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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平:个税自行申报的误区

(首发稿)

文章摘要: 法律的颁布有它的特有的秩序,充分保障每个人的私有财产,建立起公开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然后才是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制度。

作者 : 马平,


發表時間:4/12/2007

近期,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自行申报已经截止。这是根据2006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制订出台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必须自行申报纳税,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与久久不能列入正轨的政府官员财产申报相比,针对于民间财产的规定总是执行的雷厉风行。

对于这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众多法律人士提出了质疑。当对于政府官员的财产来源还形成有效的制度性的制约与监督时,这样一个法规的颁布,是否有充足的法理依据。众所周知,在任何实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的国家,都会同步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仍旧尚未建立起这一制度。所有的公务员,包括税务官员在内,他们的个人所得都还没有公示于众,怎么能要求纳税人去自行申报财产呢?

饶有意味的事情是,在网络的时政论坛上,出现了多篇关于有人按这个法规去自行申报,却遭到税务人员的冷眼,被迫跑多冤枉路。当遵守公开的法规的人,却碰到官场的潜规则时,怎么能不碰一鼻子灰,惹一肚子气呢?一旦政府把对公务员的伦理与法律的要求,置于普通纳税人上,法律也就道德与法理上的双重依据。难怪对于此种法规,观望的人占了多数。

市场经济离不开民主法治,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势在必行。所谓“权力寻租”,就是指政府官员的手里,掌握的对稀缺资源的使用权与配置权。一旦政府官员失去了有效监督,腐败和权钱交易就会发生。如此心来,市场经济就成为了官商勾结的权贵资本主义。在这样的情况下,通过内部来“反腐”,根本行不通。

然而现实却是,政府偏偏惯于颁布种种由内部处置的规定,例如规定禁止官员及其亲属经商,规定处级以上官员财产申报等等。然而这种种的法规,只是作为“内部资料”,下发到一定级别,从未作为对纳税人负责的公开信息,并接受人代会的质询。说起反腐败,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政府就颁布了大量类似这样的法律法规,三令五申地反腐败。可事实是,腐败的现象却愈演愈烈,直至今天,连普通民众对腐败已经是见怪不怪的麻木了。

连落后于中国而改革的越南,也由总理阮晋勇日签署颁布了公务员财产申报的一项法令,要求国会代表与政府高级官员从今年4月起申报财产.有了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才有可能真正有效地打击越来越严重的腐败。也只能先建立起政府公务员的财产申诉制度,才能迈向民主法治的社会,并培育开放与自由的公民社会。

法律的颁布有它的特有的秩序,充分保障每个人的私有财产,建立起公开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然后才是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制度。关于公民社会,又让笔者想起不久前的“史上最牛拆迁户”。虽然现在那个突出在小山之上的破屋已经拆除,但它已经成为公民维护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一个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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