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统治下的中国大陆的冤狱之多是史无前例的。以政治名义制造的冤假错案无法计数,以刑事原由发生的冤假错案同样触目惊心。在互联网尚不发达之前,因为讯息的闭塞,普通民众很难清楚每天到底有多少冤魂死在中共的莫须有罪名之下。而今日,网络提供了一个平台,让人们更容易了解到今日中国大陆司法之黑暗,百姓之悲惨。
前些时间,网络披露了湖北佘祥林的杀妻案,其判决书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佘祥林无视国家法律,为达到另娶之目的,杀害妻子,其行为已构成有意杀人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在佘祥林不服判决上诉之后被驳回的裁定书中,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和情节有法医鉴定书、尸检照片、现场勘查笔记;证人程爱平、陈霞、杨玉香等证言证实;被告人佘祥林画的作案行走路线图及其将公安人员带到作案现场的记录印证;被告人曾作过的供词与其上述证据一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佘祥林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判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上诉理由佘祥林上诉理由不成立。”但就是这个被两级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子,因为所谓的“被害人”活生生地回来了而迫使中共司法当局不得不宣告佘祥林无罪。而此时,佘祥林已经蒙受冤狱3995天,变得家破人亡了。
再看新浪网上的一则报道:《安徽巢湖四名学生被羁押3个月遭刑讯逼供》:安徽省巢湖市公安局居巢分局在办理一起伤害致死案时,错误拘捕张虎、张峰、焦华、王浩等4名青少年学生,其中张虎和张峰是亲兄弟。4人因被刑讯逼供受尽折磨,被关押3个多月,直到真凶被抓才重获自由。
报道说:“‘有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的检察机关没能抵住政法委压力’。刑事拘留期间,王浩被审讯14次,其中10次作有罪供述,4次作无罪供述;张峰被审讯14次,3次作有罪供述,11次作无罪供述;焦华被审讯8次,两次作有罪供述,6次作无罪供述;张虎被审讯9次,3次作有罪供述,6次作无罪供述。
2005年10月8日,居巢区公安分局提请检察机关对王浩等4人批准逮捕。
巢湖市居巢区检察院因为办案过程中多次出色地维护青少年的权益,曾获得“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称号。这一冤案本来有可能到此打住,因为该院负责任的检察官对警方提请逮捕的案件材料经过认真审查后认为,该案证据之间矛盾点较多,不能形成证据链,4名犯罪嫌疑人先供后翻、时供时翻,并没有铁定的说法。
检察机关经过对4名犯罪嫌疑人提审后发现,4人都认为自己所作的所谓“有罪供述”,是听到别人议论以及在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逼供诱供提示下编造的,并非自己的真实想法或案件的实际情况。
2005年10月17日,居巢区检察院果断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但最终,基层单位仍没能抵抗住来自上级部门的高压。
为争取办案时间,防止被害人家属上访,巢湖市公安局和居巢区公安分局分别向市、区两级政法委汇报,请求协调批捕。在巢湖市政法委的“协调”之下,短短4天后,2005年10月21日,居巢区检察院撤销了原不批捕决定,并于当日批准逮捕。”
这两起冤案,只是无数冤案中的一角。一起因为所谓的“被害人”活生生的出现了,不得不宣告无罪;一起是因为真凶出现供认了,不得不宣告无罪。试想,如果佘祥林的妻子远嫁他乡,永远不回来,如果那四名真凶永远不招供,那么,佘祥林、张虎、张峰、焦华、王浩他们的人生会是怎么样的结局呢?
我们从两起冤案,尤其是这“四少年案”,都在是党的直接“领导”下给定的案:“政法委协调”,这是什么样的概念呢?这就是“党治”的概念。
中共天天叫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底是怎么样的一种“法治”呢?这是“党领导下的法制”。法律,只是党脸面上的一块遮羞布。
任何一个有点现代国家常识的人们都知道,“政党”,“政府”,“国家”是相互关联却非同一的概念。“政党”只是一种具有相同政治价值理念的公民集团,它在获得多数公民选举后可以执政继而组成政府,而它的执政权的获得必须是来自全体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多数认可,它的行为也必定是在国家法律的允许范围内活动;而决不是凌驾于国家的法律之上。在巢湖“四少年案”中,“有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的检察机关没能抵住政法委压力”。这个“政法委”,就是中共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的一种“党治”机构。公安为了“防止被害人家属上访”“分别向市、区两级政法委汇报,请求协调批捕”。这个“协调批捕”是什么含义呢?无非是要个别有司法良知的司法人员服从“党的领导”。从此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司法部门,依然有尊重法律,重视人权的工作人员,但是,他们的司法良知却无法与“党的领导”相抗衡。中共强调“加强党的领导”,其实质就是强化中共独裁。作为普通刑事案件,无论是在专制国家还是在民主国家,都有发生。但在审理这些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专制国家与民主法治国家却表现出完全不同的做法:在中国大陆,党领导司法工作;在民主国家,司法独立。在刑事案件的判决上,中国大陆的法官背后还有一个“党委”,而民主国家的法官面前却是一个陪审团。不是说,民主国家就绝对不会有冤案,但它发生的机率却少得多了,但今日中共党治下的司法,却制造着一桩又一桩冤案。这些忠于党,服从党的执法者们,在党的意志之下,可以把一个个无辜的公民认定为“证据确凿充分”的罪犯。
政党政治,是民主政治的表现形式,但其前提是组党自由背景下的多党制,因为那才是真正的政党,而一党独裁的政党政治,其实质却是拥有了国家机器的黑社会政治。在这种政治体制中,没有人权,没有民主,自然也没有法治与司法公正。
而这,正是今天的中国大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