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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少坤:看高智晟案件办理中的一系列违法现象

(首发稿)

文章摘要: 别说是对高智晟那样深谙法律的人士,就是对一般刑事犯罪分子,也用不着蒙头裹面的突然袭击,光明正大的敲开门,礼貌地说一声:“先生,你犯罪了,请给我们走一趟。”又有什么不可以的哪?!

作者 : 郭少坤,


發表時間:9/14/2006

关于高智晟律师的被捕原因及其当局对他“犯罪”的认定,在此不做论述,因为,我向来只重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尽管这一原则被一些执法机关和权势者们破坏得七零八落,但是,我还是要遵守这一原则来说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1979年执行的《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准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宫可能的;(六)身份不明有流窜作案可能的;(七)正在进行”打砸抢”和严重破坏工作、生产、社会秩序的。”根据以上规定,显然对正在山东省东营市探望亲属的高智晟律师进行蒙面袭击是毫无道理的,因为高智晟先生是北京人,他的所有活动(即使是违法犯罪活动)也都发生在北京市而不是在山东省,更不是在其亲属家中,在那样的时间、地点以及用那样的手段拘留高智晟,除去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以上规定之外,也凸显了堂堂正正的共和国警察们的手段之劣,说实在话,别说是对高智晟那样深谙法律的人士,就是对一般刑事犯罪分子,也用不着蒙头裹面的突然袭击,光明正大的敲开门,礼貌地说一声:“先生,你犯罪了,请给我们走一趟。”又有什么不可以的哪?!我不相信任何犯罪分子(尤其是高智晟律师那样有理性和名望的人)会垂死挣扎的和警察们进行肉搏,因此,在这即违背法律规定又如此手段的对高智晟抓捕活动中,我的确没有看到法治的进展和当代的文明进步在中国有所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需出示拘留证”。据网上报道,高智晟律师在被拘留时并没有预先看到“拘留证”,这也和公安机关的依法办案精神相违背,至少是违反了共和国的《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还同时规定:“拘留后,除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拘留的住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从网上看到,高智晟在被拘留后,其家属和原单位同事一直没有接到高的被拘留原因和被拘留的准确地址,如果是那样,显然又是违法行为。

网上同时报道了高智晟家中驻进了公安局的警察、切断电话、禁止家属自由行动,拒绝家人为其聘请律师等一系列违犯法律常规的事情,在此,不再逐一评论,总之,如果以上报道属实,都将是对高智晟及其家人严重的侵权行为,并将被历史记录在案。

最后,我想,无论是高智晟犯下了什么“弥天大罪”,一切也都应该有国家的法律来解决,而法律的第一要素就是程序的正义,谁都知道,程序的违法必然导致实质的违法,如果连“天子脚下”的北京公安部门办起案来都作出了以上那么令人费解的违法事情,又怎么能不让人对高智晟律师案件中的“人治”行为产生怀疑哪!

我还是带着对共和国法律的信任,希望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能够严肃国法,排除人治的干扰,依照国家法律的正当程序进入高智晟的案件,或者“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将高智晟的案情昭告天下;或者尽快无罪释放高智晟律师。总之,为让世界能够看到中国政府的“依法治国”形象尽到你们应尽的责任,办一起对得起历史、对得起人民、对得起良心的案件,则应是我们共同的心愿也!

                      郭少坤

                        2006914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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