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网刊《自由圣火》刊登了我的文章《我对劳教制度的体验和认识》、《人性化的地狱》,境内外的有些朋友和境外的记者询问我被关押和劳教的原因及有关的情况,所以写此文做说明和答复,更主要的是想使读者进一步认识我们所处的这个社会所谓的法治极其公正性是怎么一回事。
关押和劳教我是由我与交警发生冲突开始的。我与交警苗波发生冲突的经过是这样的:
2005年4月12日上午约10点30分,我骑自行车从南向西拐经过西安雁塔路与友谊路十字路口。南北方向绿灯时,我沿着非机动车道向北骑,待从南往北的机动车通过后,我拐向西,等从北向南的车通过后,看到一辆由北开来的黑色小轿车闪着右转向灯,也就是显示这辆车要由北向西拐,我也就骑自行车向西行去,没想到这辆小轿车没有向西拐,而直接向南开过来,在我的右侧猛地减了速,我也刹住车,小轿车在我前面绕过,向南开走了,我也骑车过了由北向南的马路。在小轿车猛减速时,我听到岗台上的交警在喊,喊的什么因太嘈杂而听不清楚,我骑行到十字路口西北角仍听见岗台的交警在喊,回头看时交警正指着我喊,喊得什么听不清。我只好下了车,朝着交警边比划边大声说:"那个车开着的向右拐的灯么。"交警仍然指着我喊,我想我是走不成了,就推着自行车从十字路口的西北角走到岗台下,这时才听清交警在说我:"乱闯什么!"我说我没乱闯,那辆小轿车开着向西拐的灯却向南直行。警察一口咬定是我乱闯,我自然不服,警察为什么不批评打错转向灯的汽车司机,反而批评我呢?我和警察吵起来,警察站在指挥台上指着说我,我上到第一层台阶上,把警察拉下来,反复说那辆小轿车开着向西拐的灯,交警说我"胡说",我说:"谁胡说了?"交警骂道:"狗在那儿胡说呢!"我气急了,用右拳打在他的左腮上,他退了两步,冲上来,我又打了一拳,打在他的左肩窝上,这时赶来的另一位交警把我们拉开。我们继续争吵时,交警又骂道"你说你妈个屁呢",我气得又向他冲去,被另一位交警和赶来的两三位协勤人员拉住。交警乘我向他们申辩之机,冷不防从侧面冲上来,用胸和头将我撞倒在指挥岗台上,我的左手被擦伤。我站起来,也用头撞了交警,接着我们又被拉开了。交警把我扣住,又叫来了巡警,他们把我交给了建设路派出所。
在派出所,我当时就承认我动手是错误的,表示接受应有的处罚;我没有闯红灯(当时交警给我安的罪名之一是闯红灯,劳教委"查明"的事实没有这一条。),交警无故指责我、叫住我、骂我也不对。然而,这一切都无济于事,我当晚就被关进了看守所,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竟于2005年5月10日做出了对我实行劳教一年的决定。在对我的《劳教决定书》上,事情的经过竞被描述成了这个样子:
"现查明,2005年4月12日上午10时许,马晓明骑自行车经过雁塔与友谊路十字,险被一辆汽车挂碰,正在岗台值勤的民警苗波提醒马晓明注意安全,但马认为苗波骂他,便来到交警指挥岗台上与苗波发生争执,并向苗波的脸面打了两拳,将其警帽打飞,又将苗波拉下执勤岗台撕拉警服,对苗进行殴打,造成此路段的交通秩序非常混乱,后公安人员根据群众报警,赶到将马晓明带离现场,恢复正常交通秩序。"
我不能接受西安市劳教委对事实的歪曲和编造。虽然我明知在我所处的社会没有司法公正,尤其像我这样的"民运分子"(建设路派出所警察语)无论怎样申诉,也不会改变被劳教的境况,但是为了行使我的权利,为了在法庭上讲明情况,我不得不在被劳教后提出行政诉讼。
2005年6月28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在我服教的劳 教所开庭,"审理"我行政诉讼西安市劳教委案。在法庭辩论时,我提出下列几个问题要求到庭的劳教委两位官员回答:
一、市劳教委在《决定书》上说:马晓明当时"险被一辆汽车挂碰"。为什么会"险被一辆汽车挂碰"?为什么不提汽车司机的错误?执勤交警发现这个错误了没有?批评这个司机没有?在造成汽车差一点撞到我的过程中,我骑行的时间和路线没有任何违规的地方,交警为什么不批评造成险情的司机,反而一个劲地指责无辜的我呢?
二、市劳教委在《决定书》上说:"但该马认为苗波骂他,便来到交警指挥台与苗发生争执。"如果是我在走到指挥台之前,认为苗波骂了我,那这种主观认识只能由我表达出来,只能出之于我的口,见之于讯问笔录中我的陈述,不可能是别人认为,也不可能出之于别人之口。办案警察和律师先后五次讯问我事件经过并做了笔录,在这些笔录中,根本没有我在走到指挥台前,就"认为"苗波骂我的记录。事实上我被交警叫住后,站在十字路口的西北角,大声向交警说明情况,在走近指挥岗台前根本就听不清交警喊的是什么,也根本不可能认为交警骂我或没骂我,因为我距交警站立的指挥岗台有三十米左右,过往的汽车很多,很嘈杂。直到我走到岗台跟前向交警讲明情况时,双方距离一两米远,才能听清对方说些什么。交警先后两次骂了我,这不是我因远离岗台而产生的误会,不是我主观或错误的"认为",而是我走到指挥岗台后,与交警的争执中确实发生的事实。市劳教委所认定的我在走到指挥台前就"认为"苗波骂了我的案情,依据是什么?马晓明对谁说过这样的"认为"?法官带有全部的案卷,有哪个讯问笔录中有这样的记录?劳教委把客观发生的事实说成是我的主观认为,根本就不提交警骂我没骂我,这是有意地掩盖歪曲主要事实。劳教委这样做的用意是什么?
三、市劳教委在《决定书》上接着说我"又将苗波拉下执勤岗台撕拉警服,对苗进行殴打"。事实是我与苗波冲突,已是在指挥岗台下发生的。苗波在岗台下,怎么会"又将苗波拉下岗台撕拉警服"?冲突发生后,旁边值勤的另一个交警和周围的两三个协勤人员挡我、拉住我的胳膊,任由苗波骂我、将我撞倒,我怎么能又"对苗进行殴打"?劳教委在这里所说的撕拉殴打,根本就没有发生过。请问劳教委这样认定的依据是什么?如果说我又对苗波进行了撕拉殴打,那是怎样撕拉殴打的?是用手,还是用脚?打了几下?打在什么部位?
四、西安市劳教委的《决定书》还称:"马晓明对防害公务的事实供认不讳",他们描述的"事实""有马晓明的供述笔录在卷可印证。"这是又一处编造和歪曲。事情发生后,建设路派出所的警察、碑林公安分局法制科的警察、我聘请的律师,先后五次对我进行了案情讯问,我对事实的陈述,都像本文我陈述的那样。西安市劳教委"查明"的"事实"与我所经历的事实,在主要情节上有很大的差异,是大不相同的两回事。我对《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从来没有"供认不讳",也没有我的陈述笔录可以"印证"《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更有甚者,在向我送达《决定书》前,没有任何人,包括办案警察或律师,向我表述劳教委所认定的"事实",也没有人就案情有争议、疑问之处向我询问,更没有对表述有争议之处进行听证、调查、辩论反驳,这怎么能做到办案过程的透明公正呢?我所陈述的与市劳教委认定的案情相差这么大,为什么没有召集各方调查听证、辩论?这样做是否透明公正?
五、西安市劳教委在《行政答辩状》中认为:"市劳教委认定的事实,有受害执勤民警的报案材料和陈述笔录,有案发现场的证人、证言 ,有马晓明的供述笔录,有西安市公安局交通十一大队证明材料,有马晓明户籍证明,以上证据经过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均客观、真实、有效。"这就是说,马晓明的供述笔录也是客观、真实、有效的:小轿车错误的转向显示、警察无端地叫住我指责我、多次骂我、将我撞倒,这些情况都是客观、真实、有效的。那为什么在劳教委"查明"的"事实"中,没有我表述的事实呢?几份"客观、真实、有效的证据"存在着如此大的差异,相互矛盾,哪一个是真实的呢?能自圆其说吗?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六、西安市劳教委劳教我的理由是我妨害公务。妨害公务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在我动手之前我没有任何错误,而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执法人员的交警苗波,无端地指责我,阻止我正当的行动,还骂我,侵犯了我的行动自由和人格,这是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吗?法纪交规哪一条允许他这样做?交警在当时值勤中或许没有注意到那辆小轿车错打了转向灯,这可以原谅,但是当我向他指出小轿车的错误时,他反而骂我,无端地指责我"闯红灯",又在随后的讯问中抵赖他的错误,这些是我不能容忍和原谅的。市劳教委在对我的《劳教决定书》中丝毫不提交警苗波的错误;我被劳教了,我至今不知道对苗波给予了什么处罚,这公平吗?公正吗?对于苗波的错误不处罚,反而编造掩盖,公民的行动自由和人格不受侵犯怎么能得到保障?
在法庭辩论时,我依次每提出上述一个问题,法官就让到庭的西安市劳教委的两位官员答辩,这两位官员都是沉默良久,无言以对。对于我提出的六个问题,西安市劳教委的这两位官员没有做一个字的回答。连一点狡辩或东拉西扯都没有。他们回答不出来,他们也不需要回答。他们代表一个政权,找个碴儿把你就"收拾"了,还需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你讲那么多吗?
我认为西安市劳教委对我劳教的决定和我起诉后对我和法庭的答辩,在认定的案情上严重失实,论述自相矛盾,处置不公,要求依法撤销西劳教(2005)696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政庭两个月后做出判决,维持西安市劳教委对我实行劳教的决定。这是我起诉前预料到的结果。劳教所的干警告诉我说,全国被劳教人员提起行政诉讼的案子有成千上万起,胜诉的只有一起。我想这只是为了证明"法律的公正"、民告官也能赢吧。不要说我是民运分子了,就是一般的被劳教人员,胜诉的机率几乎等于零。如果我或其他被劳教人员能胜诉,倒是一件新闻了。
我从劳教所出来后,把我与交警苗波发生冲突经过的书面材料面交苗波所在的西安市交警十一大队朱大队长,我对朱大队长说明,我有责任有权利向这个国家执法机构及负责官员讲明我与苗波发生冲突的经过,我不指望交警十一大队对这个冲突做出调查和合理的处理,也不指望能给我一个令我信服的答复。近一年了,毫无回音。我又将这份书面材料,面交西安市交警支队纪检室官员。两位官员看了材料后说:"你不要再说什么了,你写得很清楚。就这么个事么,怎么可能劳教你呢?我们一定调查处理后给你一个答复。"我说我只是要说明事情的经过,不指望你们调查处理,更不指望你们答复我,你们也处理答复不了,原因我暂且不说。他们反复说肯定要处理答复的,半年多过去了,也是毫无回音。为什么他们不可能答复我?劳教我的真正原因是什么?我将另文叙述。
马晓明
2007年1月7日
马晓明:我对被劳教的诉讼
(首发稿)
文章摘要: 我不能接受西安市劳教委对事实的歪曲和编造。虽然我明知在我所处的社会没有司法公正,尤其像我这样的"民运分子"(建设路派出所警察语)无论怎样申诉,也不会改变被劳教的境况,但是为了行使我的权利,为了在法庭上讲明情况,我不得不在被劳教后提出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