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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生:请用合同法原理处理问题——致孙俪助学事件中的有关当事人

(首发稿)

文章摘要: 笔者建议当事人孙俪母女明确撤销她们作出的第三项承诺,当事人向海清也应当承认这一撤销的正当性。不应当继续为手机费究竟多少才合理的问题而作无谓的争执,更不要继续因为争执而相互作道德批评。这一条款撤销后,孙俪母女应当继续履行另外两项承诺,即提供全部学费和每月500元生活费。向海清则应当继续完成大学学业,如果生活还有困难,应当通过打工、借贷等方式自己解决。

作者 : 刘大生,


發表時間:12/30/2006

 俪助学行为实际上是合同行为,引起的纠纷是合同纠纷,处理的办法当然应当依据合同法的原理。

合同形式是口头形式;合同类型是赠与合同;合同内容是捐资助学;合同当事人包括捐助人(孙俪及其母亲邓女士)和受助人向海清。

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一、捐助人承担受助人大学本科四年的全部学费。

二、捐助人向受助人按月提供500元人民币的生活费。

三、受助人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完成学业。

四、捐助人还向受助人表示,受助人平时不要太节俭,必要的生活需求如果超过500元可以向捐助人请求追加,不要不好意思。

合同见证人是重庆电视台的记者邱朝举。

以上合同实际上已经开始履行,但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第四条在理解上有分歧。因为分歧导致争执,因为争执导致履行中止。因此,正确理解合同第四条是解决争议的关键。

笔者以为,对本合同第四条应当视为无效条款。因为:

第一,这一条是孙俪母女在谈妥学费和每月500元生活费之后的客气话,而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中国人都爱面子,都喜欢讲客气话。但是客气话是不能当真的,有时甚至要反过来理解。如果当时签订的是书面合同,相信孙俪母女不会轻易的作出这项承诺。

第二,重要的是,即使第四项内容不是客气话,但在实际上也不好操作。什么叫必要的生活需求?这很难把握。比如手机、手提电脑等等,大多数大学生都有,可以看作是必要的学习、生活用品,但又不是绝对的,没有这些东西也能完成学业。再比如,看球赛、听音乐会,谁能说清楚是必要的还是不必要的。从大学生的正常发展来说,一学期参加一两次这样的活动是必要的,但是,连续四年这样的活动一次不参加也并非就不是大学生了。再比如,从生理健康的角度讲,大学生谈对象甚至租房同居也是必要的,但是不谈对象的人一般也病不倒、死不了。所以说,这一条是不好操作的,用行话说,叫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重大误解”。既然如此,就应当视为无效条款。

第三,更重要的是,这一条如果成立,助学合同就变成了包学合同,不符合本合同的宗旨,也不符合大学教育的客观规律的要求。什么叫助?顾名思义,它的意思就是:自己努力克服困难,别人在边上加点力。为什么父母给未成年子女生活费不叫帮助?为什么国家收养孤儿不叫帮助?因为那不符合帮助的原理。国家和社会帮助家庭困难的少年儿童读书、治病等等,表面上是助童,实际上是帮助他们的家长。全包不是助,助不是全包。弄清这个原理,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的无效条款是可以撤销的。合同法同时还规定,无效条款的撤销,不影响有效条款的继续履行。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建议当事人孙俪母女明确撤销她们作出的第三项承诺,当事人向海清也应当承认这一撤销的正当性。不应当继续为手机费究竟多少才合理的问题而作无谓的争执,更不要继续因为争执而相互作道德批评。这一条款撤销后,孙俪母女应当继续履行另外两项承诺,即提供全部学费和每月500元生活费。向海清则应当继续完成大学学业,如果生活还有困难,应当通过打工、借贷等方式自己解决。

建议各界不要继续对向海清作道德审判,因为他先前要求追加资助额度是有合同基础的,是合法的。合法的基本上也就是道德的。

建议各界不要继续对孙俪母女作道德批判,她们仅仅是因为缺少合同法律知识而作出了一个不合合同法原理的、不好操作的无效承诺而已,她们并非不想履行她们作出的有效承诺。

建议各界也不要继续谴责重庆电视台的记者邱朝举,他未经当事人同意在网上公布向海清的求助信确有不妥之处,但是,合同本来是应当公开的,合同纠纷更是应当公开的。即使不在网上公开,也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当然,邱朝举本人也应当停止使用一些耸人听闻的说辞,如什么“恩怨情仇”、“变异的果实”之类的字眼。

 

 

刘大生  2006年12月28日于南京求稗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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