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经验行不通的商议民主问题(Ⅱ)
说完上述那段隔靴搔痒的客套话后,中文版序言即指出了“作为商议民主之基础的相互辩护的观念。”何谓“相互辩护”?如两位美国佬所言,相互辩护表示一种广泛共享的道德理想:“即使公民和他们的代表持续地存在分歧,他们也应当按每个人都能合理接受的方式为政治决策提供辩护。”他们接着指出:
相互尊重是另一个广泛适用的理想,它既是商议政治的一种基本价值,也是它的一个产物。如果有约束力的决策是在公民——不管他们的社会和政治地位如何——把彼此当作寻求共同善的平等者的过程中,而不是公民利用他们高人一等的权力和财富赢得私人利益的过程中做出的,那么它们就是更能够得到辩护的。照此说来,我们的道德分歧经济学原则提出了任何体制中任何有原则的政治家或活动家都可采纳的一种指导思想。它坚持认为,当公民相互为决策辩护时,他们应当努力去找到把与对手的分歧最小化的理由,并寻求在对之有更大一致性的相关政策上进行合作的方式。
在极权国家实行所谓社会主义民主(民主集中制)的党天下专制政治格局中,作为特殊利益集团的共产党人利用暴力和谎言垄断了全部权力、真理资源和利益。那张单方制订的同样充斥着暴力和谎言的伪宪法,堂而皇之地宣称他们代表一切(全体人民及其“共同善”)并领导一切:党就是国家、社会和人民,因此有权力凌驾于国家、社会和人民之上。在这里,全国、全社会和全体臣民都必须无条件服从共产党的领导(专政的代名词)。在党内,则是全党服从中央的领导或专政,中央服从政治局寡头集团的领导或专政,寡头集团服从领袖的领导或专政。至于党的领袖,可以是个人独裁者(如斯大林、毛泽东),也可以是个小集体独裁团伙(寡头政治)。在这种金字塔型的专制政治差序格局中,统治者(共产党集团)和被统治者(臣民)之间的关系,注定只能是压迫与被压迫、剥削与被剥削、侮辱与被侮辱的主人与奴隶关系。他们作为不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即主人公民和奴隶公民(这就是公民的辩证法),前者无疑享有高人一等的权力和财富。后者必须像猪狗般匍匐在地,仰仗前者鼻息,等级有差地分别领受低人一等的权力和财富。在这种情况下,既不存在相互辩护也不存在相互尊重,存在的只有没完没了且日益严重的冲突和敌意:“公民”和他们的“代表”之间不仅持续地存在分歧,而且是基本价值观和利益的根本分歧。因此,他们不可能按每个人都能合理接受的方式为政治决策提供辩护,更不可能相互尊重,一切都取决于“谁能战斗到最后”。
因为在中国语境下并不存在两位美国佬津津乐道的商议政治所必不可少的那个隐含着民主政治逻辑前提和自由与平等政治条件的“如果……”,即便他们是美国语境下经验丰富的良医,一旦跑到中国来开出对牛弹琴的适用于“任何体制中任何有原则的政治家或活动家”的“照此说来……”通用处方,注定要遭遇布留尔所谓“经验行不通”的尴尬。
美国佬不得不为五斗米折腰,继续玩其实用主义小滑头的把戏:“即使我们理论的原则可以适用于中国,它们也需要经过解释,而且有可能是修正,以便适合它的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一句符合中国特色的大白话:一旦经过用辩证法武装起来的花岗岩脑袋们“经验行不通”的解释和修正,商议政治当然可以适合极权国家的制度,就像市场经济可以适合极权国家的制度一样。可能得益于前述中、台、澳华人学者提供的“当代中国民主实践”相关参照和依凭资料,他们以“新时期”的《村民自治组织法》和公众听证会制度创新为例,说明“在据说展示出商议特征的制度中,有居民或村民代表大会,城市集会以及市民评议会”;“公民有机会监视决策过程,表达他们的意见并有望影响讨论的结果”。温岭市等地方政府则用“恳谈”来代替商议或咨询,“这对于普通的公民来说,显然是更有意义的,而且与耳熟能详的儒家思想有更为紧密的联系。”看来,当代硕儒们津津乐道的中国功夫真能够包打天下了。美国佬的天真浪漫,令我想起小时侯看万花筒的美妙时光和上海大世界的哈哈镜。我承认中国也有很另类的商议政治。假如两位美国佬能够到北平实地调查那些被孙东东鉴定患有偏执型精神病的上访专业户,或者那些动辄堵路、围攻党政机关的暴民,将不难理解此商议政治非彼商议政治。诚如两位男女天真汉在原作《致谢》中所言:“我们有理由相信,具有非常不同的背景和分歧性道德观点的男人和女人们,能够就有争议的公共政策问题进行彼此尊重的争论。”我们更有理由相信,他们所说的是美国故事,这些动人的故事在中国的愚夫愚妇们听来,简直是天方夜谭。相信他们所说的商议政治需要民主政治这个逻辑前提和相关政治条件与原则,比如说:一个能够为“不同的背景和分歧性道德观点的男人和女人们”提供作为基本价值观自由交易市场的民主政治平台或者容器;一个能够通约这些不同价值的价值公分母(更加基本的基本价值观);一套共同遵守的政治交易市场程序、规范与原则。只有在这样相对确定并且可以预期的制序(制度化秩序)框架和基础上,平等的公民和他们的代表才“能够就有争议的公共政策问题进行彼此尊重的争论”,进而达成暂时性的(商议政治是一个没有终点的政治过程,其结论注定只能是暂时性的)协商一致。这实际上是一种竞争性的合作关系,它既不会因为需要竞争而排斥合作,也不会因为需要合作而排斥竞争。在主人与奴隶人格预设的差序格局中,不可能存在这种类型的竞争性合作关系。
在《民主与分歧》的导论和结论部分,原作者都综述了商议民主的逻辑前提、政治基础(条件)和诸项原则。其中,逻辑前提更多地是前在的隐含在商议民主概念中。他们所说的商议政治是指民主制国家尤其是美国的商议政治,基本上与商议民主等价。
(一)商议民主的逻辑前提与政治基础
在该书导论中,原作者开篇即指出:
在美国的民主今日所面临的挑战中,没有一种挑战比道德上的分歧更难以对付了。无论民主政治的理论还是实践迄今都未找到处理基本价值冲突的恰当方式。在本书中,我们通过发展一种确保道德讨论在政治生活中核心地位的民主观念来回应道德分歧的挑战。
“美国的民主”作为限制词前在的决定了所谓商议政治、商议民主的逻辑前提及其政治基本条件与内容。《民主与分歧》的问题意识则是试图“通过发展一种确保道德讨论在政治生活中核心地位的民主观念来回应(美国的民主政治语境下)道德分歧的挑战”,而不是用专制观念来回应中国或者其他什么极权国家在专制政治语境下出现的道德分歧的挑战。任何国家与社会都难免会存在自身有待解决的问题或者难题,包括所谓难以对付的道德上的分歧和基本价值冲突。作为成熟的普通法宪政民主国家的美国,当然也不会置身事外。但是务必注意,这是且仅仅是美国人在民主政治生活中面临的难题。因此,这种道德分歧和基本价值冲突是且仅仅是他们在民主政治生活中面临的道德分歧和基本价值冲突。与我们(中国)的道德分歧和基本价值冲突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尤其是所谓基本价值冲突,指的是自由人与自由人(公民和他们的代表)在民主政治生活中的冲突,迥异于我们所谓基本价值冲突。前者因为有着合法的政治斗争和商议通道与平台,并有着要民主而非专制的基本价值共识,因此是非对抗性的。这里所谓非对抗性,至少是非暴力的,非专断意志强制的。在我们这里,基本价值冲突恰恰是对抗性的:主人要实行一党专政的极权专制,要维护其专断意志强制的党主-党奴格局;奴隶则要求摆脱共产党的专断意志强制,获得自由解放,实行宪政民主。这种基本价值冲突注定是你死我活的“谁能战斗到最后”问题。
他们把上述民主观念称之为商议民主。其核心观念很简单:“当公民或他们的代表存在道德上的分歧时,他们应当继续一起讲道理,以便达成彼此都能接受的决策。”这句话令我想起中国那帮高高在上的知识精英所鼓吹的“讲道理”。很显然,这是似是而非、迥然不同的“讲道理”。两者之间有着迥异的逻辑前提、政治基础、条件、内容与方式。前者是建立在民主制基础上的平等主体(公民和他们的代表)之间的“讲道理”,即商议民主。它存在一个包括信仰、思想、言论和新闻出版自由在内的公共空间、公共论坛或者说自由交易平台(如美国第一条宪法修正案)。后者则是试图在专制政治基础上让党主与党奴之间实现所谓良性互动的“讲道理”,即商议专制或者与虎谋皮(视言说者主观愿望而定)。这种既不自由也不平等的“讲道理”,根本不存在一个包括信仰、思想、言论和新闻出版自由在内的公共空间、公共论坛或者说自由交易平台。它注定只允许作为主人的共产党自上而下、随心所欲地“讲道理”(宣传洗脑),但绝对不允许作为奴隶的臣民自下而上、随心所欲地“讲道理”(宣传煽动)。否则,等待奴隶的将是军队、警察、监狱、法庭。此即所谓坚持党的领导和无产阶级专政或者说人民民主专政,亦即一党专政(党权垄断的国家暴力和国家恐怖主义)。当然,假如奴隶很体贴,愿意与党主商议专制,党主也愿意把这种思无邪的诉求纳入既定的政治协商制度。例如像余秋雨同志那样的“含泪劝告”,肯定为主子所悦纳。今日之中国,党官僚阶级和臣民之间的道德分歧和基本价值冲突是要专制还是要自由的分歧和冲突,不大可能通过温文尔雅的“讲道理”来化解。即便侥幸出现所谓和解结局,“达成彼此都能接受的决策”,也是双方打了个平手的结果。
诚如原作者在第一章《道德分歧的顽固性》中谈及民主的回应时所言:
在各种与道德分歧相处的方式中,有的比较好有的则比较糟糕,而民主政治就是一种较好的方式。由于民主是一种给予每个公民的道德要求以平等尊重的政治观念,这使得民主看上去是一种自然的而且理性的方式,并且从每个公民的视角来看它因此在道德上也是正当的。如果我们不得不在道德上产生有关公共政策的分歧,那么,最好在一种尽可能尊重我们每个人道德地位的民主制度中这样做。
在结论中,他们再次进行了类似的设问和回答:
当民主公民就公共政策在道义上产生分歧时,他们应该怎么办?他们应该同其他公民协商,可能时就寻求道德一致,而不可能时,就维持相互尊重。简单地说,这就是我们在本书中所辩护的答案。为了证明这个回答的正确性,我们发展了一个复杂的民主政治概念——商议民主——赋予道德辩论在政治过程中一个突出位置。
他们写作《民主与分歧》和鼓吹商议民主的目的,乃是为了解决他们的民主制度中自由至上主义与平等主义、程序民主与立宪民主之不足。脱离了民主制度和民主公民这样的逻辑前提与政治基础,所有这一切(作为西方经验的商议民主云云)都只不过是扯淡。
(二)商议民主诸原则
原作者认为他们热衷的商议民主观念是由六大原则构成的。其中,前三个原则即互惠性、公共性和问责制原则是用于指导商议的三个首要原则。后三个原则即基本自由、基本机会和公平机会原则,则是商议内容的核心成分。这意味着商议民主不仅需要具备相应的逻辑前提与政治基础,而且需要具备相应的指导性原则和核心内容。
在一党专制条件下,知识精英自欺欺人的“当代中国民主实践”,不仅没有使商议民主经验得以行得通的逻辑前提与政治基础,也不存在商议民主必须的诸原则。共产党利用暴力和谎言强行垄断全部权力、真理、资源和利益的情况下,党官僚特权集团与权利彻底失败的臣民之间如何进行互惠性的政治商议?党官僚阶级剥夺了臣民的言论自由,垄断了信息资源和交流平台,通过宣传部、喉舌和警察疯狂阻碍信息的自由流通(如封杀互联网、禁用卫星接收天线等),根本不存在自由的公共空间和公共论坛,公共性原则如何体现?至于问责制,在权力和真理自上而下、责任和谬误自下而上的差序格局中,注定只是党主圣明、臣罪当诛的单向问责制,即党中央用昭狱和廷杖向等级有差的地方和臣民问责,而非“公民”向那些强行代表他们的党官僚问责,也无所谓公民之间的相互问责。至于所谓基本自由、基本机会和公平机会原则,都是西方语境下与自由至上主义、平等主义和所谓新自由主义相关的词组,跟中国的“商议”问题完全不相干。在他们那里,确实存在自由与平等的紧张与冲突。这种紧张与冲突不仅会在议会政治和司法判决中表现出来,甚至会发展成街头政治和低限度肢体冲突(但也仅此而已)。在我们这里,既没有自由也没有平等,存在的只有(至少主要)是自由与专制的矛盾和冲突。尽管这种对抗性的矛盾不会在议会政治和独立的司法判决中表现出来(因为我们没有这些儿童不宜的民主政治异物),但是,它会在形形色色的积极反抗和消极反抗中表现出来,在日益增多、日趋激烈的街头政治和暴力冲突中表现出来。比如通过杨佳的剔骨刀、邓玉娇的修脚刀表现出来,甚至通过疆独分子的冲锋枪、手榴弹表现出来。此时此刻,此情此景,美妙动人的商议民主情何以堪?
一种商议政治(遑论商议民主)必然是“讲道理”的政治形式,因此,它在道德上必须是可以相互论证(可辩护)的。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的《法律智慧警句集》在谈及法观念中的实在法与正义之间的关系时说:
正确法的概念应是实证的,同样地,实证法的任务在内容上应是正确的。(1914年)
法意图趋向正义。(1945年)
法,包括实在法,只能定义为这样一种制度和规定,即依其本义,它们注定是要为正义服务的。(1946年)
只有正义(和非正义),只有正确法(和非正确法)才归于价值王国,但并不是诸如此类的法都可如此归结。(1914年)
法要成为正确法,这种企图可能成功,也可能不成功。(1914年)
明显不正确的法从不考虑为自己的有效性进行证立。(1914年)
某些规则,尽管甚至连平等以平等对待、不平等以不平等对待都不情愿,但却可能是实际起作用的,可能是实用的,的确还可能是必要的,并且因此是绝对生效的。然而,我们应当否定该项规则具有法之名分,因为只有那些旨在最地限度地为正义服务的东西才是法。(1924年)
假如一项毫无疑问明显属不公正的实在法却保持自己的有效性,那么它没有证立的根据也就是可想而知的了。(1932年)
法观念如此,商议政治观念也是如此。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协商制度即便对党国是必要的和绝对生效的,也不应当享有商议的名分。同时,它也是无须进行相互论证(可辩护)的。“那么它没有证立的根据也就是可想而知的了。”在这种基本价值观分歧之下,假如还存在进行道德论证的商议或者讨价还价的谈判,商议平台和谈判桌十之八九并不设立在会议室,而是设立在充满暴戾之气的街头,甚至是硝烟弥漫的战场。
2009年6月16日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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