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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柏涛:关于“合法性”的一些思考

(首发稿)

文章摘要: 中共政权处处以“人民”说辞,宣称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并且其宗旨即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人民”外衣的包装下中共好像获得了合法性,但中共政权却实实在在是非法的。从这里可以看出这一合法性取向的弊端。因为“公意”和“人民”的抽象性,使得代表“公意”和“人民”的政权的行为很难被及时检验,从而使得这一合法性很容易被非法政权所盗取。更加之难以避免多数的暴力,而使得这种政权极易走向专制独裁。

作者 : 张柏涛,


發表時間:9/8/2007

“合法性”一词的发明标志着近代以来思想界对政权统治本质反思的进步,因它第一次将被统治人群的意见纳入了政权统治的视域,使得人们对统治的认识从单边走向了双边。对“合法性”概念内涵的深入挖掘过程正是自由民主浪潮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针对合法性概念的理解出现了两种取向:一种是以马克斯·韦伯为代表的实证取向,即对现实中存在的统治者进行合法性分析,从而促使合法性欠缺的政权开始合法化进程;另一种是以卢梭和马克思为代表的先验派,他们关注的不是现实的已经存在的政权的合法性,而是一个政权在成为政权之前的孕育它的先天条件的合法性。这种合法性概念的先验性表现在:一旦孕育某个政权的先天条件是合法的,那么由这些条件孕育出的政权就必然具有合法性。比如说卢梭所谓的“公意”和马克思所谓的“人民”,一旦某一集团接受了“公意”或是“人民”的授权,能够代表“公意”或“人民”站出来说话,那么由这一集团组建的政权便具有了先天的合法性。这种先验的合法性看起来是很有道理,好像能说服很多人,并且也确实使历史上许多非法政权因此获得了合法性的外衣。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中共政权。中共政权处处以“人民”说辞,宣称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并且其宗旨即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人民”外衣的包装下中共好像获得了合法性,但中共政权却实实在在是非法的。从这里可以看出这一合法性取向的弊端。因为“公意”和“人民”的抽象性,使得代表“公意”和“人民”的政权的行为很难被及时检验,从而使得这一合法性很容易被非法政权所盗取。更加之难以避免多数的暴力,而使得这种政权极易走向专制独裁。

关于第一种合法性取向,马克斯·韦伯在实证的基础上得出三种合法性标准是A. 你必须遵从传统;B. 你必须服从法律;C.你必须服从超凡的神力。因此,当统治者宣称自己代表了传统,符合法律或具有克里斯玛力量时,他们的统治也就被分别称为传统型统治、法理型统治或克里斯玛型统治。这三个标准虽然产生于实证却并不是单独存在的。事实上的政权往往是这三种标准的综合。这种合法性取向的最大特点是它允许一个合法化过程的存在,即一个非法政权可以通过合法化过程获得合法性。当然这一合法化过程并不是政权单方面的自我表达,而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合意,或者更确切地说这一合法化过程即是民众同意的过程。中共政权自知其合法性基础欠缺,因此也是在不断寻求合法性证据,比如政绩工程、民族主义、经济增长等。只不过因缺乏民众的参与,便只能演变为自说自话,掩耳盗铃式的合法化假象。

马克斯·韦伯的合法性取向具有很强的通融性,它使得合法性能够摆脱先验的绝对的抽象困境,而进入一个实证的自我改良、自我完善的过程,从而使得暴力式的改朝换代趋于消解。而卢梭和马克思的合法性取向因其先验的绝对化色彩,便不存在这一通融性。因此在马克思看来“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因此由资本孕育的资本主义政权是绝对的非法,不存在自我改良、自我完善的过程,因此一切用于这方面的努力都被认为是一种对劳苦大众的欺骗。既如此,那么改变现状的唯一方法就是暴力革命,即从下而上的翻天覆地式的改变。这种绝对化的合法性取向随着时代的发展已经越来越显示出它的弊端。人类的一切社会制度都存在其局限性 ,都不能算是好的社会制度,因此只能放弃对好的社会制度的追求,转而从不好的社会制度中选择最不坏的制度。先验性的合法性取向若只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还不失为一个理想的境界,但这一脑袋中的天堂一旦落实到实践中便转化成了实实在在的地狱。

马克斯·韦伯对合法性的解释固然也存在其局限性,但它为我们开启了一扇寻求被统治者同意的大门。民众的同意是合法性的充要条件。民众同意并不是一个抽象的理论上的概念,而是具体的,能应用在每个人身上的概念。本文以为民众的同意可以精细化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政治权利,第二部分是经济发展,第三部分是民族认同。

在一般情况下,政治权利和经济发展作为民众同意的主要部分很容易被人首肯。如果在一个政权的统治下民众的政治权利受到限制或完全被剥夺,或是经济发展过于缓慢甚或停滞,民众处于普遍贫困状态或贫富差距过于悬殊,那么民众很自然会把这一政权归于非法之列。中共政权的非法性是大家所公认的,民众政治权利的被限制自不待说,单纯经济指标的高速增长并不能使中共进入合法化的进程,虽然中共政权一直是以经济的发展作为自己执政的合法性依据。因为这样的经济增长并未使全民受惠,贫富差距的持续扩大、经济的畸形增长(即非因科技革新而产生的经济增长,而是普遍的利用非法手段,通过坑蒙拐骗产生的畸形增长)早已经使中共自以为的这种合法性依据趋于消解。

民众同意的第三方面——民族认同实际上是比政治权利和经济发展更趋于根本的合法性的支撑基础。一旦民族认同出了问题,那么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无论发展得多好都难以使一个政权光明正大地具有合法性。就中国历史来看,比较突出的例子是满清政权。满清有自己异于中原文化的独特文化,在满清政权执政初期其推行的是自己的异域文化,比如说在北方推行退耕还草,将大片良田转化为草地以适于放牧,在文化教育上也是武断地抛弃中原文化。满清政权的这种过于强调自己的独特文化而对广大被统治者的汉族文化进行肆意践踏的做法,使其政权基础处于岌岌可危的状态。民族认同的缺乏会使得政权与被统治民族的全民为敌,这样的政权即使不倒台也是极其危险的。满清政权认识到了这一点,进行了及时的改革,继承了中原的传统文化,使得满汉之间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相互交融。正是这一对民族认同危机的及时补救才使得满清政权享国近三百年。

民族认同之于合法性既是这样重要,那么我们在考察一个政权是否具有合法性时民族认同就成了第一要考虑的要素。假如这一要素出了问题,那么合法性的其他方面不用去考虑也是可以的。假使汪精卫的伪国民政府给人民带来了权利保障和经济利益,但因其汉奸本质,首先在民族认同上出了问题,那么这个政权就必然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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