‘经本人查看,属实’签上你的名,盖上手印。
我们希望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出于你的情况,我们给你一份第23号令的剥夺政治权利的要求。你回去好好学习检查一下。”
我说:“我也希望你们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一个依法行政的公务员,法没有授权的,不要去做”。
临离开派出所时,所长把复印好的公安部第23号令给了我。
绿色文化者:陈西
2007年12月31日 于贵州贵阳大西门市西河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