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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明:我为什么被劳教?

(首发稿)

文章摘要: 为达到劳教我的目的,西安市劳教委在认定的我与交警发生冲突的"事实"中,隐瞒了当时小轿车打了转向灯而直行的问题,只字不提交警苗波放过小轿车而无端指责我并骂我的严重情节,对我与苗波的冲突任意编造,矛盾百出。

作者 : 马晓明,


發表時間:1/13/2007

   我于2005年4月12日与交警发生冲突的当天被关进看守所,5月10日被西安市劳教委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我提出的所外就医的申请也被断然拒绝。在我被关押前的几年里,我已被西安市警方持续常年监控,也被传唤、短时扣押多次,这次被关押劳教,有没有冲突以外的因素?是不是当局借机迫害我呢?这是我曾思考过、同事亲友们也常提出议论的问题。我想还是让事实来说明。
   其实处理我与交警的冲突,在事发当天的现场,就已经注入了其它的因素。当时在发生冲突的雁塔路、友谊路十字路口,值勤的交警叫来了巡警,因为事发地点属于文艺路派出所管辖,巡警就打电话叫来了文艺路派出所的警察。我居住的家属院,就在文艺路派出所辖区,这个派出所直接担当着监控我的任务,曾有这个派出所的警察到我家里了解情况、谈话。文艺路派出所的警察驱车到了事发地点,看见被扣的是我,马上就说这里不属于文艺路派出所管辖,而属于建设路派出所管。文艺路派出所的警察驱车随同巡警把我送到建设路派出所,交代给建设路派出所后才离开。既然不属于文艺路派出所管,那就由巡警送我到建设路派出所,为什么文艺路派出所的警察要亲自送一趟,还要交割一番呢?我到了建设路派出所,未经讯问就被关进了滞留室。
   4月12日下午,有熟人到建设路派出所问一位他熟识的警察,如何处置马晓明?这位警察直截了当地说:"咋处理?民运份子。拘留。所长已经到分局报批去了。"这个警察并没有说他们随后给我安的"妨害公务"的罪名。
   我当晚就被关进看守所,第二天,4月13日上午,有位副所长把我叫到院子里,不问我与交警冲突的事,而问我:"你八九动乱时做什么工作?担任什么职务?干了些什么?受到什么处置?"我回答说:八九民运期间我担任新开办的《经济信息》栏目的责任编辑,我在节目里编播了报道市民学生游行静坐的消息,还在节目中打了字幕,支持北京学生市民的爱国民主行动,参加示威游行,贴标语,给学生捐款等。为此在随后的清查中陕西电视台领导认为我严重地违反了新闻纪律,给了我党内警告处分,我被撤职,并被取消编辑记者资格。这次谈话因这位副所长临时到号子里处理问题而中断。
   紧接着,4月14号中午,看守所一个管教在给我打菜时对我说:"马晓明,你父母都是共产党员,共产党让你干这么好的工作,为什么你还要反对共产党呢?你看我就不反对共产党,共产党是执政党么。"我回答说:如果因为共产党是执政党,我们就应该无条件支持他,那照这个道理,共产党应该支持国民党,国民党应该支持清政府,清政府应该支持明朝政府,我们岂不应该倒退到原始社会去?话还没说完,旁边的管教就给这个管教示意,不要在这种地方进行这样的谈话。谈话也没再进行下去。
   我的亲友得知我被关进看守所,赶到看守所送些生活用品,门口接待的工作人员一听说是给马晓明送物品,顿时态度严厉地说:"马晓明?他的事大了,态度也不好,我们要好好收拾他呢。"
   我聘请的律师在看守所会见我,每次都有国保警察在一旁监视。
   5月10日,西安市劳教委做出了对我劳教一年的决定,11日,碑林公安分局警察将《劳教决定书》送交我,12日早饭后,看守所就将我送到劳教所。我于5月9日向律师提出我有较严重的糖尿病,已引发两次腔梗,并有中心性视网膜炎、腰肌劳损、腰椎间盘突出等病,要求所外就医。5月11日,我向碑林公安分局警察说明我申请所外就医,5月12日在通知要押送我到劳教所后,我又向看守所所长提出我正在申请所外就医,要求暂缓押送劳教。但所长回答:执行劳教不影响申请所外就医。将我即刻押送劳教所。按规定,劳教决定做出后,公安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将被劳教人员递解劳教单位,而碑林区看守所在对我的劳教决定做出后的第三天,就不顾我再三声明我已提出所外就医的申请,迫不急待地把我送交劳教所,这就是要做出我已被送交劳教单位服教的既成事实。
   在我被押上汽车之前,看守所长和另外四名干警,对我进行了严密的搜查。他们命令我在看守所院子里脱得只剩下裤衩靠墙站着,将衣服、被褥抖了又抖,细细地摸捏一遍,我带的书一张一张翻过,鞋袜也仔细翻看。一批人搜过还不放心,所长又叫另一批人仔细翻了一遍。他们将我收存的已经干警检查过的亲友的来信、我的测血糖用药记录、我在看守所里的帐务和简单的日常生活记录、我抄写供背诵的电脑五笔字形口诀、《看守所在押人员行为规范》等全部搜去。到了劳教所后,我问了二十几位从碑林看守所转来的劳教人员,他们在离开看守所时,都没有被这样搜查过。
   我的糖尿病发现已有四年多,在看守所测血糖为18.5mmol/L(正常植为5--8mmol/L);中心性视网膜炎是长期从事新闻摄影工作,频繁使用摄影机、摄像机而罹患的;腰肌劳损是年轻时在新疆当兵,在严冬睡了无取暖设备的房子而种下的病根,随着年龄增长而日益严重。这些病都需要日常治疗和修养,加之我54岁的年龄,不适应劳教所的环境。我申请所外就医,表示随时接受检查,验证这些病症。然而西安市劳教委的官员答复我的律师说:防害公务不得批准所外就医。有没有这项规定,这样的规定合不合理,暂且不说,我知道的是,就在关押我的号子里,在我之前几天和我被关押的日子里,就有两位同样是与警察发生冲突,被定为"防害公务"而被劳教的人,提出所外执行被批准。至于听到的因此种案情而获所外执行的,那就更多了。不知为什么单单我不能所外就医?我出了劳教所后才得知,有位主管的官员指示说:"谁都能所外就医,就他不行。365天一天都不能少,让他蹲满!"
   为达到劳教我的目的,西安市劳教委在认定的我与交警发生冲突的"事实"中,隐瞒了当时小轿车打了转向灯而直行的问题,只字不提交警苗波放过小轿车而无端指责我并骂我的严重情节,对我与苗波的冲突任意编造,矛盾百出。我到了劳教所服教后,提出了行政诉讼,莲湖区人民法院于6月28日开庭审理。在法庭辩论中,我对《劳教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提出了六个问题,出庭的西安市劳教委的两位官员沉默良久,无言可对,没有做出一个字的答复。尽管这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还是做出了驳回我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决定的判决。
   在西安市劳教委出具的证言笔录中,有一位证人的证言很奇怪。一般人注意到我与警察冲突的过程,最早也只能是在小轿车差点撞挂我开始的,而这位自称是在十字路口旁一家店铺中上班的证人,是在我从南边的路口向北骑行时,就注意到我的行迹了。我离开劳教所后到这家店铺察看,交警在值班时坐在人行道上休息的桌椅,就摆放在这个店铺门前,在店员所站的柜台后边,根本就看不到事件发生的地点。什么人能如此注意我的行迹呢?
   我进入劳教所后,被分到全中队组长最严厉蛮横的组里,这个组长督促我从早晨6点起床直到晚上10点上床睡觉,除了吃饭上厕所外,一刻不停地干活,还要背《所规》、《五化》、《三字经》,尤其不允许我做生活记录,不允许我与其它劳教人员说话。组长凶狠地说:"老实告诉你吧,干部已经说了,你的问题很严重,要对你特别实行严管。"我要在限定的时间内将行政诉讼状递交给法院,但我连一点写诉状的时间都没有。后来指导员批准吃完午饭给我两小时时间。我的状子写好后让指导员、组长等看了。看后,他们对我的态度明显地变了。时间长了,周围的人逐渐对我有了了解,组长对我说:"你这肯定是个冤案。一定是你得罪了什么人,给你挖了个坑(陷阱)。"组长还告诉我,其实不是中队、所里要严教我,而是上面有人特别指示,说我这个人很危险,是法轮功,神经有问题,爱乱写东西,一定要严加监视管教,其它组的人严格禁止到我们组来,更不允许与我交谈。他们说我神经有问题,是法轮功,不知依据是什么?这些话从来没有当面对我说过。这不是诬陷、背地里整人是什么?
   我所在的劳教所有一项政策,劳教人员入所后交一定数目的钱,接受一项专业技能培训,在服过一半教期并没有违纪的情况下,就可以所外执行,在所外就业,由家人、居住所在地的基层组织继续进行监督和教育,直到期满解除劳教为止。我入所三四天后,即向干部报告要报名参加职业培训,我的亲属也表示愿意缴费,承担所外监督教育的责任。但是中队干部回答说:"你的情况还需要等一等,还需要研究。""你的要求我们定不了,需要上级定。"就是不批准我上培训班,家里送来了钱又退了回去。后来,我向西安市公安局的有关人员提出:如果没有其它理由,希望在我上培训班的问题上给我与其它劳教人员平等的对待。如果有其它原因不让我上培训班,请明白告诉我。在这之后,直到八月份,我参加培训班学习的要求才被批准。
   我与交警冲突后,办案警察对我聘请的律师表示:马晓明涉嫌什么罪名,就侦察什么问题,其他问题不在侦察范围。但这位律师在最初与办案警察的接触中,就预感到我被公安部门内控的身份可能影响到了该案。在这里,有必要引用西安市国保支队(原公安局政治保卫处)一位警官的话进一步揭示这个问题。这位警官对一位与我有同样政治理念的人士说:"告诉你,放老实点,对你们不是没办法。该劳教的就劳教,该判刑的就判刑。赵长青和马晓明就被判刑劳教了。"
   我出了劳教所后得知,我聘请的律师曾经对我的亲友说:"政府能不劳教他吗?他把政府的脸都抓烂了!"这位律师所说的我"把政府的脸都抓烂了",我想是指近几年来我写了上百篇的文章,揭露了政府与违法分子、黑社会势力勾结,贪赃枉法营私舞弊,对老百姓欺瞒、镇压、掠夺、侵害等的大量骇人听闻的事实。这些文章发给省内国内的许多宣传机构,从未见刊载过,传到境外被大量刊载广播。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个律师说对了。但他说得不确切,我不是"把政府的脸都抓烂了",而是把政府的假面具撕开了一条缝儿。凭我个人的力量,我不可能把政府的假面具全部撕掉。
   我曾经考虑过这个问题:假如排除我早就被警方监控的因素,确实像办案警察所说的那样,单就我与交警发生冲突的情节办案,"涉嫌什么罪名,就侦察什么问题,其他问题不在侦察范围",我该不该被劳教呢?在劳教所里警官给我们上劳教课,其中在劳教对象一节中讲到:是那些有流氓、盗窃、诈骗、聚众斗殴、扰乱社会秩序等情节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且屡教不改者。我的错误是在我无辜地受到交警的指责辱骂后发生的,随即我就承认自己的错误,表示向交警道歉,愿接受处罚。我更谈不上屡犯。我真想不到有什么理由劳教我。看守所号子里同时被关押的人听我讲述了事情经过后,有经验的人就说:"警察是什么人,你敢打?你也是吃了豹子胆了。你没事。关你几天,给你教个乖,放你呀。"这些人被关押的时间长了,有的被关押过多次,对各种案情的分析和处置结果往往判断得八九不离十。当然他们不知道我更深一层的情况,我也不抱不切现实的幻想。就连西安市交警支队的官员,也不相信我单因与交警发生这样的冲突而被劳教。我从劳教所出来后,于2006年7月24日把我与交警苗波发生冲突经过的书面材料面交西安市交警支队监察室官员。两位官员看了材料后说:"你不要再说什么了,你写得很清楚。就这么个事么,怎么可能劳教你呢?我们一定调查处理后给你一个答复。"我说我只是要说明事情的经过,不指望你们调查处理,更不指望你们答复我,你们也处理答复不了,原因我暂且不说。半年过去了,毫无回音。事实证明他们确实答复不了我,因为事情已经超出了我与交警发生冲突的范围,按照现政权的标准,我的"罪行",已远远超出了劳教委在对我的《劳教决定书》中认定的我的"罪行"。



马晓明
2007年日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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