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则新闻,引起众多网民的关注:南京一对夫妇,因为嫌一窝小流浪狗太吵,于是干脆把狗窝堵住,浇上汽油,活活烧死了哺乳中的母狗和一只小狗。另一只小狗虽然侥幸逃生,但严重受伤,眼看也不能活下去了。
从烧狗事件来看,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显然站不住脚。仅仅因为嫌小狗吵得人睡不着觉,就剥夺小狗的生命,这根本不能成为理由。更重要的是,这对夫妇手段残忍变态得令人发指。引发群情激愤的不仅是因为小狗的死亡,更是因为明目张胆对动物的虐待。
无论是当年刘海洋浓硫酸泼黑熊的事件,不是去年踩踏小猫咪的恋足事件,虐待动物总会让觉得无法容忍。可以说,虐待动物的事件,表现出的并非仅仅人类对动物的生命的漠视,对于动物的仇恨,在虐杀中的变态快感;这种事件所表达的是某些人内心对他人生命的投射。这些人把对于他人生命的漠视与仇恨,对于虐杀的快感都投射在动物身上。这对他人的仇恨无法在他人的身上渲泄,这些人就会选择虐待动物。动物,只是他们生活中仇恨与凌虐的替代品。一个喜欢以虐待动物为乐的人,只要条件允许,他就会把这种虐待与虐杀运用到他人身上。
从法律意义而言,反对并禁止虐待动物,其本质上反对以残忍对待他人。虐待动物,并从动物的悲惨痛苦为获得快感,这样的人从内心是扭曲变态的,只要有机会,他们随时可能将虐待动物的手段虐待他人,如此以来,这些人就对整个人类社会的构成了威胁。这样的人需要心理辅助与治疗,这样的行为,必须依法禁止。
在数千年的进化史上,家养动物如猫猫狗狗,已经进入人类社会,成为了人类的伴侣。在讲求人权的自由民主的国家,家养动物的权利也有《动物福利法》的保障。健康与人性化的社会,就是人与动物能够和谐共存的社会。早在1822年,英国通过的“马丁法令”,就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并保护了家养动物的权利,使得动物免受虐待。在今天的国际社会,对于动物的人道对待,已经成为了民主国家的共识。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还有香港和台湾地区都进行了动物福利方面的立法。在WTO的规则中,有有动物福利的相关条款。
人类有基本的四大自由,而家养动物也享有基本的五大自由,这是动物福利立法的基本原则。这五大自由是:1.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2.享有生活舒适的自由;3.享有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4.享有生活无恐惧和悲伤感的自由;5.享有表达天性的自由。只有当上述动物满足上述需求时,才能保证动物的身心健康。
在中国必须切实进行动物福利的立法工作,才能避免类似虐杀动物的事件发生。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动物的法律地位,对于这类虐待及虐杀动物的行为才能有法可依,并依法处置。在法律的框架下,努力在全民范围内达成一种保护动物的共识,有意识地尊重和保护动物的权利。只要有了动物福利的立法,虐待动物的事件就会大大减少,那些潜在的具有虐待他人倾向的人的犯罪,也会大大减少。促进动物福利的人性化,才会使我们的社会更加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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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平:从烧狗事件看动物福利立法
(首发稿)
文章摘要: 从法律意义而言,反对并禁止虐待动物,其本质上反对以残忍对待他人。虐待动物,并从动物的悲惨痛苦为获得快感,这样的人从内心是扭曲变态的,只要有机会,他们随时可能将虐待动物的手段虐待他人,如此以来,这些人就对整个人类社会的构成了威胁。这样的人需要心理辅助与治疗,这样的行为,必须依法禁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