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前文《没有司法独立,《物权法》无从谈起》中已经谈过,《物权法》得以在人大通过,至少是某种进步的起点。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又出了本八十余万字的学习、适用《物权法》指定读本——《条文理解与适用》。笔者第一时间取得本书,大体浏览了一遍。此书对于《物权法》的解释和理解的相当部分,颇让笔者不以为然。
《物权法》的出台,按中国新法律出炉的程序,除了人大法工委在人大作关于《物权法》的报告外,最高人民法院也会马上出关于实施细则的指定读本,以便于《物权法》在实践中的操作。此后还会有法学专家的论证会、报告会、讲座等等。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在中国的法律条文中总是使用非专业化法律术语,并且对这些术语不作明确的注释。如此以来,法律一定要通过某些权威部门和权威人士逐条逐句解说才能明了。一部法则出台,紧随其后的就是《实施细则》、《条文理解与适用》的读书,随后就是专家的论证会,然后是法官律师们的相关培训。所以这一切的真实目的,不过是为了把立法工作搞成一条完整的产业链,依靠这个链条,照顾到方方面面的利益。
按法治社会的标准,成文法自出现以来,就应当具有了明确化的特征。而目前的《物权法》,却充满模糊不清的非常专业术语,而且并不给出明确的定义。以“地役权”为例,《物权法》中规定了地役权的权利范围、取得方式和条件,还有地役权的消灭、变更和转让,相关人权利和义务,争议的解决方式等等。但就是没有在《物权法》内给出“地役权”的严格定义。对于法律术语缺乏定义,不仅当事人不明白,连法官与律师也无从了解,这样明显的法律空当,其实不过表明,《物权法》就是立法者本身故意让别人搞不懂这部法律,以便为利益集团从中渔利。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单纯就《物权法》本身,如果从《民法》构成的角度来看,《物权法》可以说是部中国立法史上史无前例的法律,经历了种种争议和磨难,终于得以确立。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在目前已经有了《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这几部法律,再加上目前的《物权法》,现在欠缺的就是一个《债法》或再加上《侵权法》。如此就能构成完整的《民法》体系。
在真正的法治社会,《民法》作用于整个社会的所有公民,并以此规定并保障每个公民的经由法律所确认的权利。在各个法治国家,《物权法》的本质都是一部私法,其核心价值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目前的《物权法》中却是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与私有财产并列,且不说其中主体不明的集体财产的概念,仅就《物权法》中的国有财产部分就会让《物权法》尴尬无比,让一部严肃的法律变得暧昧。谈到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有一个名言就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但是要知道这句格言的真实意义在于:国王之所以不能进,并非国王没有能力进来,也并非国王没有意愿进来,问题的关键在于国王不敢擅自进来。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格言,就象谈及民主不能不谈“大宪章”一样。詹姆斯国王不能随意征税,他要是强征,就面临着贵族造反。如果他一意孤行,贵族就会起来推翻他,甚至把他送上断头台。笔者举出这个例子来说明的就是:任何法律的有效实施,必须先设计并建立出一种能够制约统治者的制度。如果没有这样一个能够让当权者深感恐惧的制度,那么任何法律,就如目前的《物权法》一样,不过是张纸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