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三四月份,几位不速之客突然光临我的办公室。通过姓名,才知道他们是西安市公安局政治保卫处的朋友,其中一位是刘科长。他说:“久闻党老师大名,今天特来拜访,向党老师请教几个问题。”我回答说:“请教谈不上,愿意一块讨论。”
我当然知道他们来访的善意。我向来认为隐瞒自己的观点是一件可耻的事情,又从不赞成任何政治密谋活动,可谓“无事不可对人言,无话不可对人说。”于是我问:“请问你们想讨论什么问题呢?”
刘科长说:“第一个问题,有人认为应该修改宪法,去掉宪法中‘共产党的领导’这一条。请问党老师怎么看?”
我回答说:“我认为我们的宪法中,有两个权力主体。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是说,人民是权力主体。但宪法又规定了共产党的领导权,党的领导也是一个权力主体。如果有一天人民不选共产党了,是不是人民就违背了宪法,要否定人民的选举结果?但否定人民的选举结果,岂不是又违背了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部宪法有两个权力主体,在法理学上是自相矛盾的。如果要保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条,就应该去掉‘共产党的领导’。如果要保留‘共产党的领导’这一条,就应该去掉‘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样,在法理学上就统一了。你看是不是这么个道理?”
刘科长轻轻点头,脸上却是僵硬的表情。我问:“请问下一个问题呢?”
刘科长缓和了一下情绪说道:“再一个问题是,有人认为应该为六四平反,请问党老师怎么看?”我不假思索地回答:“我认为六四不存在平反问题。”
刘科长好像千里逢故知似地,脸上绽出笑容说:“请问党老师为什么这么看呢?”
我回答说:“1989年,中国的《刑法》中还存在‘反革命罪’。反革命既然是一种罪,那么,就只有法院才有权定这个罪。除法院外,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无权为六四定反革命罪名。但直到现在,从北京初级法院到中级法院直至最高法院,人们并没有看到哪一级法院对六四事件开庭审判,宣判六四事件犯了‘反革命暴乱罪’或者‘反革命动乱罪’。既然没有定罪,就不存在平反问题,而只存在改变看法问题。至于对六四的看法,从来就不统一。从这个角度说,我认为六四不存在平反问题。刘科长的意见呢?”
刘科长难以觉察地点头,他一定未曾预料会听到这样的回答。我缓和气氛说:“我是研究经济理论的,对于政治是门外汉。如果有什么经济理论方面的问题,我欢迎你们随时来访。”听到我送客的话,刘科长几个人客气地告辞了。
我这个人平时不善言词,每与人交谈,辄反应迟钝,常常事后才会想起一些比较恰当的回答。这一回是罕有的例外,被刘科长他们碰了个正着。鲁迅先生说过:急不择言,不是没有时间想,而是有时间的时候没有想。这两个问题,我平时不止一次和别人交流过,这回不过是“瞎猫逮住个死老鼠”。
上面所说的六四平反,是法律意义上的严格概念。六四问题远远没有进入历史,成为当今中国政治进步的死结。彻底调查六四真相,该道歉的道歉,该赔偿的赔偿,该追究政治责任的追究政治责任,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追究法律责任,当然对于那些受到迫害的个人,也存在法律上平反的问题。所有这些,叫做“政治上平反”也行。但“平反”一词用在这里,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
2006-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