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私” 关系
何为“公”?何为“私”?面对这一问题,人们一般都不假思索地答出:国家、集体的便是“公”,个人、家庭的便是“私”。这样的观念在中国由来已久,根深蒂固,但仔细一想,“公”“私”概念并没有那么简单。在一国范围内,可以说国家为“公”,但若就全人类而言,谋一国私利还是“公”吗?在一集体之内,谋该集体利益为“公”,但在由诸集体构成的一国范围来看,单谋一集体利益能为“公”吗?在一家庭之内,若以谋该家庭利益为“公”,那么就由诸家庭构成的一集体来看,单谋一家庭利益能为“公”吗?
在人们往往不假思索说出某某为“公”时,若换个角度,则未必为“公”,正如王夫之所言:“有一人之正义,有一时之大义,有古今之通义;轻重之衡,公私之辩,三者不可不察。以一人之义,视一时之大义,而一人之义为私矣;以一时之大义,视古今之通义,而一时之义为私矣。”同样道理,人们习惯于嗤之以鼻的“私”,也并非绝对为“私”,更不会一定损“公”。“公”由“私”组成,正如世界由谋取私利的诸国组成,一国由谋私利的诸集体组成,一集体由谋私利的诸家庭组成一样。
“私”并不是完全封闭的、孤立的所在,与外界没有任何交换,也不是一个单向度的,半封闭的所在,只有输入的,没有输出的。任何“私”都有其双向性,即一方面谋私利,输入能量,维持个体存在,另一方面去实现私利,释放能量,实现个体存在。在第一个过程个体要从环境中获取,在第二个过程要施放于环境,无论哪个过程都使得个体与周围环境具有了千丝万缕的联系。整个社会环境是由众多个体的“私”所组成,由“私”组成的这个社会环境相对于每个个体的“私”就是“公”。“公”“私”的相对性,使得任何称为“公”或“私”的东西相互间不再具有绝对对立性,而且在“公”或“私”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可以转化到自身的对立面。“私”的极度发展必然使得个体与周围环境发生更多的联系,联系多到一定程度必然会使个体的“私”完全融入到群体的“公”当中。群体的“公”发展到一定程度会使得自身不再具有众多“私”的聚合体的性质,而变成为独立的人格化的有机体。
“公”因“私”而立,“私”是维持个体生存所必须的,如李贽所言;“夫私者,人之心也。人必有私,而后其心乃见,若无私,则无心矣。”而“私”也因“公”有了保障,从而更可以称其为“私”。人们设“公”的目的是要保障“私”的存在,这是“公”的最初目的。随着时间的流逝,“公”开始逐渐具有了独立性,成为一小部分人所把持的满足其私利的工具,甚至把全体中每个个体的私利作为了擢取对象。只是随着西方启蒙运动的兴起,人们开始将“公”归其本位,让其重新充当维护全体中每个个体而不仅是某个个体或某一部分个体的“私”的角色。“公”若不能有效地维护为此“公”出让过权利的每一个个体的“私”的合理要求,便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在众个体的“私”之间流通的只能是有限的资源,面对有限的资源,众个体的“私”共存的局面只所以能进入稳定状态,全赖于“公”的维持。单个个体的“私”无论在过去还是现在都不可能完全孤立存在。众个体的“私”构成了“公”的作用对象,并且也构成了“公”的客观存在内容。
二、“公”“私”的国家实践分析
所谓国家实践,指的是有国家存在的一定的地域上,一定的人口中,单一制国家的政权机构或联邦制国家的中央政权机构的作用方式和作用程度。“公”“私”运用于国家实践,首先要按着惯常的理解来各归其位。“公”指的是国家行为,“私”指的是国家之下的个人和中间社会团体的行为。所谓中间社会团体指的是单一制国家中的非政府团体或联邦制国家中的除中央政府以外的其它团体,包括自治地方的自治机构。“公”“私” 关系运用于国家实践,所要说明的是出于“公”的国家行为,由于其极度发展,最终成就的是某个人“私”的目的,也即国家行为转化为个人行为;“私”的极度发展却成就了“公”的目的。
“公”“私”的共存具有一定的容忍度,超过这个度就会物极必反,即“公”害“私”或“私”损“公”。 国家作用的过分强大,也即“公”的过分扩张,将会损害个人和中间社会团体的利益,也即“私”的利益,甚至将“私”取消,造成中间社会团体的缺位和人的物化。中间社会团体的缺位,使弱小的单个人直接面对强有力的国家机器,国家也因缺少潜在的威胁对手而更加肆无忌惮,为所欲为。希特勒就曾说过,他的理想是“把作为民族的德国组织得象军队那样”,形成统一的意志,形成纪律、服从、团结和牺牲的精神。他把政党制度、言论自由、新闻自由、集会集社称为削弱国家的“腐蚀剂”,强调要以普鲁士军国主义传统精神“把我们从自私自利的党争中解脱出来”。在这样的国家,政府效率空前高涨,政府动员能力空前强大,因效率和动员能力的强大,这样的国家在短期内会取得快速的发展。经济的增长、军事力量的强大、外交的强硬似乎给了这些国家以合法性的解释,但灾难也会因政府效率和动员能力的强大而迅速扩展到全国,甚至波及到全世界。无论多快的发展都掩盖不了国家对个人的剥夺,个人在这样的国家实际上已经丧失了作为人所应具有的权利,年复一年、日复一日地在固定职位上发挥着“螺丝钉”的作用。“个人不能有自己的愿望和私心,而只有绝对服从。”个人不再被允许拥有私利,而完全融入到国家这个庞然大物中。“人民的工作劳动、文化教育、思想信仰、言论社交以至婚姻娱乐,都无一不受到国家的干预和控制。”人的物化使整个国家变成了一部机器,只有最高领袖一个人在操纵着这部机器的运作,只有最高领袖一个人是自由的。国家全面控制的一体化,也就是领袖全面控制的一体化,高度的中央集权国家,最后全部集中到领袖一人。“事无巨细,领袖具有绝对权威,并负完全责任。”“领袖的意志以及他以任何方式表达的意图┄┄都可以取消法律和修改至今为止通行的法律。”从而使得“领袖的意志就是宪法”,“政府是领袖的顾问团。”1934年9月7日,纳粹党在庆祝一体化胜利的纽伦堡党代会上,宣布了这样一个口号:“希特勒就是德国,德国就是希特勒。”国家权力的扩张使得国家完全从属于了领袖,国家的“公”从而也就转化为了领袖的“私”。
如果一个国家的制度、机构与社会中每一个人的(至少是大多数人的)私利相违背,那么一个无论看起来多么强大的国家终究也会被民众所抛弃。就此,英国社会学家陶奈写道:“权力既威严又脆弱,它可以统治一个大陆,结果却被一阵窃窃私语吹倒了。”国家变成机器的过程也就是自身开始物化、僵化,从而走向崩溃的过程。
集权国家摆脱这种危险的唯一途径便是权力的退出,也即允许“私”的存在,实现“公”“私”并存,让个人和中间社会团体拥有自身权益、有自己的作用范围。
“公”“私”在国家实践中的运用,须防止极端情况的出现。“公”“私”互利、互补,既要保证个人和中间社会团体拥有基本权利,又要使国家具有足够的宏观调控能力,从而有效地保证个人和中间社会团体的权利不受侵犯。只有“公”“私”合理并存,才能使国家摆脱高危状态。国家的有限作用是“公”“私”在国家实践中正确运用的必要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