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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雨:《关于“高智晟案”的情况通报(一)、(二)》揭示出什么?

(首发稿)

文章摘要: 那么,又是什么原因使“官”与“民”如此势不两立、水火难容,是权力产生的基础违背民意;民意是 “国共”血腥争夺战的看客,也是胜利的一方——“中共”压制、改造的对象;当民意不服管教甚至反抗“权意”时,民意就是“权意”的敌人,遭“强势集团”打压迫害是民意宿命的结局。因此,高智晟必然是当局的阶下囚。

作者 : 雷雨,


發表時間:12/25/2006

高智晟的亲属高智义先生、耿和女士委托莫少平、丁锡奎二位律师作高智晟的辩护律师;莫、丁二位律师分别于2006年12月8日、12月12日向高先生、耿女士书面通报了案情的进展情况。笔者仔细研读此二则《通报》后把它们概括为以下三点: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泄露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关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而造谣、诽谤等都是一种公开实施的行为,既是“公开实施” ,就无“秘密”可言;《现代汉语词典》关于“煽动”的词义解释为:“鼓动(用语言、文字等激发人们的情绪,使他们行动起来)别人去做坏事。”据此“煽动”,必须公开进行,必须有诸多不特定的受众,秘密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煽动。故北京市公安局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批准律师会见高智晟,从法理上讲是不能成立的;

二、法院既然已告知我们“高智晟拒绝任何人为他辩护”(是接待丁锡奎律师的王贺法官口头告知的,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笔录为证)却又为他指定两名律师为他辩护,于情、于理、于法均难以自圆其说;

三、国际媒体对高智晟案的“炒作”可能对高智晟的定罪量刑不利。

再把此三点熔为一炉,简而言之。把“高智晟案”定性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还算恰当,对“中共”而言高智晟当然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以此罪名可以给“高”判重刑。但是,“煽动”和“秘密”的确风马牛不相及;显然,“秘密”是藉词和遮羞布,目的是不许莫、丁二位律师插手此案件。还有一借口就是“高”不需要辩护律师;可是,一家之言,空口无凭,如何让人确信?后来当局又觉得此噱头实在下作,于是又“内定”两名律师强行为“高”“辩护”。“中共”知道“私设公堂”必然引来世界舆论的谴责和怒吼,当局却称之为“炒作”,于是又对此暗示“炒作”会使“高”罪加一等,这是何等流氓嘴脸!

在《中共秘密起诉高智晟 律师指过程违法》(大纪元记者 高凌 采访报道2006-12-12)一文中,莫律师指出:“从开始的侦查阶段直到审判阶段,这么严重的违反程序的规定,甚至已经到了审判阶段都不同意律师会见一次高智晟,这个是极为罕见的。我担任(律师)的多起敏感的政治、人权案件中,也经历许多压力,也碰到执法部门不严格执行法律程序的一些案件;但像‘高智晟案件’这样从始至终,每个司法阶段都不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我是头一次碰到……” “中共”的“罪犯”高智晟是律师,“高”的辩护人还是律师,更有国际“视听”的监督;“中共”何至于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抛弃其自身颁布的法律如敝屣,使其臭名昭著的司法纪录一再被“刷新”。难道“伟光正”的党、“和谐社会”不需要实际行动来证明吗?我理解“党”的“苦衷”,不若此它又能怎样?还给高智晟自由,难道让他继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吗?或者给高智晟作为疑犯应有的权力,难道让他和莫律师携手并肩共同挑战“中共”的司法体制吗?再或者高智晟是冤屈、无罪的,难道是当局自身罪孽深重吗?种种后果“党”都无法接受,所以“中共”的无赖行径是其无计可施的下策。

那么,是什么原因使“中共”堕落到令其自身尴尬、让世人唾弃的地步,是恐惧权力的丧失以及随之而来的既得利益甚至是身家性命的陨失,所以当局必须把以高智晟为代表的民间“维权”力量打入地狱。众所周知,高智晟的“维权”斗争是民意反抗力量和官方镇压势力较量的历程;正如古语所言:“官权进,民权退;官权退,民权进。”当今“官权”不肯“退”,甚至对“民权”残酷打压,所以“民权”自然没有“进”的空间。那么,又是什么原因使“官”与“民”如此势不两立、水火难容,是权力产生的基础违背民意;民意是 “国共”血腥争夺战的看客,也是胜利的一方——“中共”压制、改造的对象;当民意不服管教甚至反抗“权意”时,民意就是“权意”的敌人,遭“强势集团”打压迫害是民意宿命的结局。因此,高智晟必然是当局的阶下囚。

如何实现“权为民所用”(此五个字是“中共”高官的口头禅)?条件只有一个就是权力来自于民意而成为民权;否则,就只能是“私权”甚至是镇压民意、民权的“凶器”……

2006-12-24

-f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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