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智晟先生从8月15日在山东东营的姐家被北京赶去的警察秘密抓捕后,9月21日被秘密刑事拘留,12月1日被秘密起诉,12月12日被秘密开庭审理,12月22日被秘密宣判,包括当晚高智晟被送回家中都是秘密的。高智晟案自始至终都贯穿着一个秘密。起初高智晟的亲人想请律师时,被警方警告不得请,并使用警力重重阻止;在高律师的亲人终于历经千辛万苦完成委托律师手续后,律师依法申请会见当事人,结果被有关方面以涉及国家机密拒绝;后来起诉到法院了,律师依法要求会见当事人,有关方面又以高智晟律师本人拒绝聘请律师来搪塞;最后到了开庭时,有关方面又自己打自己嘴巴地指定两个律师为高智晟先生辩护。
从高智晟先生被抓捕到最后宣判的整个过程来看,当局始终坚守的是秘密,操作的是暗箱,并且其中每个环节都存在违法的地方。从种种迹象来看,在这个过程中有关方面是想下恨手的,不然何以公然违背法律程序操办,置国际国内良知人士抗议于不顾?然而从后来宣判的结果来看,却又让人有些意外,有出乎中共当局一贯办事常理的地方。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出现高智晟案这种起初高高举起,似有欲将其摔死而后罢休的气势,到后来又只是绑着放下,以判三缓五来收场呢?其中原委现在国际国内均有不同解读,但大概归结起来的看法有几方面:其一是高智晟根本无罪,他一切都行在阳光下,以法律为依据,以人的基本权利为基础,以国际文明抗争惯例为准则,使得有关方面无法定罪;其二是国际国内正义力量的声援,形成了中共当局不得不掂量的因素;其三是中共体制内进步力量的介入,促成事态的转变。
从各方面综合情况来看,在高智晟先生案中,应该说以上几方面的因素都是存在的。当然其中最无异议的是高智晟本身的确无罪,这让有关方面实在挖不出定罪的依据,编织不出让人信服的理由,但若仅仅如此就相信这无罪的事实就是决定高案今日结局的因素,那显然是轻率的。因为当我们回过头去翻翻中共建政以来的历史,看看历次中共权力主使下的政治构陷,中共当局似乎什么时候也没有费神去编织些借口,寻找些理由。在他们看来,判了就判了,什么法不法的,权力就是法,权力就是理。应该说高智晟没违法这点他们甚至比外界更清楚,但他们还是要抓。仅从这点来看,不顾法理与事实,依然是这个权力的惯性,是它由来的传统,也可见高智晟本身的正义与无罪并不是中共当局轻判他的决定性条件,至少不是充分的条件,最多只能算是必要的条件。
那么是否是国际国内进步力量的声讨救了高智晟呢?要想认清这问题,同样我们得从中共的历史来看。从近半个多世纪中共对异议进步人士的迫害中,国际国内进步力量的声援、呼吁,对阻止这种迫害究竟起了多大的作用,我们似乎也很难找到一种确切的衡量依据。从种种迹象我们可以相信这是有作用的,并且是必不可少的,否则这个权力将更肆无忌惮地为恶。但这种力量是否成为了左右中共当局采取行动的决定性因素?显然我们又不敢如此高估,至少到目前还没有达到这种程度。远的不说,从八九年中共当局公然屠杀,以及后来公然镇压法轮功,再公然镇压九八结社的事实来看,在世人众目睽睽之下,在世界如潮谴责声中,中共从来也不对上演的罪恶打点折扣。可见国际国内正义力量也还不是必然地决定着高智晟的判决,也就是说这种力量目前还没有成为中国社会决定性的变量。
那么最后是不是就是中共内部进步力量的发力呢?是他们促使了某种力量没法按其原本的意志去置高智晟于死地呢?
应该说中国社会是始终存在着皈依人类文明的力量的,尽管这种力量通常表现在体制外,但我们应该相信在体制内也是存在的,我们理应怀抱这种信心,因为从根本上而言这也是对人类良知的一种信心。从中共的历史来看,我们也应该承认在什么时候这种力量都存在着,并且常常在中国历史关键的时候显现出来。远者如彭德怀,近者如胡耀邦、赵紫阳,他们都在历史的十字路口傲然挺立,以人类的良知与大义宣示与黑暗、罪恶的分离。虽然他们都在那个时代成为了个体的悲剧,也成为了历史的哀痛。然而他们的道义与担当昭示了人类良知不灭与道义永存!
值得深思的是,这些中共历史上的悲剧人物,他们常常在为那个时代的统治集团迫害时,也不为社会大众所理解、认同与支持。就如赵紫阳先生在位时,包括到了八九学运起来那种大势下,以学生为代表的社会普通大众,基本上不懂得公开站出来捍卫真正代表自身利益的领袖,结果到悲剧酿成后,民众才幡然醒悟,然而大势已去。历史的机遇就这样一次次错过。今天当然在高智晟案上并不意味着就出现了赵紫阳,但是进步力量从中发力是不该忽视的。虽然我们不能确定这种力量来自何方,发自何人,但我们应该相信这种力量的存在,并且倍加珍惜这种力量。
自然在这里本人也并非相信体制性良知力量是高案今天结局的决定性因素,应该说中国目前体制内还没有形成一种足够抗拒体制性罪恶的力量,也就是说体制内良知进步的力量还没有强大到能与体制内邪恶犯罪力量抗衡的程度。正是如此,在高智晟案上集中反映出了中国目前社会变革力量的态势:在中国,一件正义的事,在国际国内良知力量共同努力下,在体制内进步力量的参与中,与体制性罪恶的惯性力量较量,目前只能达成如高智晟案“判三缓五”这样的结局。其中“判”说明体制性罪恶力量还主导着中国,“缓”说明进步良知力量已经能够影响事态恶化并在一定程度控制这种恶化,但它还没有力量来消灭这种罪恶,即达到不判的程度。
从以上三方面因素对高案的影响来看,我们可以知道它们都在高案中起作用,但又都不是决定性作用。三种力量的联合力才将一个无罪者争取到轻判的程度,而达不到不判。可见中国社会变革力量离结束极权罪恶的需要还有相当的差距。
既然如此,中国今后时局的变化就是如何促成这种进步良知力量的壮大,也就是体制内外进步力量的结合,在共同正义事业的基础上,将一切专制罪恶的体制性力量扼阻到不能为祸的地步,进而结束罪恶性体制,建立一个民主、正义、法制的社会。也就是实现高智晟案从缓刑判决到无罪判决的转变。
从高智晟先生被抓捕到最后宣判的整个过程来看,当局始终坚守的是秘密,操作的是暗箱,并且其中每个环节都存在违法的地方。从种种迹象来看,在这个过程中有关方面是想下恨手的,不然何以公然违背法律程序操办,置国际国内良知人士抗议于不顾?然而从后来宣判的结果来看,却又让人有些意外,有出乎中共当局一贯办事常理的地方。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出现高智晟案这种起初高高举起,似有欲将其摔死而后罢休的气势,到后来又只是绑着放下,以判三缓五来收场呢?其中原委现在国际国内均有不同解读,但大概归结起来的看法有几方面:其一是高智晟根本无罪,他一切都行在阳光下,以法律为依据,以人的基本权利为基础,以国际文明抗争惯例为准则,使得有关方面无法定罪;其二是国际国内正义力量的声援,形成了中共当局不得不掂量的因素;其三是中共体制内进步力量的介入,促成事态的转变。
从各方面综合情况来看,在高智晟先生案中,应该说以上几方面的因素都是存在的。当然其中最无异议的是高智晟本身的确无罪,这让有关方面实在挖不出定罪的依据,编织不出让人信服的理由,但若仅仅如此就相信这无罪的事实就是决定高案今日结局的因素,那显然是轻率的。因为当我们回过头去翻翻中共建政以来的历史,看看历次中共权力主使下的政治构陷,中共当局似乎什么时候也没有费神去编织些借口,寻找些理由。在他们看来,判了就判了,什么法不法的,权力就是法,权力就是理。应该说高智晟没违法这点他们甚至比外界更清楚,但他们还是要抓。仅从这点来看,不顾法理与事实,依然是这个权力的惯性,是它由来的传统,也可见高智晟本身的正义与无罪并不是中共当局轻判他的决定性条件,至少不是充分的条件,最多只能算是必要的条件。
那么是否是国际国内进步力量的声讨救了高智晟呢?要想认清这问题,同样我们得从中共的历史来看。从近半个多世纪中共对异议进步人士的迫害中,国际国内进步力量的声援、呼吁,对阻止这种迫害究竟起了多大的作用,我们似乎也很难找到一种确切的衡量依据。从种种迹象我们可以相信这是有作用的,并且是必不可少的,否则这个权力将更肆无忌惮地为恶。但这种力量是否成为了左右中共当局采取行动的决定性因素?显然我们又不敢如此高估,至少到目前还没有达到这种程度。远的不说,从八九年中共当局公然屠杀,以及后来公然镇压法轮功,再公然镇压九八结社的事实来看,在世人众目睽睽之下,在世界如潮谴责声中,中共从来也不对上演的罪恶打点折扣。可见国际国内正义力量也还不是必然地决定着高智晟的判决,也就是说这种力量目前还没有成为中国社会决定性的变量。
那么最后是不是就是中共内部进步力量的发力呢?是他们促使了某种力量没法按其原本的意志去置高智晟于死地呢?
应该说中国社会是始终存在着皈依人类文明的力量的,尽管这种力量通常表现在体制外,但我们应该相信在体制内也是存在的,我们理应怀抱这种信心,因为从根本上而言这也是对人类良知的一种信心。从中共的历史来看,我们也应该承认在什么时候这种力量都存在着,并且常常在中国历史关键的时候显现出来。远者如彭德怀,近者如胡耀邦、赵紫阳,他们都在历史的十字路口傲然挺立,以人类的良知与大义宣示与黑暗、罪恶的分离。虽然他们都在那个时代成为了个体的悲剧,也成为了历史的哀痛。然而他们的道义与担当昭示了人类良知不灭与道义永存!
值得深思的是,这些中共历史上的悲剧人物,他们常常在为那个时代的统治集团迫害时,也不为社会大众所理解、认同与支持。就如赵紫阳先生在位时,包括到了八九学运起来那种大势下,以学生为代表的社会普通大众,基本上不懂得公开站出来捍卫真正代表自身利益的领袖,结果到悲剧酿成后,民众才幡然醒悟,然而大势已去。历史的机遇就这样一次次错过。今天当然在高智晟案上并不意味着就出现了赵紫阳,但是进步力量从中发力是不该忽视的。虽然我们不能确定这种力量来自何方,发自何人,但我们应该相信这种力量的存在,并且倍加珍惜这种力量。
自然在这里本人也并非相信体制性良知力量是高案今天结局的决定性因素,应该说中国目前体制内还没有形成一种足够抗拒体制性罪恶的力量,也就是说体制内良知进步的力量还没有强大到能与体制内邪恶犯罪力量抗衡的程度。正是如此,在高智晟案上集中反映出了中国目前社会变革力量的态势:在中国,一件正义的事,在国际国内良知力量共同努力下,在体制内进步力量的参与中,与体制性罪恶的惯性力量较量,目前只能达成如高智晟案“判三缓五”这样的结局。其中“判”说明体制性罪恶力量还主导着中国,“缓”说明进步良知力量已经能够影响事态恶化并在一定程度控制这种恶化,但它还没有力量来消灭这种罪恶,即达到不判的程度。
从以上三方面因素对高案的影响来看,我们可以知道它们都在高案中起作用,但又都不是决定性作用。三种力量的联合力才将一个无罪者争取到轻判的程度,而达不到不判。可见中国社会变革力量离结束极权罪恶的需要还有相当的差距。
既然如此,中国今后时局的变化就是如何促成这种进步良知力量的壮大,也就是体制内外进步力量的结合,在共同正义事业的基础上,将一切专制罪恶的体制性力量扼阻到不能为祸的地步,进而结束罪恶性体制,建立一个民主、正义、法制的社会。也就是实现高智晟案从缓刑判决到无罪判决的转变。
2006-12-27于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