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伊斯兰原教旨统治者认定有罪的 共产党统治的中国也认定有罪
写文章获罪,这世界上除了伊斯兰原教旨统治的阿拉伯国家外,就是在共产党领导下的大陆中国了。早在十多年前便有过因为英国作家拉什迪写的小说《撒旦的诗篇》获罪的事。拉什迪被伊朗革命政府判了死刑,下了追杀令,《撒旦的诗篇》出版后,先后有六十多人为之丧命,牵连受伤者数以百计。还有发生在丹麦和其他欧洲国家报刊上的漫画事件,也被伊斯兰原教旨定为有罪。大陆中国与伊斯兰原教旨的罪与非罪原则有许多相似之处,可能国情相似罢,都实行人治,把法律看着惩治人的工具,而不是保障人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屏障。于是,就不断有因言获罪,因艺术品获罪的案件。最近,河北沧州郭起真案、贵州毕节李元龙案就是因写文章惹的祸,被大陆中国《刑法》认定为有罪。这在法治国家是不可能发生的。
河北沧州市公安局、沧州市人民检查院认定:郭起真在美国《民主论坛》等境外网站发表的《绝食日记》、《赖斯和林昭》等文章34篇,被《大纪元》等境外网站转载,文章中言词激烈地歪曲党和政府及国家领导人的形象,恶毒攻击、诋毁、辱骂党和政府及国家及领导人,大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在国际舆论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在境外网站大量发表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煽动性文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二款,第106条之规定,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应当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元龙2005年5月至8月期间,在"新世纪"网站、"博讯"网站、"清心论坛"网站、"大纪元"网站、"议报"网站、"人民报"网站、"看中国"网站等境外网站上,发表了《在思想上加入美国国籍》、《生的平凡死的可悲》、《不光是涮涮八十老母去世还要继续开会的书记》、《从百岁老朽入党说开去》等四篇文章,捏造、歪曲、夸大有关事实,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被告人李元龙在互联网上发表旨在以造谣、诽谤等方式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文章,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梳理河北沧州和贵州毕节司法机关对郭起真李元龙的法律定性用语,发现大陆中国的司法用语与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用语何其相同。如 “恶毒攻击、诋毁、辱骂党和政府及国家及领导人”、“歪曲党和政府及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大肆煽动颠覆”、“造成了恶劣影响”、“以捏造、歪曲、夸大、造谣、诽谤等方式攻击”。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也是这样给《撒旦的诗篇》的作者拉什迪和丹麦的漫画家定罪的,只是对象变换了而已。如把“党和国家”的称谓变成“伊斯兰教和塔利班”,把“党的领导人和国家领导人”变动成“伊斯兰教的教主和塔利班的领导者”而已。其法律用语多情感化、主观意识化、党派偏见化、惟我独尊化。
原本顶多不过是名誉纠纷,法人与法人之间的民事官司,在人治国家却成了你死我活的“敌我矛盾”。
二、伊斯兰原教旨统治者捍卫的是权威不是一般公民的人权 共产党维护的也是权威而不是人权
法治国家的法律保护的是人权,是一般公民的自由权、尊严和人格;而对国家政府保持着警惕,公共权力受到制约监督,公共人物的尊严和人格不具有惟我独尊的特权,并且要接受普通民众的检察和批评。普通百姓有绝对的隐私权,公共人物则必须公开相当一部分隐私权。公共人物就是指那些“党和国家的领导人”,那些“政治明星”、“宗教明星”、“体育明星”、“影视明星”等。人治国家保护的是国家的权威,国家领导人的权威,即“明星们”的权威性。小说《撒旦的诗篇》因为涮涮“权威”,郭起真李元龙实质也是冒犯了“权威”。起诉郭起真的意见书指,“犯罪嫌疑人郭起真因1995年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产生对社会和政府不满”。真实情况是,郭起真与单位所长马桂臣(担任沧州市新华房管所所长)发生口角,随即就被“官官相护”的新华公安分局警官抓走,不久被非法收审。95年5月17日沧州市新华法院非法判处他缓刑一年。96年被马桂臣以被法院判处缓刑为由开除公职。仅仅因为和单位的头头口角,警察就立即出动,法官还要判刑,可见头头们的权威是多少重要,草民的人权可以随意侵犯!
法治国家保护个体的人,弱势群体的人,而非强势群体的人的权威性。举例说:在法治国家,你可以漫画侮辱总统布什,用“臭鸡蛋”砸国家领导人,你可以揭露“水门事件”,披露“拉链门事件”,暴光“军事秘密”,“伊拉克虐俘事件”,你可以在抗议声中看《达芬奇密码》。在人治国家则相反,你不可能在大陆中国或伊斯兰原教旨的阿拉伯国家“捏造、歪曲、造谣、诽谤”国家、集体、及其官员,或各类“明星们”;你不可能看到批评监督,甚至推翻了政府(尼克松政府)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件发生;你更不可能看到被原教旨主义的意识形态定性为“恶毒攻击、诋毁、诽谤”的反动文章小说影视艺术品。人治国家一边是大力封锁有损于权威的言论行为,只允许“喉舌”歌功颂德,另一边是不遗余力地打击质疑权威者,保护权威者的特权,陷害维权者于地狱。为什么在中国喊了十多年的《国家公务员经济收入公示制》老是出不了台,其原因就是触犯了权威者的权威。
三、塔利班做过的事也是共产党中国曾经做过的,现在仍然再做的事
塔利班炸毁巴米扬大佛雕像,中共曾经在“破四旧、立四新”中毁掉过大量的人类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遗产。塔利班不准拍照、听音乐、放电影等,视收音机、照相机、电脑为罪证。共产党的执法队也同样,他们没收了郭起真李元龙的电脑;最近,在山东临沂沂南法院大门口, 在“不许拍照”的喝令声中,殷雨生兄弟的摄像机、邓永亮的手机、相机都被中共的执法队抢收走了。
收缴收音机,在一个信息时代,有人说只有塔利班这种没有脑水的政府才干这种事情,其实,共产党政府也干,过去在“文革”中干过,今天在我坐监的“贵阳监狱”仍然再干。理由与塔利班政府所例举的一样,“不准听黄色音乐”、“不准听反动之声”。要他们拿出有关“不准”的法律条规,拿出来的却是某个部门的“红头文件”。塔利班不允许信奉什叶派的喀扎拉族人参加政府、逮捕信仰传播其他宗教和异议思想的人。共产党政府同样不允许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主党派和人士参加政府,逮捕了无数的基督徒、法轮功练习者、思想异议者和民运维权人士,像张林、许万平、杨天水、郭起真、李元龙、陈光诚、高智晟、郭飞雄、陈树庆、力 虹等。
四、塔利班量度罪与罚无边,没有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概念之分,共产党中国政府也同样如此
梳理法律文书,发现共产党的法庭与伊斯兰原教旨的宗教裁判所有一个相同之处,没有国内法与国际法之别,世界上的事都在它们的道法之中。除了量罪无边外,惩罪也是无边。
塔利班本拉登惩罚“罪恶”的行为既在阿富汗内,也在阿富汗国境外。像在美国制造“9、11”事件,劫持飞机撞毁世贸大楼。英国作家拉什迪写的小说《撒旦的诗篇》是在英国发表,并不是在伊朗。郭起真李元龙的文章公开发表是在国际网络媒体上,并没有在国内媒体发表(上述引证法律文书便可以说明)。
法治世界的法律体系分国际法和国内法,国内法的管辖权限仅限于国内,超出了国内疆界,在国外的言行,牵连到国家与国家之间,地区性与国际性之间的事件,按国际法通则来办。
国际社会是一个开放型的世界,《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组成了国际法。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郭起真李元龙在国际网络媒体上公开发表文章是正常行为,既没有违犯国际法也没有触犯国内法。共产党统治的中国不遵守国际法,即使自己在国际法文书上已经签字了,宪法上已经有了人权也不实行。我们承认目前大陆中国的现实,郭起真李元龙并没有在“网禁、党禁、报禁”的国内法管辖范围内发表文章,他们如何违犯了国内刑法呢?他们“恶毒攻击、诋毁、辱骂、歪曲、夸大”的作品言论是在国外,正如《撒旦的诗篇》是在英国发表,并非在你伊朗和大陆中国发表一样,你原教旨的气味太浓了。
我并不想“妖魔化”共产党统治下的大陆中国,也不想“在国际舆论上造成恶劣影响”,我们非常希望大陆中国不发生上述事情,还给民众一个讲人权、讲法治、讲公正、讲民主的和谐社会。
如何才能做到这“五讲”?不被“妖魔化”、不“在国际舆论上造成恶劣影响”呢?关键是讲“真相”,讲真相的结果让我们看到了共产党统治下的中国和塔利班有许多共同点,同时,在讲真相中,我希望促使执政党不在干有悖于公理的事。
我们也看到了大陆中国在逐步认同国际法意义下的世界秩序。譬如加入了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公安部部长周永康访美,7月29日,双方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美利坚合众国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执法合作的联合声明》。决定在执法理念上遵循国际法惯例,进一步加强执法领域的交流。
我们的心愿是,但愿大陆中国的司法执法素质能走出塔利班的水准,进入美利坚合众国的水平。
绿色文化者:陈西
2006、10、14 于贵阳大西门市西河边





