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牛钉子户”是近期网络的热门话题。在网友众多的天涯社区还有凯迪的猫眼论坛,网民们都在短时间内垒起了罕见的高楼。这一事件涉及私有财产的保护,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相关。按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开发商有权启动拆迁行动,有权提起行政裁决,并申请行政或法院强制执行“先强制拆迁再另谈补偿问题”的程序。而在近期人大通过的《物权法》,则明确表示私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私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这也是“史上最牛钉子户”在自家楼顶打出的巨大横幅。
按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所谓规定,强制拆迁能够先进行,随后再谈给拆迁户的补偿问题。在恶名昭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了拆迁人享有的四项强制性权利:第一,交易的强制启动权,在尚未征求被拆迁人任何意见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即可向拆迁人发放拆迁许可证,不论是否经被拆迁人同意,交易都已启动。第二,强制签约权,拆迁人只要获得拆迁许可,拆迁双方就负有签约义务,不管被拆迁人是否情愿。第三,申请强制裁决权,假如被拆迁人寻求获得较高补偿,而拆迁人不答应,即可请求行政管理部门强制裁决。第四,强制执行权,一旦作出裁决,若被拆迁人拒绝执行,拆迁人即可申请行政或法院强制执行。明眼人一下就能看出来,这样的规定其实就等于给开发商恣意破坏私人财产的权力。因为房子都已经被拆除了,再去谈所谓的补偿,对于失去家园的拆迁户而言,无论开发商开出怎样的条件,拆迁户也不得不接受。所谓侵犯人权的“恶法”,由此可见一斑。
谈及物权,就不能不谈现在社会的契约精神。基本的契约原则是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而进行的。有关财产权的《物权法》必须要符合这一基本的契约原则。废除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按合法合理的程序,在双方自愿自觉,事先谈好拆迁补偿并达成合议之后,才能有拆迁的行为发生。可以说,“史上最牛钉子户”是以他们的英勇行动,捍卫着法理的基本原则。
而所谓法院裁定的强制执行,其实恰恰违背了法的精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到《物权法》再到《宪法》,法治的根本目标是平等地保障每个公民的自由与权利。法治的契约精神是保障平等原则的交易秩序。在此笔者重申向来的观点,没有司法独立,现代意义的法治根本无从谈起。在中国司法体系中,法院行政化、法院地方化,甚至地方法院充当本地拆迁指挥部的现象司空见惯。而所谓的强制拆迁,通常是公安、检察院和法院联合进行,这甚至成为了强制拆迁行为中的惯例。在2005年最高法院发布的一项司法解释规定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对“史上最牛钉子户”所裁定的强制执行,就是这种恶法解释规定的体现。
在当前的中国,一个公民为了维护自己基本的财产权利,势必要进行艰苦,甚至是悲壮的抗争。这种抗争面对的是勾结在一起的开发商、政府还有公检法的势力,结果通常是悲剧性的。中国步入法治社会的正轨,还有一条漫漫长路。不过让笔者欣慰的是,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觉醒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