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华网以“国土资源部:禁止行政命令强行拆迁要尊重民意”为题,报道了该部日前下发的通知:要求城乡建设用地不得违背当地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不得搞行政命令强行拆迁。不言而喻,国土资源部所以下这样的通知,是因为各地大拆大建、强行拆迁久成风习。但,仅靠这样一纸行政通知是难以阻止地方政府拆迁意志的,这和它们的利益相冲突。欲求根本解决之道,乃是在物权法即将实行之际,进一步解决城乡土地的私人归属问题。
我很赞成近期《南方周末》华新民先生谈土地储备制度的文章,其中一个小标题言简意赅“用坚实的私人土地产权来阻止大拆大建”。 7月25日《中国经济时报》报道“无锡合法住宅被政府认定违章建筑要求拆除”,其中街道党委书记对拆迁户开头说的第一句话就很触目:“你这个住宅的土地是硬梆梆的国有土地”,最后一句是:“这个游戏规则是我们政府来定的,我们说你是违章建筑就是违章建筑。”口气如此强权,关键就在于“你这个住宅的土地是硬梆梆的国有土地”。是的,只有产权才是硬梆梆的。如果这是私人地产,而私人地产也是硬梆梆的宪法权利,便能进一步扼制来自权力意志的强行拆迁。
在以前的一个篇幅中,根据各地政府张口闭口谈民生,我说了一句:“民生就是耕者有其田”。这是孙中山当年的夙愿,可惜到今天都没有在实际上兑现。相对应农村居民的“耕者有其田”,城市居民则是“居者有其地”。这本来是一种天经地义,可是以前受极左思潮的影响,把田与地的私人归属视为万恶的私有制,并一律用国有制来改造和替代,今天在宪法承认并保护财产私有的同时,土地作为最重要的财产,是到了逐步还土于民的时候了。
还土于民是制度作为,这里我们还需要在观念上廓清私有是否罪恶。在极左语系中,私有财产所以罪恶是因为它起源于剥削。然而,从人类自然发生的角度,财产不是起源于剥削而是起源于劳动。如果用一个公式来表述:财产=自然+劳动。大自然的一切都是造化对人类的馈赠,但,你如果要把它变成自己的财产,你就得对它付出你的劳动。这一点17世纪的洛克说得很清楚:“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换言之,“在最初,只要有人愿意对于原来共有的东西施加劳动,劳动就给与财产权”。不妨用一个例子来说明。一棵野生的苹果树结满了果实,它是大自然赠与每一个人的,但,你要获得树上的苹果,你就必须去摘,摘就是你付出的劳动。由此,你对你摘下的苹果,就获得了所有权。这里有两点需要补充,一是任何一个人都不能去抢别人摘下的苹果,二是任何一个摘苹果的人都不能把树给垄断下来,不许别人去摘。
土地作为财产当然也可以从这棵苹果树的模型去解读。这个模型告诉我们的是,私有财产并非“原恶”。当然围绕它也可以产生恶,比如上述补充的两种情况。针对这两种情况,人类文明的解决方式是,一是把私有财产制度化,即私有制;二是建立国家用以保护私有财产。正是从这里,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国家所以被需要的功能。但,如果国家不是保护每一个人所摘下的苹果,而是凭借它的权力宣称这棵苹果树收归国家,那么,这就是国有制了。可见,私有制的形成是自然的,国有制的形成是权力的,两者路径完全不同。这里不做价值评价,但这样的国有制才真正可以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来形容,换作多年前样板戏《龙江颂》中的唱词“山前山后都是人民公社的田”。
好在今天人民公社不存在了,我们的宪法也保护私有财产了,这是向人类基本文明状态的回归。至于面对地方政府的强行拆迁,根本的办法就是确定土地权利的私人归属。这个工作既不能急,得慢慢来,又不能以此为借口而不来。它不妨从我们的脚下开始,此即落实以上所说的“耕者有其田”和“居者有其地”。这个“有”当然是产权意义上的“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