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党政干部从事私产经营活动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如影响本职工作,诱发不正当竞争,等等),近年来,除了少部分地区(如福建建欧、江苏宿迁)以外,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对此都采取了禁止的政策。
笔者以为,对党政干部从事私产经营活动采取一律禁止的政策是不科学的。理由如下:
第一,党政干部从事私产经营活动也有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一面。
党政干部从事私产经营有利于直接体验生产经营者的政策法律需求,有利于转变作风,克服官僚主义。
党政干部从事私产经营有利于带动个体、私有经济的发展,这种效应在经济落后地区更为明显。经济落后地区招商引资、人才引进都很困难,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流,经营人才严重缺乏,允许党政干部从事私产经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破解这一困局,从而启动、带动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
第二,禁止党政干部从事私产经营的政策实际上很难贯彻落实。改革开放以来,全体公民的收入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干部的工资提高得更快更多一些,他们的私有资金,也要寻找投资出路,禁止投资的政策很难落实。直接投资禁止了,间接投资禁止不了;公开投资禁止了,变相的、灰暗的投资禁止不了。这种变相的、灰暗的投资经营行为监管困难,更容易造成权钱交易和不正当竞争。
第三,党政干部从事私产经营有利于干部个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而人的全面发展当然也应当包括每个党政干部个人的素质、个性、生活方式、生活空间、社会交往等等方面的全面发展。现在机关工作时间越来越规范化了,法定节假日也多了,于是党政干部的空闲时间越来越多了,禁止党政干部从事私产经营,他们的业余生活就很难充实,搓麻将、钓鱼、酗酒、泡妞等等就难以避免,有些干部甚至会介入黄赌毒等犯罪活动,显然不宜于干部的全面发展。
第四,党政干部从事私产经营有利于改善干部的收入结构,有利于廉政建设。历史经验表明,高薪不一定能够养廉,但是贫穷则肯定不能养廉。千百年来,西方国家长期限制贫穷阶层的参政权,从人权上讲,当然是不公平的,但从廉政的角度来讲,却是较好的选择。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虽然为贫苦家庭的孩子提供了入仕机会,具有先进的一面,但在预防官员腐败问题上却乏善可陈。原因很简单,一个除了工资没有任何家业的县长与一个家庭很富有的县长相比,前者贪污受贿的可能性显然大于后者。近年来,西方国家流行年薪一元的官员制度,如果没有私产经营制度相配套,年新一元制度是根本不可能的。
中国目前干部队伍特别庞大,实行高薪养廉是不可能的,民众也是养不起的。既然如此,还不如鼓励干部业余时间从事私产经营,发家致富,致富养廉。
第五,禁止党政干部从事私产经营不符合宪法。近代西方国家,在公民参政权上设置财产条件,这是不公平的。社会主义运动的兴起,使得穷人不能参政的政策和法律一去不复返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已经没有任何国家公然用“财产状况”来限制穷人的参政权了。这是社会主义运动取得的最伟大的历史贡献之一。然而,社会主义运动也有矫枉过正的一面,在确认了穷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之后,却不公平地在一些国家限制了有产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种政策的影响力至今仍然存在。
当我们禁止干部从事私产经营的时候,实际上也就取消了私产经营者担 任党政干部的资格,实际上等于宣布:私产经营者没有被选举权。
私产经营者没有被选举权,这是斯大林和毛泽东的思维,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思维,不符合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思想,更不符合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财产状况……,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就意味着,从事私产经营的中国公民,也有被选举权,也可以被选举担任任何级别的党政干部。既然已经从事私产经营的公民在宪法上可以被选举为党政干部,为什么已经担任党政干部的公民在宪法上就不能从事私产经营呢?
总之,禁止党政干部从事私产经营是不科学的。建议改禁止为疏导。如何疏导,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中国古代的官员可以置地产,当代美国政府官员(包括联邦主席布什在内)都可以拥有私人农场或企业股份,并没有都导致不正当竞争。这方面的经验可供我们借鉴。
刘大生 2007年5月1日于南京求稗书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