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 ,新华社再次传出矿难的消息:6日凌晨零时左右,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左木乡红光村原新窑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爆炸事故。目前有70人遇难,仍有26人被困井下。
要问最近几年中国究竟发生了多少大小不等的矿难,可能谁也说不清。我们只知道中国煤矿业的事故发生率排在世界前列,每年都会有成千上万矿工兄弟的生命被埋在矿井之下。无数次,我们的心都随着矿难中每一个矿工的生命安危沉浮;无数次,我们都会和矿工的亲人们一起,为遇难矿工悲伤、哀叹;无数次,我们把愤怒的目光指向那无良矿主和黑心官员;无数次,我们悲愤的质问:不断发生的矿难究竟是天灾还是人祸?
"安全欠账"被普遍认为是煤矿企业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中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在2005年初的一次新闻发布会上说,中国煤矿的安全投入欠帐非常大,仅国有重点煤矿,欠帐就达500 亿元人民币左右。仅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投入欠帐就达500亿元,如果再算上大量的乡镇小型煤矿,大概安全投入欠帐就会是个天文数字了。
据悉,全国有一半的小型煤矿采用落后的开采方式,大量乡镇煤矿机械化程度很低,装备水平相对比较落后。全国煤矿巨大的安全欠帐表明,政府和煤矿企业对于煤矿安全软硬件的投入严重不足。现在有许多煤矿主情愿拿钱去卖高级轿车和豪华住宅,去比阔斗富,也舍不得在煤矿安全设施上多投入一分钱。据《重庆晨报》报道,在山西曾经有个轰动一时的新闻:煤矿老板们一次集体买进了 20辆悍马;在太原,一位煤矿老板就拥有3辆不同颜色的劳斯莱斯。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整个山西私人拥有宾利、悍马、劳斯莱斯等顶级豪华车的数量已经突破100辆。此外他们还在北京、上海、天津等地购买豪宅。假如这些老板们能把"比阔斗富"的钱投入到煤矿安全生产中去,将会减少多少煤矿事故的发生,将会换回多少煤矿工人的生命!
一方面盲目的超能力生产,一方面对安全投入吝啬,安全事故频发也就不足为奇了。国家安全监管局统计显示,2004年全国煤矿发生死亡事故3639起,死亡 6027人。同期煤炭生产总量达到了19.5亿吨,是建国以来煤炭产量最高的一个年度。用6027个鲜活的生命换来19.5亿吨煤炭的"记录",这个代价实在太大!如果我们真正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把矿工的生命价值放在第一位,安全投入的资金足额到位,而不是像目前这样欠着大量的"安全帐",那么煤矿事故的发生率一定不会这么高,大量的亡人矿难也决不会这么频繁。政府和煤矿企业欠下的煤矿"安全帐",事实上成了历年来在没有完善的安全保障条件下,用生命之躯抵御风险的、那些成千上万个死去的煤矿工人的"血债"。
官商勾结致使安全生产法规无法落实,被认为是矿难频发的第二个原因。在广东大兴矿难发生后,《中国青年报》曾经做过这样的报道:大兴煤矿不仅是一个证照不全的煤矿,井下也根本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但就是这样一个煤矿,在当地却颇具影响力。据称,这个煤矿的 65个股东中有一些地方官员或者是公务员,这就涉及一个官商勾结、以权谋私的问题。
当时国家三令五申强调煤矿安全生产,严厉、坚决要求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停产整顿,严厉、坚决打击煤矿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大兴煤矿为什么仍然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照常顶风违法开采呢?真相终于大白于天下,原来大兴煤矿所属的大金岭公司,其董事长曾云高是梅州市和兴宁市的两级人大代表,副董事长曾桂祥、曾凡金分别是广东省和梅州市的政协委员,副董事长曾文坤为兴宁市人大代表。
笼罩着这样一系列"光环"的非法煤矿,还有什么事情不能发生呢?矿主的心再黑再贪,不跟地方的官员勾结,没有地方官员提供的"保护伞",他敢拿几百条人命做赌注吗?其实,煤矿中官商勾结的现象早已是公开的秘密。新华社在2005年 7月22日曾播发一篇内蒙古清水河县的一位小矿主自揭官商勾结黑幕的报道:出了事死了人的小煤窑,只要领导有利益愿意保,肯定关不了!小矿主为我们勾画出这样一条违法违规煤矿的腐败链: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因与地方领导有利益联系违规开采——矿难发生,地方领导竭力庇护——上下"买通" ,瞒上欺下,应付检查——重金贿赂上级官员,保住违规煤矿……
据《东方早报》报道,曾是一座小煤矿的矿长,有着20多年矿龄的老童(化名)对早报记者说: "一个煤矿有十多个部门可以管理,每个都是你的爷!矿长挣到的钱,能有4%放进自己的腰包就算不错了。"
在山西流传着这样一种说法,从最初开始办理煤矿开采证,到最后投入生产,需要500万元。当然这500万元很大一部分是用来和官方"勾结"的黑钱,花的都很冤枉!看一个矿主是怎样"控诉"的:矿井开始投产,并非意味着财源滚滚,卖煤所赚的钱,多数并不能进入矿主的腰包——在山西开采煤矿需要 "六证",证证要钱,仅矿长证矿主就需一次付清2万元培训费,此外还要拿钱打点伺候好关键部门的人物;到公安局审批购买炸药还要"搭车"买价值一万元的狗;煤管局每产一吨煤收取约1.2元的费用;而地矿局则以每产 1吨煤收取0.37元的国土资源费……
在市场经济社会里,官与商的正常关系应该是服务与被服务、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一个真正自由的市场经济国家,是绝对不允许以行政权力对商业、企业进行干预,或者借行政许可权对商业、企业进行敲诈掠夺等行为肆行的。而目前中国官与商的关系,恰恰是官对商进行"吃、拿、卡、要"的权力赎买关系!
由此我们是否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当前"官商勾结"的现实含义,应该是"商被迫跟官勾结"(虽然不排除商主动与官勾结的案例,但就目前官场体制漏洞而言,社会恶俗形成的责任仍然在官方)!这种被迫勾结的结果就是,商人需要为官方腐败额外支出大量成本。这些额外成本最终都转移到了一线工人的身上——业主为收回在官方那里付出的腐败成本,便不顾工人生命安全"超强度、超能力、超负荷"的生产。在频繁出事的煤矿那里,矿主们便背上"黑心"的恶名!
"一个煤矿有十多个部门可以管理,每个都是你的爷!矿长挣到的钱,能有4%放进自己的腰包就算不错了。 "——这就是中国煤矿利益分配的现实格局。也许矿主们的心本不是天生就黑,但当他们一脚踏进这个"黑金"行当时,他们的心便被各种权势不断熏烤着。物竞天择,要生存也只有黑心了。笔者无意为那些见利忘义的矿主开脱责任,只想辩明一种事实,即在黑金行业的"食物链"上,矿主并不处在最上端!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出,为什么会有那么多无证违法违规开采的煤矿?为什么会有那么多关闭之后又死灰复燃的矿井?煤矿企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根子究竟出在哪?煤矿企业管理混乱、非法开采、矿难频发的结症到底在什么地方?——原因就在于官商之间千丝万缕的利益牵扯,就在于权力参与和保护下的"官商勾结"!
执法不严被认为是矿难频发的第三个原因。执法不严不仅表现在政府部门平时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法规时的贪赃枉法,而且表现在进入司法程序时法院判决的"和稀泥"。
据《信息时报》报道,2005年8月7日,梅州市兴宁大兴煤矿发生透水事故,121 名被困矿工全部遇难。2006年12月21日,广东公开宣判大兴矿难事故案,矿主曾云高数罪并罚一审宣判获刑10年,并处罚金500万元,所属公司判罚8800 万元。
对于大兴矿难,可以说很多人都在等待着这个带有"指向"性的判决。老百姓在等,矿主们在等,负责安全生产的官员们在等,都在等待这个曾经惊动中纪委、监察部的矿难大案如何了结。时隔一年多,曾经夺走121个矿工鲜活生命的、曾经引起无数中国人悲愤的、曾经让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局长李毅中发出"铁腕"治矿吼声的广东大兴矿难事故案终于"水落石出":矿主曾云高数罪并罚一审宣判获刑 10年,并处罚金500万元,所属公司判罚8800万元。此外,曾繁金数罪并罚被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其他16名被告人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偷税罪等罪名,分别被判处 7年至1年5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或并处罚金……
这份判决清单一出,立即引起网上一片哗然。给世人的第一感觉是:太便宜这些无良矿主了!人们纷纷发出这样的疑问:这个判决能够和121条人命的代价对等吗?这个判罚何以体现政府"铁腕"治矿的力度?何以震慑后来者?
无良矿主和黑心贪官们虽然没有直接杀害这121名矿工,但是由于他们肆无忌惮的草菅人命,实质上已经是间接的谋财害命。曾云高、曾繁金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长期非法组织开采煤矿;明知煤矿有安全隐患,却不采取有效措施,继续超强度开采;在 2005年7月广东省梅州市政府明令全市煤矿停产整顿后,曾繁金等仍顶风非法开采;广东省安监局副局长胡建昌、监管一处处长谭均伟、副处长王城镇、助理调研员叶爱前等7名官员,先后多次接受曾云高的贿赂,使大径里煤矿、大兴煤矿违规获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只要法院采信这些证据,就足以证明,这些黑心矿主和贪官污吏就是间接杀害大兴煤矿 121名矿工的元凶!
司法常识和实践告诉我们,杀人者未必一定偿命,只要依法量刑即可服众。然而,对于导致121名矿工死亡的特大亡人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只判处10年、 1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判罚是无论如何难以服众的。不仅如此,而且更重要的是,法院如此判罚何以体现政府"铁腕"治矿的力度? 致121人死亡,而且情节恶劣的矿难当事人,只坐10年牢即可万事大吉,如此便宜的"代价"何以震慑后来者?法院的判决目的不仅是要惩罚犯罪,在某种意义上说,更是对整个社会人的震慑和警示。而要达到这两个基本目的,前提条件是法院必须量刑得当判决公正。假若法院徇情枉法判决不公,那么司法的社会功效就会严重削减。尤其是在用尽各种措施矿难仍然屡禁不绝的现实语境下,大兴矿难案的判决,对寻求如何依法治矿无疑具有标本意义。然而遗憾的是,梅州市兴宁法院的这份判决清单,给依法治矿的威力和效果打了一个大大的折扣!
以上三大因素看起来似乎构成了中国矿难频发的根源。然而安全欠账也好,官商勾结也好,执法不严也好,都是一种表象,都被一种"本质"所掩盖——基于制度之上的人权的缺失,是植根于传统之上的强势阶层对弱势群体生命的漠视!
矿难频繁发生,大量煤矿工人死伤不断,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在不断寻找导致矿难的祸根,不断寻求治理矿难的对策。矿难祸根找到不少,诸如有法不依的违规开采;官煤勾结的利益结盟;矿井设施投入不足的安全欠帐;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视不够,等等。对策同样也有很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各省市就有若干个各种法规规章以及安全防范措施。远的不说,单在 05年8•7广东大兴矿难之后,国务院就先后发布了《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然而,在接二连三的矿难面前,这些汗牛充栋的"法规"、"通知"和"措施"显得那么苍白无力。
为什么?这究竟是为什么?我们有必要进行更深层次的反思——我们珍视煤矿工人的生命了吗?假如煤矿开采业一切以煤矿工人的生命为大,假如各级政府部门、各级领导和大小矿主们真正站在"以人为本"的高度,重视和珍惜矿工的生命,煤矿企业还会惟利是图、有法不依、草菅人命吗?政府部门及其有关官员还会苟且马虎、失职渎职、执法不严吗?今年 9月27日,温家宝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会见全国煤炭工业劳动模范、先进集体代表时强调,要爱惜每一位矿工的生命。温家宝一句"要爱惜每一位矿工的生命",虽然可能只是一种安慰,但它从侧面告诉世人这样一个事实:导致矿难频发的一切根源皆缘自对煤矿工人生命的漠视!
2004年10月,山西省出台了一个煤矿事故伤亡赔偿新标准,规定煤矿事故死亡矿工的赔偿金不得低于 20万元。而在这之前,一些个体矿主打发一个死难矿工就是几万块钱,甚至更少。这对那些腰缠万万贯的煤矿老板们来说简直就是九牛一毛!正是矿工们生命的贬值,才使矿主们有了铤而走险的底气;正是屡次大小矿难,大量矿工的死亡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才使矿主们有了草菅人命的勇气。除此之外,矿工生命的"廉价"还表现在,让他们去开采本该停止开采的高硫煤矿和高瓦斯煤矿。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所长周大地认为:"目前这种情况应该是停止高硫煤矿、高瓦斯煤矿生产的时候了。即使要对这些地理特性的煤矿进行开采也应该是小规模的,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降低伤亡事故,而对已知危险的煤矿还冒险去开采则是一种悲哀。"
煤炭行业一味追求最大利润,漠视矿工生命,又岂止是一种悲哀呢?这其实在证明一个事实:矿难是必然的,矿工的死亡只不过是矿难的一个结果而已。违法违规开采也好,官煤勾结也好,安全设施投入不足也好,领导忽视安全生产也好,大凡致使矿难发生率居高不下的所有能列举的原因背后都隐藏着一个本质因素,那就是缺乏"以人为本"的生产理念,漠视煤矿工人的生命权力!矿主们为了大肆攫取利润,可以明知井下有风险仍然逼迫矿工下井;官员们为了政绩,或者为了自身利益,可以鼓励超负荷生产,可以充当无良矿主的"保护伞"。煤矿工人在他们的心目中只是一种工具,一种可以为他们生财、升官的廉价的工具,如此而已。以这样一种"观念"和"意识",以脱离珍视矿工生命为基础的安全法规和整治措施,我们怎能期望它产生理想的效果呢?
由此可以看出:只要那些矿主们依然只拿工人生命当自己挣钱工具;只要我们管理部门从骨子里依然漠视工人的生命,矿难以及和矿难类似的生产伤亡事故就不会减少!
每一次矿难发生后,中国政府部门无一例外的要总结经验教训,补充政策法规,强调安全生产,可结果却是另一起矿难紧跟其后……要问为什么?那就请好好对照温家宝的"要爱惜每一位矿工的生命"吧——政府部门的有关官员要对照,煤矿企业的负责人要对照,一切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责任人要对照——请把手放在胸口默念:"要爱惜每一位矿工的生命"!
唯有建立在"要爱惜每一位矿工的生命"之上的煤矿安全举措才会奏效;唯有建立起维护人权的宪法、人文环境,人的生命才会受到珍视和保护,大量亡人的矿难事故才会减少!
(另据新华网快讯:截至7日10时30分,山西临汾市洪洞县左木乡红光村煤矿事故遇难矿工已增至105人。井下被困人员的准确人数仍在核实和搜救中。http://news.163.com/07/1206/12/3V1EKTNH0001124J.html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