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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路:从陈光诚案看律师的责任伦理



文章摘要: 我的震惊是空前的,对律师来说,当事人的利益高于一切,这是律师应该严守的责任伦理。开庭在即,律师拒绝出庭,倒霉的只能是当事人,这个道理,想必陈案律师一定知道,那么,有什么了不起的理由让他们放弃为陈光诚辩护呢?

作者 : 刘路,


發表時間:9/16/2006

陈光诚案开庭时,原来为陈光诚提供辩护的律师居然没有到庭辩护,而由法院临时指定了当地两个律师辩护。我一直认为是临沂法院拒绝律师辩护,今天看了自由亚洲的报道,原来正好相反,是陈案辩护律师拒绝出庭!

我的震惊是空前的,对律师来说,当事人的利益高于一切,这是律师应该严守的责任伦理。开庭在即,律师拒绝出庭,倒霉的只能是当事人,这个道理,想必陈案律师一定知道,那么,有什么了不起的理由让他们放弃为陈光诚辩护呢?

据报道,陈案律师团的理由是,“出庭也没办法进行辩护,一是许志永被限制人身自由,第二是律师拿到检察院新的证据后两次要求会见光诚都不被允许。这严重侵犯了律师的职业权,也不能保障光诚的辩护权,所以我们不出庭表示抗议。”

这两个理由实在让人哭笑不得:第一,许志永并没有被法庭接纳为陈的律师,他根本出不了庭。作为预备措施,原来的辩护人李劲松律师也到了临沂,李完全可以出庭。第二、检察院新的证据完全可以在法庭调查的过程中律师通过询问陈光诚进行意见沟通,不存在严重影响辩护的问题。

当然,我并不认为临沂公安阻挠律师会见陈光诚、法院阻挠更换律师是合法的,我同样谴责他们这种违法行为,但是,无论如何,这不能成为律师们轻易放弃辩护权,让陈光诚孤立无援的在法庭上被人罗织成罪的理由!

律师不出庭,光诚孤立无援,捡了便宜的正好是当地法院,这个明明白白的道理,难道由法律精英组成的陈案辩护团真的就看不透么?

除了不出庭,陈案律师团临时更换主办辩护律师,临时要求延期审理,也都是违背责任伦理要求的不智之举。陈案是高风险案件,一开始接受的时候就应该有心理准备,而且,主办律师连遗书都写好了,说明他们有这种心理准备。到了临近开庭又以受不了压力为由更换主将,说得过去么?这样重大的案子,山东地方为开庭作了严密的组织防范工作,申请延期,不是与虎谋皮么?

陈案是具有世界影响的大案,陈案律师是被当成英雄看待的,最终却闹出个开庭无人辩护的结局,律师团把所有责任都推到山东司法当局头上,不是很滑稽么?

作为山东律师,我为陈案律师团同行们的失误感到痛心疾首,欲哭无泪!我没有位老乡陈光诚案做什么,按说不该说三道四,但是,作为同行,我至今没有看到辩护团律师有任何反省,相反,却以为把责任轻松的推到山东司法当局头上,这又让我极度不安。要知道,中国正处在历史转型时期,大规模的维权案件天天都在发生,作为维权律师,如果我们不能从这个案件中汲取一些教训,不能提升我们的责任伦理,我们将无法做好维权案件,将愧对舆论对我们的那些赞美,愧对历史和人民对我们的期望。

愿与陈案律师团同行共勉。

 

2006年8月20日于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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