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中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第一款(甲)项,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办理。”据此声明,中国政府对于该公约第八条第一款(甲)项(关于自由工会)以外的其它全部条、款、项、目的规定不作保留或者转化,直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体系而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三条第二款(甲)项规定:“初等教育应属强制性质并一律免费。”这里的“一律”包括所有的学校、所有的学生、所有的项目。据此规定,所有的小学,包括公立的小学和私立的小学,包括贵族小学和民工小学,都不能收取学生的任何费用。
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三条第二款(乙)项规定: “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包括中等技术和职业教育,应以一切适当方法,普遍设立,并对一切人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据此规定,中国的有关学校可以向中学生(包括职中学生)、中专生收取费用,但是应当逐年减少。也就是说,从
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三条第二款(丙)项规定:“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以一切适当方法,对一切人平等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据此规定,从
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对于学前教育、在职培训以及其他非学历教育的收费问题未作规定,因此,中国此类教育的收费问题不受该公约的制约。
据笔者观察,
笔者呼吁:中国政府应当严格履行条约义务,采取强硬措施取消一切违反《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笔者呼吁:一切学校都应当严格执行已经作为中国法律组成部分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只能逐年减少收费而不能相反。一切私立小学的老板们,你们有能力办学就不要收费,没能力办学就尽快停办,不要既想干好事又不遵守法律;一切私立中学和私立大学的老板们,你们有能力办学就不要增加收费,没有能力办学就尽快撒手,不要把教育当产业,不要把教育当市场。一切公立学校的老板们,国家已经给你们拨款,你们再违法收费更是天理不容。
笔者呼吁:所有的学生及其家长应当以一切合法方式抵制一切违反《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非法收费。
笔者呼吁:社会各界对上述关系到全体国民利益、关系到国家未来的违法收费问题都予以必要的关注。
刘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