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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平:从“黑窑案”论精神损害赔偿

(首发稿)

文章摘要: 刑事损害往往较一般民事人身损害给受害人所造成的伤害和痛苦更加巨大,刑事案件的人身伤害手段更加残忍。但现实的实情就是,附带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由于中国刑事法律明确否定而被排除。在当前的各类刑事犯罪中,被害人提起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基本上都得不到法律和法院的支持。

作者 : 马平,


發表時間:7/19/2007

在此次“黑窑主”事件中,有个很特别的细节。在山西洪洞县王兵兵等人涉嫌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一案的一审中,作为被害人的河南巩义人张某因为曾在黑砖窑中被红砖严重烫伤了双腿和后背,于是张家当庭提出了包括精神索赔在内的46万元的赔偿。但由于张家只出示了几千元的单据,且没有任何司法鉴定和医院的相关证据,所以“主审法官都几乎忍不住要笑了”。

在人们的印象中,身着法袍的法官代表着法律的神圣性,他们的形象是严正而庄肃的,然而“黑窑案”的当庭主审法官,却“都几乎忍不住要笑了”。此情此景,不禁让笔者感到在中国身为法律人的悲哀,这是对于现行的法律制度,特别是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悲哀。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规定,被害方的请求赔偿范围仅限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对于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失则被排除在外。依据这样的法律规定,精神索赔就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也难怪山西的这位法官大人听到46万元的包括精神赔偿在内的数字时,会要笑了。

法院对于“黑砖窖”事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审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应当围绕 “被告的犯罪行为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否应予支持”、“本案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等三方面集中展开。在目前窖主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其犯罪行为直接给窖工造成严重的精神痛苦及精神利益的丧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黑砖窖”这样严重的刑事案件中,由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的局限性,导致在实践中处理受害窖工的附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时,会出现种种的困难。在目前的这种情况下,如果受害人诉请精神损害赔偿,只得在刑事案件终结后向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对于这种违反附带诉讼立法宗旨和司法惯例的做法,不由得不令人感到遗憾。刑事损害往往较一般民事人身损害给受害人所造成的伤害和痛苦更加巨大,刑事案件的人身伤害手段更加残忍。但现实的实情就是,附带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由于中国刑事法律明确否定而被排除。在当前的各类刑事犯罪中,被害人提起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基本上都得不到法律和法院的支持。刑事审判甚至在一个时期变本加厉地遏制受害人的赔偿要求,曾一度连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都不予支持。即便是在行政诉讼中的附带精神损害赔偿领域,由于《行政诉讼法》规定不明确,也往往被忽视。由此可见立法上的种种不合理现象,直接源于司法体制的问题。

按最高法于2001年3月10日公布施行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民事侵权行为造成自然人精神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司法解释的意图可能正是考虑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现实,而将精神损害的造成因素区分为“民事侵权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然而仅凭常识也应该知道,在许多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不但可能远远大于一般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也远远超过物质损失所带来的痛苦。基于此,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便常令被害人(受侵害人)面临着这样的尴尬:侵害层次较浅的反而能够得到赔偿,侵害层次较深的却得不到精神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实质仍是民事诉讼,它应以民事实体法律为内容,受民事实体法律的制约。精神损害赔偿在民事实体法中已为立法所确认且日渐被细化,然而刑事诉讼法在精神损害赔偿上的没有跟进,直接造成了“刑”案与“民”案之间的冲突,乃至出现了被害人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得不到精神损害赔偿,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则又可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

在当今世界范围内的民主国家,普遍重视人权的保护。法律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更注重对于人的精神权益的维护与保障。各个文明国家公行的以维护精神权益为手段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理应提到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附带之诉中。然而从二十世纪八十年起直到今天,几十年来,法学界、司法界和律师界有无数的有识人士不断呼吁对于刑事和行政诉讼中被害人的精神损害实行法律保护,其呼声越来越高,却没有在制度上得以落实。依笔者的观点,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范围是立法的必然趋势。作为权利主体的人格尊严、个人自由、人身权利等基本人权受法律的保护,已经是一种宪法性权利的共识。无论是在民事领域,还是在刑事与行政领域,非财产性损失作为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至于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是全球性的大势所趋。

可以这样说,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范围扩大到刑事、行政领域,也是落实宪法原则中保护人权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从《物权法》颁布通过之后,对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权利的保护,是当前立法的迫切任务。诸如“黑砖窖”事件这样的侵犯人身权、人格权和其他精神权利的刑事案件中,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仅仅通过刑事惩罚和行政处罚是难以消除和弥补的。对公民人权的保护,不仅仅体现在刑事、行政处罚上,更重要的是对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予以补救,特别是对于那些在社会中处于弱势的人群。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律原则的人道主义精神,也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今年10月,刑事诉讼法也将进入人大修订程序中,希望届时精神损害赔偿能够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得以合法化,进一步加强被害人人权保障,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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