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昝爱宗:状告国家新闻总署吊销记者证



文章摘要: 2006年10月26日上午10点30分,昝爱宗和公民代理人庄道鹤来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路10号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状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中国海洋报社两被告的行政起诉状,立案厅三号窗口已经受理,但表示此案需要请示汇报研究后再决定是否正式立案。原告要求法院在法定期限(7天)内作出是否立案的书面裁定书。该案正式立案后昝爱宗将交纳诉讼费,正式开始诉讼。

作者 : 昝爱宗,


發表時間:10/26/2006

快讯:2006年10月26日上午10点30分,昝爱宗和公民代理人庄道鹤来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路10号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状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中国海洋报社两被告的行政起诉状,立案厅三号窗口已经受理,但表示此案需要请示汇报研究后再决定是否正式立案。原告要求法院在法定期限(7天)内作出是否立案的书面裁定书。该案正式立案后昝爱宗将交纳诉讼费,正式开始诉讼。

附:昝爱宗状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中国海洋报社的行政起诉状全文,及昝爱宗在北京二中院门口照片2张。


行政起诉状

原告:昝爱宗,男,汉族,1971年9月4日出生,中国海洋报记者,住所:杭州市下城区东新园小区茗盛苑2幢2单元501室,电话:0571—85862649,13082850180,身份证号码:341222197109042395
被告1: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85号。法定代表人:龙新民(新闻出版总署党组书记、署长,兼国家版权局局长)
被告2:中国海洋报社。住所地: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盖广生(总编辑,社长),电 话:(010)68047741

诉讼请求
1.      确认被告注销原告记者证的行为违法。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新闻从业人员,1995年起成为职业记者。原告于2001年开始担任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记者、副站长、站长等职务。历年来原告在履行本职工作、完成报社任务指标等方面均无可挑剔;原告与第二被告中国海洋报社之间亦相安无事,彼此合作愉快。2006年8月25日,第二被告中国海洋报社突然作出《关于解除昝爱宗同志担任的中国海洋报社记者及浙江记者站站长职务的决定》("海报发2006年第19号"文件),并两次派专人前来杭州做解释:报社此举纯属无奈,并非你本职工作做得不好,浙江记者站超额完成任务是有目共睹的,可是由于你业余写了一些批评报道发表在海外网络媒体,尤其是今年8月1日所写的《请浙江省调查并公开杭州市萧山区政府"7.29暴力拆迁教堂"真相》一文,得罪了有关当局,新闻出版总署指令要吊销你的记者证,要我们报社来发文件,我们也没有办法,不得已而为之,请予谅解、合作。来人逼迫原告交出记者证、记者站登记证和公章以便回去向两被告复命,承诺只要原告配合交差工作,来稿照用,工资也可以发到今年年底。原告认为第一被告要吊销记者证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应当依法允许原告申请行政复议和听证,不应该如此"委托行政",借刀杀人,故拒绝了第二被告的良苦用心。原告至今仍是第二被告单位的工作人员,双方因遗留问题未协商处理妥当,尚未正式解除劳动关系。
2006921,第一被告在其网站上发布公告,注销原告的记者证,注销日期"2006921",注销理由为"工作变动"!这样的理由纯属造假。
综上,原告认为:第一被告以上述手段剥夺原告的记者身份、吊销原告的记者证,程序不合法;第二被告虽然受委托而"行政",但其委托系口头性质,极不严肃,不能公之于众,也没有向原告出示有效证据,故第二被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来收缴吊销原告记者证的行为系越权"行政",应当认定为无效。特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两被告合伙注销原告记者证的行为违法。请法院公正裁判。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昝爱宗
2006


附:
1.      本状副本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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