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已经人尽皆知了,两名记者报道富士康公司超时加班,该公司以虚假报道、侵犯名誉权为由,绕过新闻出版单位直接起诉了记者,还狮子大开口。结果还未开庭自己先红透了半边天,这广告做的,怎么想都实惠!富士康公司做不做广告我没意见,但我对那个富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解释实在相当有意见。
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这就是让富士康公司钻了空子的那个司法解释。第一句“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实际上是赋予了原告在选择被告上充分的自主权。下面以分号列举出了三种情况,一: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二: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三: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问题终于出来了,按照一般司法精神,最后的这个关于“隶属关系”的“但书”应该三种情况都适用。可是,富士康公司发现了,我们也终于发现了,“但”的前面它是一个逗号!也就是说,我们完全有理由通过文理解释把它理解为,只有第三种情况适用“但书”,前面两种你管不着!
一个逗号可以在民法上让两位无辜的记者背上三千万的债务,是不是也可以在刑法上让一个无辜的人冤死?我亲耳所闻的例子是,青岛的一个会计师通过钻法律的空子,一年可以正大光明地为公司逃掉上百万元的税款,而这样的事情在商界根本就是一条潜规则。人家富士康直接告记者“有法可依”,让你连个屁也放不出来!
总之,拟法条不是写小说,真可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我还不明白的是,连我这个法盲都能一眼看出的漏洞,为什么直到“东窗事发”才被提出来?还是没人乐意提?
另外我对在这种民事诉讼中,赋予原告如此充分的自主选择权也持怀疑态度。当然,如果把那个逗号改为了句号,富士康公司应该没有权利直接起诉记者了。但现实中的确有许多新闻工作者,很难肯定是否与新闻单位有直接的隶属关系,甚至包括很多向媒体提供信息的普通民众。“但书”的规定并不能保障到他们的权益——这是否会使打压言论自由的行径“有法可依”、心安理得?非职业新闻工作者还敢通过媒体发表言论吗?这就属于法的正义方面的问题了。
当然,很多国人肯定会质问,那两位记者就一定是对的富士康公司就一定是错的?我们怎能如此纵容言论自由呢?过度的言论自由就不会产生副作用吗?在此我要引用
有些人认为,媒体说三道四,或者报纸每天登的都是黑暗啊,腐败啊什么的,对整个社会的人的心态有非常不好的影响。但是,托克维尔讲,我们不能只享受言论自由的好处,而不承受其代价。如果那样,你会发现,你迈出的第一步已经跨到专制里去了。你要享受言论自由的好处,就必须忍受公众人物被说三道四,就必须忍受对官员、对政府、对司法的评论。这样做的好处是什么?是人民能够发出声音,能将大的社会动荡消解于小的言论冲突中,能在官员腐败还处于萌芽期时就挽救他,能在政府试图掩饰什么时加以揭露,从而使我们的社会和国家更好。当然,这也是对每一个公民作为个人的尊重——人活着就是要说自己想说的话啊!
一位思想家说过一段话来形容言论自由可能的“代价”:我们的社会间经常出现这种局部的动荡,它是我们和谐的人类社会的一部分,正好比暴风雨是和谐的自然的一部分,我们不可以想像一个美好的民主社会里居然没有这样局部的动荡(贺卫方:《好判例 坏判例》)。
可见,“富士康”案不止是一个逗号的问题,那它又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判例呢?我们拭目以待。
8月31号
附:刚得知消息,“富士康”案双方似乎已经“和解”了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