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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马:拉撒与厕所文明

(首发稿)

文章摘要: 一旦冲突,社会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权采取他认为符合自然法的办法来讨回失丧的尊严。因为人们当初放弃随地大小便的自然自由,就是为了换取社会更好的如厕福利,而社会现在运用收费、罚款等权力手段限制甚至是剥夺人的拉撒权,就等于单方面撕毁了和人们订立的自然契约,将人们重新推回到了自然状态中,而在自然状态中,唯一可行的法律就是自然法。

作者 : 狄马,


發表時間:1/5/2007

“拉撒”这个词让正人君子、贵胄小姐们一听就皱眉头,但只要他一生中有过一次内急的经验,他就会承认,拉撒也是一项天赋人权。只不过这项人权不是自发的、原创的,而是由吃饭、喝水的权利派生出来的。也就是说,如果上帝有一天要取消人们吃饭、喝水的权利,那么,就用不着另行发文,说将拉撒的权利也一并收回。因为“拉撒”的权利是附着在吃喝权利上的,取消了吃喝,自然就取消了拉撒。

与文明社会“小便入池、大便入坑”的规矩不同,人们在自然状态中是可以随地大小便的。“天赋人权”中的“拉撒”指的不是到厕所里拉撒,更不是到装有电子音乐和按摩器的厕所里拉撒,而是就地拉撒。后来随着人口密度的增加,人们发现就地拉撒有诸多不便。比如招惹苍蝇、污染空气、私处被人看见……我们甚至可以设想,有一个祖先好不容易发现一头野鹿,正待追赶,不料脚下一滑,跌了个趔趄,起来一看是一泡粪便,而野鹿却早已消失在视野之外。第二天,他就把他的遭遇向邻里诉说。虽然那时没有报纸,人们没有看到类似《都是大便惹的祸》之类的文章,但他的不幸还是从一个村庄传到了另一个村庄。人们聚集起来,商议对策,其中好多“受害者”结合自己“滑倒”的经验,提出修一个地方,然后大家集中拉撒。于是,第一个厕所就诞生了。

有了厕所以后,人们不再有随时滑倒的危险,也减少了疾病传播的机会,但所有这一切都是以人们自动放弃随地大小便的自然自由为代价的。具体地讲,就是在有了厕所以后的最初一段时间里,人们虽然感到很不习惯,但想一想厕所给自己带来的种种好处,人们还是默认了这种口头的自然契约,即进入公共社会的每一个成员为了群体的幸福、安全,牺牲了天赋的随处便溺的权利,以换取整体——当然也包括自己——利益的扩大。但任何权力,那怕是独裁、专制的权力,都要受设置这些权力的理由和目的的限制。比如在战时,一个军官可以开枪打死一个临阵脱逃的士兵,但他不能强奸他的妻子,因为这与保卫国家安全的需要无关。具体到拉撒的问题上,那就是,既然处在自然状态中的每一个人将随地大小便的自然自由交给公共社会,公共社会就应当还每一个人以更加安全、舒适的便溺环境。否则,我们就不知道这些有理性的动物为什么要将自然自由交给公共社会?公共社会又有什么必要和权力限制人们的随地大小便?

如果放弃自然自由的唯一目的,就是公共社会能增进他们的福利,那么,自愿加入公共社会的每一个人都有理由要求,社会提供给他们的拉撒场所至少不差于荒山野岭的石崖和树丛。具体可以量化为三条指标:1,厕所要多;2,厕所要干净;3,厕所要免费。第一条,“厕所要多”,是由拉撒的生理特点决定的。俗语说的“水火无情”指的就是便溺的紧急情势。比如纽约的街头有一座斥资巨亿的豪华厕所,对一个等待如厕的北京老太太来说就等于没有,因为她不可能挟着一泡热尿走多远。第二“厕所要干净”,是由设置厕所的目的决定的。本来上帝所赐的荒山野岭就不脏,只是后来出于卫生、害羞等考虑人们才决定修厕所的。而如果一个文明社会的厕所苍蝇乱飞、蛆虫遍地就使得厕所的存在毫无意义。第三,“厕所要免费”,是因为上帝没有规定穷人不准拉屎送尿,证据是穷人的排泄系统至少和富人的一样完善。当然,一个人嫌免费厕所简陋,花钱在他的住地盖了一座高级厕所,适当收取周围居民的费用也可以。但这有两个条件:1,附近得有大量不收费的厕所;2,要保证穷人免费使用;否则,你就不用怪他们随时在你家的墙根下拉屎送尿。我认为,不管是一个村庄还是一个城市,如果它的厕所很少,收费又没有经得大多数人的同意,那么任何人都可以在任何一个他认为合适的地方脱下裤子。一个社会也一样,如果它的厕所都是收费的,收费的标准又超过了一些人的实际承受能力,同时还不允许人们到厕所以外的地方拉撒,否则就要课以重罚,那么,这个社会就是“黑社会”,非但不配称“文明”,而且比“野蛮”还“野蛮”。

上海近几年的“现代化”步伐很快,一个重要的标志是在人口集中的地方多了一些“流动方便车”(亦称“流动公厕”)。美中不足的是“流动方便车”太少,大概每隔三四站有一辆,而且每位“乘客”只有投硬币一元才能打开“方便之门”,每人每次限时二十分。这样,每位内急的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才能完成排泄:1,奔跑的速度要快——最好是飞人乔丹的步子,否则你就不可能从三站以外及时赶来;2,要有钱;3,要有零钱;4,要能在二十分钟之内解决。关于第一条,正常人可以通过冬练三九、夏练三伏来达标,但对于一个先天有残疾或腿脚不灵便的人来说,恐怕就永远不能登车“方便”了;第二第三,涉嫌歧视穷人以及虽有钱但恰好没有零钞硬币的富人;第四条只在风调雨顺的情况下适用,如遇跑肚拉稀、便秘等紧急情况,恐怕就只能提裤出来,补办了申请加时的手续重新再来——否则,门外戴红箍的就会拉响警报,里面顿时铃声大作,令你欲罢不能。

我不知道世界上像上海这样的“文明城市”有多少,也不知道在“文明城市”中像上海这样的做法是不是具有普遍性,但我知道这样的“文明”实际上已经背叛了人们当初建立公共社会的初衷——至少是在拉撒的领域里。因为既然拉撒是天赋人权,到厕所里拉撒是人赋人权,那么人赋人权(如厕)就永远不能和天赋人权(拉撒)相冲突。一旦冲突,社会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权采取他认为符合自然法的办法来讨回失丧的尊严。因为人们当初放弃随地大小便的自然自由,就是为了换取社会更好的如厕福利,而社会现在运用收费、罚款等权力手段限制甚至是剥夺人的拉撒权,就等于单方面撕毁了和人们订立的自然契约,将人们重新推回到了自然状态中,而在自然状态中,唯一可行的法律就是自然法。

除拉撒外,咳嗽、放屁、打喷嚏当然也是天赋人权,但与拉撒不同的是,它们不需要厕所。一个人只要不将唾沫和口水喷到别人脸上,社会实际上很难控制别人的咳嗽、放屁权。但也有例外,在2003年“非典”肆虐中国的时候,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胡庄小学为了净化空气、减少传染源,规定每个小学生“当众放屁罚款五元”。“放屁”、而且是“当众”,罚款就达五元之巨,这个规定令人不解:坐在教室里发出巨响,当然是“当众”,但忍气吞声,走到厕所里,厕所里如果有人算不算“当众”?看来这个屁要顺利通过胡庄小学孩子们的肛门,只有坐车跑到孤山旷野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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